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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质疑“婚检法规”的法治寓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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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慎波 北京报道 200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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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来自不同省份,却同时上书全国人大

■他们的观点具有普遍性:强制婚检不得人心

■他们要做负责任的公民

就在公众纷纷就黑龙江省人大新近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恢复“强制婚检”的规定褒贬不一时,杨涛、王金贵、胡仕波、郑国贴、王保信等五名来自江西、北京、广州等三地的公民却几乎在同时就该条例的合法性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提请立法审查,从而将对该问题的讨论推向深入。

五公民的上书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看似巧合的五公民上书

8 月 3 日 22 点 13 分,当记者与广州的胡仕波取得联系时,他显得十分意外:“还有两人就这事儿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了?”

7 月 31 日 ,广州的胡仕波、王保信、郑国贴三名律师在一封打印好的《法规审查建议书》签名之后,顺手装进邮递员交给的 EMS 特快专递信封里。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立法审查的想法就这样实现了。

两天之后也就是 8 月 2 日 ,另位两位公民,来自江西的杨涛和北京的王金贵也做出了同样的举动。所不同的是立法审查对象除《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之外,又增加了《婚姻登记条例》。

五位来自三地的公民在事先并无约定的前提下,先后就一个共同的问题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巧合还是颇有深意?联想到近年来的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我们可能不会断然做出结论。

巧合也许更是必然,正如胡仕波所言:“这是一件非常有意味的事儿”。

强制婚检的是是非非

2003 年 8 月 8 日 ,国务院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婚检作为结婚登记必要条件的规定,曾被舆论广泛称赞为权力归位。但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 年 10 月 27 日 颁布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由于《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修正,国务院的新条例出台后,强制婚检的法律规定面临尴尬。

然而,在实行了近两年的自愿婚检之后,现实中却反映出越来越多的矛盾。恢复强制婚检的声音也时有耳闻,而今年两会期间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更是以议案或提案的形式,将来自下层的这种声音传达到中央。

今年 6 月 24 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正,保留“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这是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 实行自愿婚检以来,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

赞同者认为,婚检自愿损害下一代的健康,改为强制体现了社会对婚检重要性的反省和认识上的深化。反对者则认为,结婚是公民的一项私权利,婚检自愿体现了民主、自由和以人为本。法学界则更多地从法律冲突角度进行分析,建议修改《母婴保健法》,取消强制婚检。

今年 7 月,由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牵头,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组成的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就这一争论给出答复: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鼓励,但必须坚持婚检自愿,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

“撞墙”和“负责任的公民”

尽管表达不同,但谈到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时,几位公民的态度却表现出惊人的相似。

作为广州三人上书中的其中一人,胡仕波并没有给自己的上书罩上庄严的外衣,而是以一种非常平静的心态来对待这件事儿。

2000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胡仕波,目前在广州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就职,尽管只有 29 岁,但他却曾为全国最大冰毒案第三被告辩护,做过广州最大黑帮“简竹醒案”受害者罗某的代理人,甚至在“孙志刚”事件中都有他的影子。而另外两名参与此次上书活动的律师王保信和郑国贴亦是知名法律院校毕业的年轻律师。

不寻常的上书设想更像是一次突发奇想。在 7 月 30 日下午 的一次偶然聚会聊天中,三位年轻律师就谈到了近来备受关注的“强制婚检事件”,决定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请求对《婚姻登记条例》第 5 条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 11 条进行合法性审查。 31 日下午,经过将近两天的讨论、草拟和修改,他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法规审查建议书》。 

王保信这样提到他们当时的行动:我们想做一种尝试,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至于后面有什么反应,结果如何,我们也难以预料。”

当问及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时机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时,胡仕波说:“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这给我们工作造成的最大的困扰是对相关案件无法凭经验和法律规定做出准确的判断。之所以这个时候提出,是这个问题涉及面广,社会的关注度高,时机也比较成熟,容易起到成效。因为这个问题最终得以解决的关键在于怎么解决由谁来解决,,我们认为由人大常委出面解决当然是合适的。”

当问及是否赞成强制婚检时,两人却给出了迥异的答复。王保信非常轻松地说:“我和女朋友肯定会自觉地去做检查,我还是赞同强制婚检。最好是附条件免费强制婚检,因为,这样可以优生优育,长远来看,对国家、民族的发展是利大于弊的。”

而胡仕波则表示了坚决的反对:“我们不会去。我反对强制婚检,婚前同居的普遍现实决定了婚检没有意义。而现在通过孕前检查来保证优生优育也是一种很好的途径。”

与广州三人不同,现在江西检察机关就职的杨涛和在北京一家媒体就职的王金贵在态度上则更加庄严一些。

杨涛在 8 月 3 日 的公开信《做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中非常坚决地表达了自己的态度:“我之所以要进行这一上书,并非一时心血来潮,也不是为了某种需要而进行的‘作秀'。在近日的写作与采访过程中,我发现围绕着《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出台,集中暴露了我国存在已久的‘立法违法'现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与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而黑龙江省民政部门的有关人员又表示不执行该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也表示鼓励自愿婚检。法律、法规之间如此冲突,必将使守法者无所适从,也必将影响我国法制的严肃、统一和权威。”

王金贵的措辞同样严肃:“我无意于从实证法的角度,依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纠缠于具体事项的是非曲直,引起我思考的是能否透过此类事情的表象,探寻一些重要的但常被我们忽视的基本问题,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有所助益。”

措辞有异的五公民在目的上却达成了一致,那就是促进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对于我们提起建议后的结果,由于立法法并没有规定人大常委会必须回复,因此它可能不会有任何直接的回复。但我前面说了,婚检的问题必须解决。如果最终人大常委会解决了,那就是最好的回复。”胡仕波的话最有代表性。

上书的法治寓意

针对两位公民的致信行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主 任姜明安 教授表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和违法的审查请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违宪违法审查,将强化人大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统一的尊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范亚峰认为:“自 2003 年‘孙志刚事件'以后公民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逐渐多了起来。近期的上书事件可以看作是推进违宪审查建立的又一个个案,但不太一样的是,今年的法律环境与去年有所不同,民间参与立法的意识在不断增强。”

范亚峰进一步分析认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冲突及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在我国当前出台的一些法律中时有出现。规则冲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因素。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法治建设中法治建设的地位至关重要。社会要实现和谐需要法治来协调。在法治对各种关系进行协调时,不是靠立法中心模式,而是靠官方与民间的互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各种矛盾双方的互动。”

有关专家还表示,上书事件频频出现反映了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着问题。很多法律立法之前没进行大规模的立法调查。同时,这也反映出我国对于法律如何执行,如何被监督,都没有做出约定。现实中法规多为“精英立法”。尽管一系列上书事件频频出现,但要促使一整套的违宪审查、违法审查机制的建立也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完成的。虽然如此,民间的类似行为的出现肯定会给立法机关带来压力,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是有利于这种机制的建立的。违宪审查分两个阶段,一个是合宪性审查,一个是合法性审查。目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可能会逐渐推进整套体系的建立。类似的事件还反映了公民的主体意识在增强和参与意识的增强。公民上书人大常委会是一件好事儿,公民参与立法的意义很大,可以说是中国走向法治民主化的一个基石。

从 2003 年因“孙志刚案”,北大三位法学博士和五位著名法学家先后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审查,到河北农民王淑荣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已有多起。

从这些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立法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在日益增强。回过头来再反观本次五公民的上书行为,我们有理由为之高兴和欢欣。因为公民频频上书的背后,意味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

 

 

 

关于对《婚姻登记条例》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

进行审查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近日我们发现 2005 年 6 月 24 日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正,保留了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该内容据《中国青年报》 2005 年 7 月 26 日 报道)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此次立法行为,被人们理解为“恢复强制婚检”,而国务院在 2003 年 8 月 8 日 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并没有包括需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即实行所谓“自愿婚检”)。我们认为,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在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上,显然相抵触。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 1994 年 10 月 27 日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对于是否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也是相抵触的。

对于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公民是否需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一问题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与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使守法者无所适从,这必将影响我国法制的严肃、统一和权威。

因此,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制的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婚姻登记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否存在相抵触的情况进行审查的建议。我们也希望,以我们的实际行动,减少法规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促使我国法规审查机制更加完善!

此致!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杨 涛

 王金贵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日

 

(注:该建议书已于 8 月 2 日中午 挂号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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