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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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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 杨秀清 副教授 2005-07-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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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 杨秀清副教授简介 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曾发表《民事诉讼审理前准备程序研究》等学术论文多篇,并曾参与撰写《现代民商程序法原理与实务》等书籍。 资深司法考试辅导专家。 (续上期) 此外,该“证据规定”第 8 条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承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 1. 当事人的明示承认。即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2. 当事人的默示承认。即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 诉讼代理人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五、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也称为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 (一)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 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可以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这里的“主张”指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在民事诉讼中,究竟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应根据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具体情况。例如,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因砸坏电脑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6000 元。在这一诉讼中,甲应当就自己所提出的乙存在砸坏自己电脑的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至于被告乙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则应看乙是否提出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如果乙提出自己并未砸坏甲的电脑,该事实为否认事实,则乙不承担举证责任,其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砸坏甲的电脑,从而反驳甲的主张,也可以不提出证据,而且,即使乙未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砸坏甲的电脑,只要甲没有证据证明乙存在侵权行为,则甲败诉而乙胜诉。如果乙提出自己已向甲支付了 6000 元赔偿费,则该主张为抗辩主张,即债务的履行主张,则乙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还需要注意“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派生规则,即举证责任的免除,也就是说,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属于法定无需举证范围内的事实时,则免除了当事人就其主张的相应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负担的例外——举证责任的倒置 1.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确立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则可能形成对当事人的不合理、不公平。如 2003 年 5 月的一天,蔡某在使用从甲炉具厂买的汽化炉做饭时,汽化炉突然爆炸,致使蔡某的头面部、胸部以及手臂均被严重炸伤,为此,蔡某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痛苦。就给蔡某所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问题,蔡某与甲炉具厂发生争议。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炉具厂赔偿因生产不合格汽化炉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 90 万元。在这一诉讼中,如果判定甲炉具厂侵犯蔡某的合法权益,必须证明以下问题:其一,甲炉具厂生产的汽化炉存在质量缺陷;其二,蔡某有损失;其三,蔡某的损失与甲炉具厂的汽化炉有因果关系。在这一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来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也就意味着,上述需要证明对象的举证责任均应当由原告蔡某来承担,这样就可能因为蔡某无法获得甲炉具厂生产汽化炉的相关证据而败诉,从而导致诉讼中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影响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作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应当确立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则,即在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情况下,原告主张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就其否认负担举证责任。 可见,举证责任倒置是侵权纠纷案件中,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了一种特殊规则。 2. 举证责任倒置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担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诉讼的公平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意味着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全部需证明对象的举证责任均由持否定态度的被告承担,而是将侵权案件中,原告较难举证的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在侵权诉讼中,通常有三大事实需要证明:其一,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其二,侵权者的过错、违法行为;其三,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需具有因果关系。在上述三大事实中,原告仅就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负举证责任,而其他两个对原告来说较难举证的事实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根据“证据规定”第 4 条的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1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原告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 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 3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由被告证明原告的损害不是自己的行为所致。 ( 4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来说,被告需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或者受害人本人的过错导致,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 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由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或者受害人本人过错导致。 ( 6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产品生产者举证证明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并不是由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所引起。 ( 7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举证证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不是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 ( 8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9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举证时限制度 1. 举证时限的确定方法 根据“证据规定”第 33 条的规定,举证时限的确定方法有两种: ( 1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 2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证据规定”第 34 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 举证期限的延长 根据“证据规定”第 36 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一)证据的收集 1. 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但是,同时也规定了法院收集证据的问题。根据“证据规定”第 15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收集以下证据: 第一,涉及可能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第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 根据“证据规定”第 17 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第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7 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 3 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作出答复。 (二)证据保全 注意几点:第一,证据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第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进行,而诉前证据保全通常是由公证机关进行的;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7 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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