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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检院三举措效率、证据和督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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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侯兆晓 2005-08-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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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去年高检院保护人权专项活动初见成效以后,今年 7 月开始历时一年半的打击经济领域渎职犯罪的专项活动又拉开了序幕。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偷税漏税、金融犯罪、走私贩私等刑事犯罪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严重,而这些犯罪背后,往往有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负责维护、监督、管理市场经济秩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徇私舞弊行为,从 2000 年至今年 6 月,检察机关共查办各类渎职犯罪 34685 件 38554 人,这些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480.5 亿元。 专项活动的初衷 高检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这次专项工作确定查办的重点主要针对三大类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徇私舞弊、徇私枉法行为。 开展专项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渎职侵权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 1997 年修订刑法,规定了很多渎职犯罪新罪名,涉及很多新领域,就是为适应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增设的。但对这些新罪名和新领域犯罪的查处却一直没有打开局面,很多渎职失职犯罪没有得到法律追究和积极预防。可以说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查处工作是目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也是法律监督能力不强的表现。通过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促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全面发展。 加大督办力度 专项活动涉及的案件一般是属于“阻力大、干扰多、不敢查、不敢办”的案件,因此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指导和督办力度是关键。 实践证明,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更需要加强指导和督办工作。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对下级院的指导力度,把帮助排查案件线索,协调有关方面,解决复杂疑难问题,排除干扰和阻力,提高案件质量作为指导工作的重要内容。 高检院要为基层检察院查办案件撑腰打气,支持下级院依法办案,对遇到的干扰和阻力,要帮助排除,为执法活动和查办案件扫除障碍。要在督办具体案件上下功夫,高检院和省级院都要选择一批有影响的案件挂牌督办,件件落实责任人,落实督办时间表,还要定期派人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久拖不立、久查不结的案件要加强指导和帮助,有些案件上级检察院要直接派人参办。要明确一点,挂牌督办的案件是上级检察院督促下级检察院必须办理的,办理情况要半月一报,不能拖延,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如实上报,需要上级检察院派人解决的及时申报。 增强证据合法性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专业性、隐蔽性、复杂性强,保护层厚,查证难度大,这已经是共识。增强侦查意识、增强证据的合法性意识非常必要。 比如,强制措施是为侦查服务的强制性侦查手段,它不是一种处理结果,也不是一种惩罚手段,要把强制措施作为侦查谋略来运用,设计好,使用好,充分发挥它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同时也要注意不乱用、滥用。要坚持以证据为中心开展侦查工作,坚持用犯罪构成要件作为证据架构,把握住关键和要害,用形成链条的证据锁住联结点和关节点,强化证据的证明力和排他性,保障证据的合法性。要提高侦查的技术含量,把科技作为侦查工作的第一战斗力,注重先进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使用,努力做到办案全过程录音录。 提高办案效率 要避免过去办案效率不高、一拖再拖、大案拖小、小案拖了的办案作风。一些渎职侵权案件之所以办不下地,处理不了,不是侦查质量问题,是由于检方的工作拖沓给一些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逃避惩罚做手脚的时间,也给了一些想干扰、阻碍案件依法处理的人操作的时间。 有的案件刚刚发案时,党委重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各方面也都支持,办案的执法环境很好,但是由于检方自己办案效率不高,使得党委重视、各方支持、社会关注程度慢慢下降以后还查不完、诉不出,给自己查证、处理增加了难度。所以要强调办案效率,特别是重大案件,要趁热打铁,迅速突破,及时结案,抓紧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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