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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堵“高考移民”不平等中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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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旺 200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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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今年理科高考状元李洋的遭遇引起媒体的火爆关注。对于李洋的遭遇,有人为其惋惜,有人认为违规该罚,有人认为应对李洋网开一面。律师观点不一——

李洋以 897 分的成绩夺得海南省今年高考理科第一名,上清华大学的梦想实现在即,然而,其“高考移民”身份的曝光,使他与其他 27 名考生一起受到了“不能报考第一批院校”的处罚。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一事件,记者采访了部分律师。

于法无据

辽宁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俊伟认为海南省出台这项规定是基于全国各地招生数量不平衡、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而提出的。但是,其本身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中并无相关禁止性规定限制考生报考。

封堵“高考移民”更多地体现出户籍制度的问题。户籍迁徙制度中并没有从一个地区转到另一地区民事权利会有相应限制的相关制度规定,这与宪法原则也是相违背的。

持相似观点的还有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刘海亮,他认为法律中没有针对“高考移民”这一现象的相关规定。他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全国各地同样的考生进入学校的条件是不平等的。作为一个民主社会,每一个公民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

给某地分配名额较多,就会造成当地录取线低。因此,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高考招生名额时,也应有一个公平的分配制度。

“高考移民不能说是一个法律定义,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文颖说。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对“高考移民”问题加以禁止性规定,仅有教育部下发的 2004 年第一号教学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4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有所规定,但该通知的法律渊源为部门规章。以此为据,认定考生成绩无效或者剥夺考生被录取权显然缺乏法律上的充足依据。

我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事时应强调依法行政的程序、依据,不能仅凭带着地方保护的感情色彩作出行政行为。

相对的公平

与上述观点不同,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景雪律师认为,自我国恢复高考以来,不论是过去的全国统一考试,还是现在的部分省、直辖市单独命题考试,都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录取单位。这样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应当是相对平等的竞争,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则不是一个公平的竞争。

大学招生的名额是划分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这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就会形成分数线的差异。这种差异在高考恢复以来就存在,在当前更加突出,也就使得高考移民问题越来越突出。

为防止“高考移民”,保护当地教育资源不流失和当地考生的利益,一些教育欠发达地区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封堵“高考移民”,应当说这种封堵并不是法律手段,而是行政手段。

很多人提到,这种封堵“高考移民”的政策,似乎与宪法中“公民教育权平等”的原则相悖,这样封堵并非治本之策,还可能此消彼长、滋生腐败。景雪认为,就目前来说,各地封堵高考移民还是有一定的道德基础和合法性的。

从我国的客观情况看,公民在受教育权的实现上存在着不平等。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等原因,各地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从而导致在教育资源和教育发展条件上的巨大差异。正是由于这种不平衡,国家一直在采取措施,增加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加大扶持力度,如对西部开发。从教育资源配置来讲,对某些特殊地区特殊群体进行某种倾斜、照顾、补偿不是没有道理的。我国向某些不发达地区进行某种倾斜,是为了对已有的某些不平等进行某种补偿,也是为将来实现事实上的平等而允许欠发达地区一定时期内享有相对较多的公共教育资源,适当限制发达地区对公共教育资源的享有,这是符合经济、社会、文化全力发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的。

所以,各地封堵“高考移民”的政策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是具有合理性的,是可以理解的,只是这样的政策该如何制定才合适,对政府教育部门是一个颇有挑战性的考题。

总之,由于历史的、经济的原因,“高考移民”问题还会存在,但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也是对各地政府或教育部门的一种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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