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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房地产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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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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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我于去年在北京郊区购买了一套别墅,在其售楼书和其他资料中的示意图和文字表明为平行两栋长条状住宅,中间为小区花园、游泳池等休闲区域,包括三层小区会所、幼儿园、医疗中心等配套设施。可是,在入住时却发现原拟建三层配套用房处却在挖很深的地基,进行第三期开发。即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进行损害赔偿,开发商却说房屋已经按合同约定进行了交付,退房是不可能的。

请问此要求可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北京 李女士

 

律师视点:

此案例是典型的开发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而引致的房地产买卖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 15 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售楼广告是其向业主发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要约邀请,一旦业主向开发商发出购楼要约,而开发商又与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即便售楼广告中的内容未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进行表述,售楼广告的内容也构成了开发商的承诺。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是法律对开发商刊载售楼广告时的基本要求。

在本案中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用欺诈手段诱骗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要么请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退房退钱,要么请求按房屋价值的降低幅度要求开发商进行补偿。

牧远律师

本栏目由牧远律师事务所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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