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权利不能被神化 | |||||||
| 新闻线索 |
![]() |
||||||
移动用户 |
|||||||
| □支振锋 2005-08-01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权利是个好东西,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强大武器。然而,所有的武器都是双刃剑,能生人亦能死人。当一种武器被无限抬高、无限放大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不容讨论、不容限制的终极真理甚至于被神化时,那么,这种武器就会走向自己的反面。所以,当 2005 年 6 月 24 日 黑龙江省召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恢复强制婚检引起轩然大波时,这就是一个提醒我们权利不能被神化的绝好案例。 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招来那么多的口水,主要原因有三:一、 2003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国家《婚姻登记条例》本着“人性化、保护隐私的原则”取消了强制婚检,因此使得黑龙江的规定显得好像有点儿严苛,践踏了公民隐私权,甚至有人明确指出不应该拿公民“权利”说事儿;二、有报道说,黑龙江省民政部们认为,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发生了冲突,民政部门目前还要按《婚姻登记条例》执行,而且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一句话,民政部们并不打算执行这个条例;三、根据以往的经验,婚检未必能够完全解决问题,而不过是某些部门在利用婚检牟利而已。 这里的第二个原因不值一驳,黑龙江民政部门必须执行该省人大制定的有效法规,这可谓是不容置疑的。而第一个原因说强制婚检侵犯了公民隐私权,好像很有道理,其实也同样存在问题。公民隐私权要保护,那么新婚夫妇对对方健康状况的知情权要不要保护?甚至,未出生胎儿的健康权要不要保护?还有,由于取消强制婚检,黑龙江只有 0.43% 的人自愿婚检,从而导致黑龙江每年出生 1.8 万名缺陷胎儿,以及由此导致的人口质量下降以及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何解决? 从对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一窝蜂的攻击中,神化般的隐私权已经若隐若现。然而,隐私权自然要保护,但从来不存在绝对的隐私权,也从来不存在绝对的个人自由。行使一种权利的同时必须考虑不损及其他权利,并且需要付出行使权利而必须支付的成本。因此,权利的享有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一个权利的行使会导致对权利行使者本身的其他权利,或者其他人的权利与社会利益造成损害时,对这种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就可能会是正当的。而在黑龙江强制恢复婚检事件中,如果抛开其他一切不谈,仅就他们能否根据婚检自愿会导致人口质量下降从而恢复强制婚检而言,其实并不应该有太大的争论:如果这里的因果关系的确成立的话,那么恢复强制婚检就是正当的!只是,这种恢复必须能够达到立法目的而非仅仅为了走过场、讲形式,甚至仅仅是为某些部门牟利别开蹊径而已。也许,如果黑龙江能够实现医务人员认真进行婚检,并不断提高婚检医学水平,切实保护婚检者健康隐私,同时实行婚检免费,围绕这场事件也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争议了。 当我们宣传那些先贤们抛头颅洒热血为我们换来的权利时,当我们期待着对公民权利能够得以切实的保障时,我们也不能忘了对权利的复杂性进行认真的分析,尤其要注意不能因为权利的至关重要性而神化了权利!
|
|||||||
| 发送至92639020 | |||||||
| 往日早报 | |||||||
| 登陆邮箱 | |||||||
| 本报面向全国 | |||||||
![]() |
|||||||
| 诚征广告代理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