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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革新不应成为执法缺位的借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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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欣旺 2005-07-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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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 105 起违规、累计被罚款 10500 元——一起没有任何技术争议的交通违规处理个案引发公众的质疑和社会的反思,这种现象本身是值得思考的。 目前不少人对这个案件的合法性表示怀疑,认为交警在没有完成一系列必须具备的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进行的执法是错误的,专家也进行了相关的论证,理由都很充分。当然,最终结果还需要法院的审理。在这种讨论以及交管部门最近开展的“告知”活动等的背景下,笔者认为,对于事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反思不应该因此而被有意无意的遮蔽或中断,比如:交警执法的合法性逻辑、事件折射出的执法思维等等。 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就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这个前提来分析杜宝良案,按照电子眼的取证显示,杜违规了,但他并不知道,也没有人告诉他,这就存在一个问题:一是交警知道拍下来的结果,但交警并没有告知,而是放任自流不去管他。需要说明的是:认为无法当面告知这个理由并不充分,因为从拍下来的情况看,违规者每天经过同一个地方,为什么不能在这个地方告知?我相信对于需要经常出勤的交警来说这并没有什么难度。如果这个逻辑是错误的,那就只有第二种可能,交警根本不知道杜违规了。也就是说,他们对于电子眼拍下的结果并没有分析,这样一来,电子眼并没有发挥本来的作用,而仅仅只是挂在路边威吓司机罢了。但无论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逻辑,说明的只有一个问题:交警渎职,因为作为执法者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没有执法。 为什么执法者没有执法?在电子眼出现之前,尽管交警不能够顾及所有地方,但至少作为执法者他们与当事人是互动的。而在电子眼出现之后,交警原来的这部分工作被它所替代,交警不用再到现场执法了。电子眼的一个功能就是能真实的把违规记录在案,并能保存证据,以达到改善交通状况的目的。但是,从以上分析的逻辑来看,交警并没有将电子眼当回事,并没有让它成为改善交通状况的有利工具。相反,执法者本身却由于这种工具的出现冠冕堂皇地缺位了,因为没有人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而电子眼又足够起到威吓的作用。在这种心理的驱使并且没有相应外部监管的情况下,直接诱发了交警的习惯性“懒惰”,在此情况下,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执法缺位的必然性。 必须认识到,一种新的技术手段在执法领域的使用,它的唯一目的只应该是提高执法效率、促进执法公平。电子眼的使用理应成为交警改善工作的契机,而不是执法缺位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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