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证券投资基金法考点串讲
新闻线索
移动用户
□中国政法大学 魏敬淼 副教授 2005-08-01
发送至52639020
联通用户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今年大纲的新增内容,由于证券法今年正在进行修订,这个法在今年的考试中将很重要,预计分值会在5分左右,考生应予足够重视。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复习应围绕以下知识点进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按照运作方式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和以其它方式运作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信托法律关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二、基金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是信托最核心的理念,在证券投资基金中表现为基金财产独立。具体体现在:

(一)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或者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二)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三)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是围绕着基金财产而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购买了基金券以后,就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的行使。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一些权利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有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持有人份额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 禁止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直接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故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的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限制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在资格限制上较为严格,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1 )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3)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由商业银行担任,其应履行下列职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 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准用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规定。

3.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进行基金托管业务部门的从业人员的资格限制准用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限制规定。

4.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四、基金的募集、交易

与运作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募集的申请事宜、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前 3 天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基金的募集不得超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 80 %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运作方式,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行为准则等内容的文件。基金募集时应披露基金合同的内容,基金合同在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在基金管理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时生效。

(三)基金的交易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是:(1)基金的募集符合法律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 千人;(5)基金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1)不再具备上述上市交易的条件;(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的运作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基金财产应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购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作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募集情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发送至92639020
往日早报
登陆邮箱
本报面向全国  
诚征广告代理商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