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国家机关当是践行法治的楷模
新闻线索
移动用户
□王金贵 2005-08-08
发送至52639020
联通用户

我无意于从实证法的角度,依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纠缠于具体事项的是非曲直,引起我思考的是能否透过此类事情的表象,探寻一些重要的但常被我们忽视的基本问题,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有所助益。

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在于一国法律体系是否建立和完备,这可以简单理解为大家常说的“有法可依”。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即国家权力集中于中央,地方权力来自于中央授权,这和联邦制国家的权力逻辑是不一样的。从总体上说(不涉及一国两制的特定情况),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单一体系,并且其内部的关系是协调严谨、有机统一的,这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当然要求。因此,才有了宪法和立法法对我国立法体制的安排。如立法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规范和健全我国的立法体制原本是有章可循的。

令人疑惑的是,上述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具有合法立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但还是出现了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规定。按理说,国务院制定《婚姻登记条例》时没有理由不知晓《母婴保健法》中已经对婚检问题作了规定。同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修正《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时也必然清楚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已经表达了“自愿婚检”的价值选择。但问题是在立法法上明显的“立法违法”还是真真切切地出现了。这种情况想必不是“疏忽”造成的。

我国法治建设的“正在进行时”特征决定了当前的法律体系也并未定型,有待进一步完善,但这并不能成为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立法违法”的理由。其实在正式的立法文本出台之前,下位法立法部门完全有可能在国家立法体系内采取适当的办法寻求争议解决,比如向上位法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立法草案或法律修正案等,而不是直接创制出新的与上位法相矛盾的法。这样的做法既破坏了既有法律体系的权威,也让广大守法者无所适从、执法者有法难依;既给人以“国家机关在争抢立法权威”的感觉,又可能破坏了尚未真正建立的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有学者在研究法治问题时指出,我国的法治建设是政府推动型,也就是说政府在法治建设中起着关键性的推动作用。笔者认为,这既是对现实的真实描述,也是对政府寄予了期望。政府推进法治,当然就要求政府、国家机关要模范遵从法治。国家机关如果不能模范遵从法治,又怎么能要求公民遵从法治呢?“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践行法治,则我国法治理想的实现指日可待。反之,那就难说了。

 

发送至92639020
往日早报
登陆邮箱
本报面向全国  
诚征广告代理商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