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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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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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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甲今年 3 月将一批保鲜货物存放在乙的仓库中,双方约定 5 月 1 日前 将货物提走。 4 月下旬,随着天气转暖,库房气温逐渐升高,这些货物开始慢慢变质,乙发现后既不告知,也未采取任何紧急处理措施。提货日期届满时,甲因为暂时没有找到销路而未按期提货。到 5 月中旬,货物全部腐烂无法销售,乙声称此损失系甲未按期提取货物所致,损失应由甲独自承担,请问该货物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山东 李先生

 

律师视点:在本案中甲乙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仓储保管合同关系,所谓仓储保管合同即:保管方接受和保管存货方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在储存期限届满时完好地返还该货物,存货方给付规定的保管费的协议。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仓储合同的有关规定来调整。按照合同法第 389 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它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甲将货物存入乙的仓库,乙在保管期间发现货物有变质后,应及时告知甲,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者自己先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所以他对货物的最终全损是存有一定过错的。作为甲来说,他将货物存放入库后,应按照仓储合同的约定按时提取货物。甲存放的货物出现全损的后果,主要过错还在他自己,所以货物的损失主要应由甲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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