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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合同应否赔偿可得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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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松林 2005-08-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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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外贸业务员,今年 4 月接到一笔外贸业务,遂联系了一家制衣厂,并签订了一份金额为 580000 元的供货合同,同时对交货时间、质量要求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当即交付了 15 万元预付款,事后制衣厂未能按约履行合同,虽然外商解除了合同未提起索赔,但使我可得的 98000 元利润落了空。请问:我能否要求制衣厂赔偿可得利润? ( 章雨顺 ) 章雨顺: 根据合同法第 113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谓“可以获得的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它是一种未来利益,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能够合理预见到,并已经具备了实现的条件,但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必须通过实际履行才能得以实现。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受害方丧失了该应得收益,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失的赔偿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获得的利益通常是纯利润,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出的费用,但因为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各种费用支出不在其列。结合你反映的情况,你因为承接了外贸业务与制衣厂签订供货合同,现制衣厂违约致使你无法履行外贸合同,丧失了履行外贸合同应得的利润,属于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要求制衣厂赔偿因此造成的纯利润损失。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石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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