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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法修改只是微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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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夏仲鸣 发自北京 2005-08-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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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访谈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 在确定个人所得税新扣除标准时,的确应该考虑到物价指数和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随之变化灵活调整 7 月 26 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人们关心的是,修改法律是否能让自己少掏腰包? “对于这次修改,大家不要抱太大的希望。因为个税改革比较复杂,据我了解,这次只能是进行一些微调,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关于起征点的确定问题,另一个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制改革过渡迈进一步。”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刘桓 教授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赡养系数确定起征点 记者:在此次个税法修改中,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个人所得税新扣除标准问题,有消息说,标准考虑定在 1200 元左右,在国家酝酿出台的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上下浮动 20% 。您认为这可行吗? 刘桓:应该说 1200 元和 20% 浮动幅度这两个数字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前段时间,财科所、社科院等研究机构公布了一些研究报告,其中提出免征点提高以及给各地灵活运用的区间,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领导在最近讲话中也提到,个税改革应该充分考虑到百姓的实际情况和各地不同的状况。 这次把起征点作为修改内容之一,体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免征额的确定应该是满足纳税人本身及其家属基本生活需要,如果按照小家庭即一家三口来算,每个纳税人的赡养系数为 1.5 ,我们做过调查,像在北京,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差不多是八九百元,如果按照 800 元计算,乘以 1.5 就是 1200 元为免征额。对于沿海地区来说,如果不足就上浮 20% , 1440 元为免征额,对于落后地区来说就可以下浮 20% , 960 元为免征额。这样一来,就能适合各个地方不同的需求,而且税法中有这样一个弹性规定,也便于为地方政府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提供依据。 其实,核心问题不在于起征点的高低,主要是全国实行“一刀切”的做法恐怕不符合中国国情,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用统一标准去解决比较困难。早在 2000 年我就提出这个问题,全国各地应该有权根据自己的状况,在中央规定的基础范围之内上下进行调节,当时的建议是起征点为 1000 元或 1200 元,上下浮动 20% 或 30% 。 记者:那么,个税法修正案中是否会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具体负担情况,个人实际负担又该如何核实? 刘桓:这个问题很重要,也是改革的目标之一,但目前实施条件尚不允许。这只能慢慢落实,在此次修改中很难涉及到。 比较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应该会考虑到这个问题,即个性化问题。像美国、台湾,对收入即比较单一的工薪阶层,采用按年综合征收个税的方式。具体的交税方法是,工薪收入者先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然后根据自己申报的负担情况,在年底综合考评,多退少补。这样就能综合考虑到每个人的实际负担。这种做法比较聪明。 目前,全国纳税人员大概 3 亿多,查全员收入太难,成本太高而且也不划算。我国没有完全实行个人申报,而且技术又太复杂,所以很难实行考虑个性化扣除。 明星最先实行综合税制 记者:中国去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 1800 亿元, 65% 来源于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是很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刘桓: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逆向调节,这样不太好。如何解决这种不公平,我个人认为主要的问题不是税制,而是现在的征管有问题,很多应该交税的人在现行的征管体制下,跑税的机会比较多。比如,目前实施的管理办法是分类分向所得,工薪阶层纳税是 5%~45% ,这样一来,收入即使较高但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的人纳税比较重,但那些多元收入的人,扣除标准比较多,如一个人有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收入等多种收入来源,这些大多数都允许扣除一定的免征额,而且很多税收都是收取 20% 比例税率,所以,多元收入的人所负担的税比单一收入的税所负担的税要低。 记者:这些问题怎么改? 刘桓:改成综合税制。我国前几年的做法是,在大多数人实行分类税制的时候,对一些重点收入人群,如明星和高收入从业人员就开始实行综合管理,并实行个人收入申报。但我国目前的征管理念、征管水平、征管模式等,虽然有所改进,但比我们实行全民综合税制还差得比较远。因为,综合所得税制要求个人收入信息的完整以及银行外部环境的配合,如果信息不完整,难免不会出现跑税;还有就是,个人收入一定要实名制,目前储蓄实名制体系不完善,比如可以拿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代替他人存取,银行没有要求鉴别身份证真假,也没有要求代办人开具委托书等等,对身份证的管理不严格,很可能会出现一个人的收入却用多个人开户。另外,除了工资以外,还有相当多的个人收支是通过现金支付,工资可以通过卡、账户管理,如果形成体外循环,个人收入体系就支离破碎。 另外,个人收入像工资劳务是经常发生的,但像财产转让等就不是经常发生的,什么能综合,什么不综合,很复杂。所以现在可行的办法就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个人的部分经常性收入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合并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区分收入来源的不同;而个人其他临时性、偶然性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则可以分项单独征收,避免了由于重复扣除费用带来的税负不公。 记者:法律修改比较复杂而且周期比较长,在法律的规定和设计上是否应该考虑到前瞻性的问题?比如在确定个人所得税新扣除标准时,是否应该明确规定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刘桓:在国外,像美国,起征点的高低是与某一年或某几年的综合物价指数挂钩,如果物价上涨,那起征点就自然上涨;反之,就会下调。在确定个人所得税新扣除标准时,的确应该考虑到物价指数和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随之变化灵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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