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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工作中矫治功能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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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清 李云峰 张杰 罗昌胜 200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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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在湖南省试点一年多以来,在与罪犯的入监教育、计分考核、刑事奖励、出监教育等管教工作相结合中,创新了监管工作机制,提高了罪犯改造质量,取得了很大成绩。然而,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评估体系的科学手段,充分发挥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矫治功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笔者认为,只要我们结合评估工作的特点,利用评估方法的科学性,注重评估过程中的细节分析,注意评估结果的充分运用,就能充分发挥其矫治功能,达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目的。

关键词:改造质量评估 评估方法 评估结果 评估过程 矫治功能

随着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在湖南省监管改造工作实际中试点运行的不断扩大与深入,使这一评估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论证。目前,湖南省将评估与考核、减刑、假释等工作相结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许多成功的经验,试点运行情况呈平稳良性状态,对罪犯改造状况的评价更趋科学全面、客观公正,激发了罪犯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了罪犯改造质量,促进了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但在评估过程中,如何充分运用评估过程、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更加充分地挖掘评估体系的矫治功能,笔者认为尚需进一步探讨。

一、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工作中对矫治功能的重新认识

众所周知,监狱工作以改造人为宗旨。那么,监狱的任何工作都不能偏离这一宗旨,都必须围绕这一宗旨来开展工作。一切监管改造机制、改造手段、管教方法、监管体制的运用和创新也都必须围绕这一宗旨来进行,都必须更有利于改造罪犯,矫治罪犯,塑造罪犯。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体系这一全新的监管改造工作机制必然也是为了更加科学地改造罪犯、矫治罪犯和塑造罪犯。

在监管改造工作实际中,对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分为入监、矫治和出监三个阶段进行。入监阶段的评估主要是通过量表测试、专家谈话和综合分析的科学方法,对罪犯在心理性格、行为习惯、主观恶性、改造的难易程度做出准确客观的评价,评价的结果将作为拟制罪犯矫治方案的依据。矫治阶段的评估主要是通过罪犯自评、互评和民警评的方式,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的改造状态和变化程度所做出的动态估价,估价的结果将作为对罪犯进行分级处遇、减刑假释、教育矫治方案的调整和管理手段变化的依据。出监阶段的评估主要是通过综合评估和再犯罪预测的方法,对罪犯的改造质量、矫治程度以及社会适应能力、再犯罪的可能性等方面做出最终的评定,评定的结果将为出监前的教育以及社会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帮助就业和预防犯罪提供依据。从中可以看出,对罪犯个体改造质量的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并且是为了更有针对性地更有效地矫治罪犯。

评估方法的科学、评估机制的完善都是为了保证评估结论的准确,而评估结论的准确又是为了保证管理教育和矫治罪犯更有针对性。在入监阶段用多维度的科学先进的评估方法来评价罪犯,是为罪犯在矫治阶段提供一个思路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方法得当的一套矫治罪犯个体的总体方案。在矫治阶段用全过程的立体客观的评估方法来估价罪犯,也是为不断修正和调整罪犯矫治方案提供一个全方位、多角度、高标准的罪犯改造状态的信息资料。矫治阶段是罪犯整个改造过程中的时间最长改造任务最重的阶段,在这一阶段,要把评估很好的融入监管改造工作实际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湖南省将评估与监管改造中的考核、分级处遇、刑事奖励三个方面结合,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难题。但一定要明确,评估与考核结合是为了着重解决评估的全面性和科学性的问题,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全面客观。而评估与刑事奖励的结合是了着重解决评估这新生事物的可行性与生命力的问题,保证评估机制能良好地运行。只有评估与分级处遇、教育改造、矫治方案以及其它管理教育矫治罪犯的管教手段相结合时,才能充分发挥评估体系中矫治罪犯的功能,才能更有效地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也才能更科学地改造罪犯。在出监阶段用专业的综合分析的评估方法来评定罪犯,也是为了有针对性地调整罪犯心态、增强适应社会的能力、指导回归就业,这也是为了矫正罪犯不正确的心态,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引导罪犯正确评价自己,找到在社会上谋生立足的正确途径和方法,可以说也是为了矫治罪犯。因此,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对罪犯的矫治功能在罪犯改造的三个阶段都能体现。在实际工作只有注重去挖掘其矫治罪犯的作用,充分发挥其矫治罪犯的功能,才能达到评估工作的最终目的,有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保证评估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背离初衷。

二、入监测评阶段矫治功能的充分运用

入监阶段的评估工作的专业性极强,对从事评估工作者的素质要求很高,作为一个入监阶段的评估工作者他必须是掌握了心理学、社会学、行为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律知识、哲学、监狱学等方面知识的综合性的高素质人才。因此,要充分发挥入监阶段评估的矫治功能,首先要对评估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专门的培训,使其自身素质能够满足专业评估的需要。在保证了评估员的素质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其矫治罪犯的功能,相对来说是容易些的。这 和 教授比本科生更会教育学生是一个道理。但入监阶段的评估与其它二个阶段的评估相比较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因此要充分发挥其矫治罪犯的功能,就要符合入监评估的特色,注重与评估工作的实际相结合起来:

(一)将矫治手段与评估方法相结合,评估方法的专业性决定了其矫治手段的科学化。

在入监阶段,我们采取了心理测试、调查问卷和专家谈话等方法来对罪犯进行专业性很强的评估。在评估过程中,专业评估员必将运用到心理学、行为学、逻辑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而这些专业知识不但能科学准确的测试出罪犯的各种状况,而且这些专业知识对矫治一个人心理、行为和习惯往往也是最有效、最科学的方法。因此,在评估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将评估方法与矫治手段结合。

(二)将矫治内容与评估内容相结合,评估内容的内驱性决定了其矫治内容的深层次性。

在这一阶段,我们特别注重对罪犯的心理性格、主观恶性、行为习惯、价值取向、精神状况等内容进行评价,而这些内容正是一个人走向犯罪的内驱力所在,评估员能从这些内在的原因中看到不足之处,从而对罪犯从内心深处进行矫治,能起到事半功倍的矫治效果。

(三)将矫治方案与评估结果相结合,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决定了其矫治方案的有效性。

专业的评估人员、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有针对性的评估内容势必形成更加准确的评估结果。准确的结果为矫治方案的制订将提供可靠的依据,这样就保证了矫治方案的有效性。同时,在制订矫治方案时,我们注意要详细描述罪犯在心理性格、行为习惯、价值取向、主观恶性和精神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认真剖析罪犯的犯罪成因,科学拟制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矫治方案,对危险程度高的罪犯还要特别提示,从而保证了改造效果。

三、中期矫治阶段矫治功能的充分运用

中期矫治阶段的评估是对罪犯的改造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它采用自评、互评与民警评相结合的方式(简称“三评”)。对罪犯进行月评估或季评估,评估周期为一个月或一季度(关于评估周期是定为一个月好还是一个季度好,我们正在试点中分块运行,求证其最佳周期,这里不做探讨)。这个阶段评估的经常性使得评估已成为了监管改造中的一项日常工作,也成为了一种不可缺少的改造手段。在这一阶段如何充分发挥评估对罪犯的矫治功能,显得尤为重要。评估对罪犯的矫治功能在这一阶段要充分显现,笔者认为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三评”方式中直接引导罪犯自我矫治。

“三评”方式是评估方法的创新,它将对罪犯的评估变成了一个立体式、全方位、多角度的评价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既有罪犯的自我评价,又有罪犯之间相互评价,更有管教民警的理性综合评价。而这种评价的经常性、手段化和立体式已将罪犯笼罩在一个封闭的系统中进行改造。只要我们在这个系统,也就是“三评”方式中注意对罪犯的引导和教育,就能让矫治的功能充分发挥。在自评中,罪犯的自我估价过程就是一个自我反省的过程,而罪犯在自我估价和自我反省的过程中往往是根据自己已有的价值观来判断自己,而这些价值观有些是不正确的,为了让这种自我估价能够正确定位,自我反省能够反省错误,我们就应该向罪犯提供一个精准正确的能让罪犯接受的估价标准。在试点工作中,我们已向罪犯提供了 6 条评价标准,但这 6 条标准太粗略,我们必须要向罪犯提供更加精细的标准,也就是 6 条标准的分解后的 27 个子项。并且我们还要对这些标准向罪犯做好解释工作,让罪犯能够明白这些标准,理解这些标准,接受这些标准,懂得向这些标准靠拢的好处。在互评中,罪犯的相互评价过程也是一个对照改造的过程。在这种对照改造的过程中罪犯之间相互作用会形成一个很大的作用力,如果管理得好,引导得法,将形成一个良性的改造环境,使罪犯自觉积极地改造,矫治恶性。在这个评价方式中,我们应注意引导罪犯公正客观评价他人,敢于对他人的不良行为习惯进行批评,为罪犯创造一个相互信任、相互促进、相互帮助的良好改造氛围。在民警评中,管教民警在直接管理教育罪犯的过程中,通过平时用心地观察、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等途径获得的罪犯的信息资料,然后依据 6 条改造质量标准,采取分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的形式,对罪犯做出综合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的结论对罪犯的矫治方案做出相应调整。从民警评的全过程,我们不难看出整个过程都在指向对罪犯管理、教育和改造。为了更准确地评价罪犯,评估工作让民警无意识的消极的观察罪犯变成有目的的用心的观察,应付性的个别谈话变成针对性很强的个别谈话,矫治方案的调整也变得更精确有效,这无疑更有利于对罪犯的矫治。为了在这个评估方式中更好地矫治罪犯,在平时观察罪犯中,要学会从罪犯的行为中分析出罪犯的心理,找到罪犯改造状态的变化规律,及时指出罪犯的不良言行,并有重点的教育罪犯。在个别谈话中,谈话的目的要更明确,谈话方式要更讲究,谈话内容既要全面又要有侧重点,个别教育方式要更具体更多样。在集体综合评议时,要在占有罪犯详尽的改造状况的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运用分析和综合、归纳和演绎等逻辑方法进行推理,得出结论。在对矫治方案进行调整时,要抓住变化的重点和讲究规律进行科学的调整。

(二)在与分级处遇、教育改造等管教手段相结合中使罪犯主动接受矫治。

评估结论与管教手段的结合,是最容易出改造成效的,也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最有效的手段。把评估与分级处遇相结合,是对分类改造理论的深化,它将罪犯的改造状况与在监狱的现实待遇相结合,增强了管理教育罪犯的针对性,罪犯在这种现实利益的驱动下,很容易使之主动接受管教,配合监狱改造,达到矫治效果。而评估与教育改造等管教手段相结合,使对罪犯的管教能更加有的放矢,更加具体,更加有效,管教手段也更加科学。但在试点运行中,各试点单位却忽视了评估结果在这方面的运用,没有更好地发挥评估的矫治功能,造成了改造成本的浪费。这就好像把一个嫁接成功的鲜美水果只用于观赏而不品尝,岂不是可惜。

(三)在与减刑、假释等刑事奖励相结合时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努力矫治恶习。

把评估结果与罪犯的减刑、假释的结合是湖南省评估工作的一大创举。这种行刑制度的实行为评估工作在监管改造中运行提供了可行性和生命力。这种减刑、假释机制要求罪犯在改造的整个过程都要处在主动积极改造状态才会有减刑或假释的机会,从而有效地杜绝了罪犯在改造中的投机行为。这种结合方式要良好地运行,起到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作用,就必须要公平公正。首先,对罪犯的评估结果必须准确。不能把本是 C 等的评为 B 等,也不能把本是 B 等的评估为 C 等,而要实事求是。这就要求评估标准要一致、评估过程要合理、评估结果要公开,允许罪犯提出复议。其次,不能限制减刑、假释的比例。对所有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都要予以减刑、假释,但这是建立在评估结果准确无误的基础上的。再次,整个减刑、假释的程序要公开透明,接受罪犯的监督,得到罪犯信任。当罪犯只有相信这套激励机制是科学、公平、合理时,他才会把“力”作用在积极改造上,否则,他将把“力”作用在其它如走后门、拉关系等方面,那就根本谈不上发挥矫治罪犯的功能,促进罪犯改造。

四、出监评估阶段矫治功能的充分运用

有人提出,出监阶段时间只有三个月了,就没有必要对罪犯进行矫治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罪犯在监狱一天,监狱就有义务对其进行改造,这是监狱的任务和职责。何况三个月的时间并不短,出监前对罪犯的矫治来说是一个特殊时期,只要矫治方法得当,引导得法,可以解决很多在前二个改造阶段不能解决的改造问题。出监阶段的评估是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在出监前所作的最后结论,也是对罪犯改造状况的终极评定,其评估的结果是无法更改的。虽然罪犯随着回归社会其自身的各种状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但他在监狱的最终定性将定格在此。它不像在入监和矫治阶段的评估结果会随着罪犯改造的进程而不断变化,其评估结果如出现了误差也可以在下一次评估中得到修正,而出监阶段的评估是不可修正的、是终极的评估。因此,在这一阶段的评估,要求我们对罪犯评估的内容更加全面,评估的方法更加科学,评估的结论更加准确。这一阶段对评估更加严格,甚至不允许出现误差。从另一个角度考虑,改造环境的宽松、评估内容的综合全面、评估结论的集中、评估资料的齐全都将更有利于其矫治功能的发挥:

(一)评估环境的相对宽松为其矫治功能的充分发挥提供了氛围。

由于改造环境在这一阶段的相对宽松导致对罪犯的评估环境自然也就宽松了。罪犯知道在这一阶段无论罪犯的评估结论如何都不会影响其如期释放,面对复杂枯燥的评估过程心境也会平和轻松,那么在进行问卷测试、心理测试、专家谈话等评估时,就会真实表达意愿,使测试更加顺利,和专家勾通更加顺畅,这对专家运用心理学等专业方法进行矫治必将会达到更好的效果。因此,专家在这一评估环境中,除了掌握评估所需要的信息外,一定要用专业的知识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矫治和引导,如用心理学上的暗示法来转变罪犯的不正确的言行和观念。

(二)评估内容的综合全面为充分发挥其矫治功能提供了更全面的参考资料。

在这一阶段的评估既包括出监阶段本身的出监教育等情况的评估,又包括罪犯在入监、矫治和出监阶段整个改造过程的综合评定。这阶段占有了罪犯所有改造过程的评估资料、矫治资料和其它的改造资料。这样详尽的资料为分析罪犯的改造规律,找出在出监阶段最佳教育矫治方法,引导罪犯调整心态,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依据。因此,在评估过程中,一定要学会运用这些评估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制订出监阶段的矫治计划,完成罪犯在监狱最后一个阶段的矫治。这就要求罪犯一来到出监监狱,我们就要抓紧时间查看前二个阶段的改造资料,尽快拟订既符合罪犯改造规律又适合在出监前进行矫治的最佳方案。

(三)评估结论的汇聚为寻找矫治罪犯的科学规律提供了依据。

不要认为罪犯出监后,他所有的改造资料都将随之失去意义,实际上这是一笔宝贵的研究资料。我们可以利用这些资料,采用分析、对比、综合、归纳等科学的方法,进行科研和探索,从中总结出改造管理教育罪犯的成功经验,找到矫治罪犯的基本规律,为更加科学地改造罪犯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作者简介:

刘万清,男,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李云峰,男,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张 杰,男,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处副处长

罗昌胜,男,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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