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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2000万剩3万 管凤仙获刑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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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08-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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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2005 年 7 月 26 日 ◆审 判 长 高 洁 代理审判员 张 浩 代理审判员 麻学军 书记员 罗鹏飞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管凤仙(曾用名王庆、管凤珍、王琴) 辩护人:蒋文,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息诱惑 50 余人上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凤仙于 1996 年至 2003 年间,先后在江苏省、江西省、浙江省、北京市等地,以做生意、治病等活动需要资金为名,在明知不具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采用冒用他人名义,向他人许诺给予高息并与他人签订借条等手段,先后骗取事主史素珍等五十余人钱款,共计人民币 2004 万余元后逃匿。被告人管凤仙于 2004 年 3 月 22 日 在上海市普陀区被抓获。 诈骗 7 年 获刑无期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凤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虚假理由、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管凤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唯指控的部分诈骗数额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管凤仙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在案扣押的物品变价后连同扣押的人民币三万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三、随案移送的现代牌跑车(车号京 H61861 )一辆、磁卡一张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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