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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市场化加速 相关法律亟待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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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冯建华 发自北京 200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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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要等到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非常完善时,才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话,那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恐怕永远也不能够实现。

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在推进费率市场化过程中,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制定或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外界强烈的呼吁声中,监管层已逐步加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 6 月 30 日 ,中国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副主任郭左践表示,保费费率管制已逐步放开,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主权,能够根据保险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对保险产品价格进行掌控。

两个月之前,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对媒体宣称,保监会正在研究技术细节,保险市场放开费率管制的时间,要等到明年年初。

“当时,对于保监会的这种表态,一些保险公司认为过于保守,具体实施时间肯定要提前。市场利率波动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当前我国利率调整变数加大,各家公司对费率放开的呼声已经大于保监会预期。”中美大都会人寿首席精算师包虹剑说。

果不出所料, 4 月中旬以后,市场上涌现出一系列万能型保险产品,颇受客户青睐。万能型保险的最大特点是在保证利率 (1.75% ~ 2.5%) 之外,高于保底利率以上的收益保险公司和投资人按一定的比例分享。

在传统保险产品费率 (2.5%) 不放开的情况下,万能型产品费率自由度更大,同时还可以将保底以上的收益与客户分享,这是从另一个角度的费率“浮动”。一些保险界的人士认为,万能型产品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费率市场化。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当时万能险的热销,也从一个侧面佐证了费率市场化的潜在巨大需求。

在现实面前,监管层不得不提前打开“闸门”。 6 月下旬,从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传出信息,我国寿险业费率市场化改革已正式启动。与此同时,为了鼓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人劳动安全,上海决定对工伤保险试行浮动费率制。

条件是否成熟?

如果保险费率全面放开,肯定会出现价格战。而保险公司不计成本地压低价格的直接后果,是影响公司的安全运行,并可能出现偿付危机,从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当前,我国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的费率管制,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产品、强制保险产品和新开发的寿险产品实行审批制,其他产品则实行备案制。

自 2001 年在深圳试点车险费率市场化, 2004 年开始在全国实施车险费率市场化,各保险公司根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和对产品价格掌控自行定价。

可是,对于当前是否适宜大面积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市场上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反对者认为,如果保险费率全面放开,可根据市场自由调节,肯定会出现价格战。而保险公司不计成本地压低价格的直接后果,是影响公司的安全运行,并可能出现偿付危机,从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我个人的看法是目前实行费率市场化的条件还不具备。”大概基于同样的理由, 今年 4 月 16 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曾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态度。

可是,这种担心却遭到一些优质保险公司高层的反驳。“现在实现费率市场化已没问题,对于促进保险业的整体发展很有益处。如果以出现价格战为由反对这项改革,显然是在保护落后,表达这种观点的肯定也大多数是劣质保险公司或它们的代言人。”中英人寿保险公司助理总经理李健成对《法制早报》记者说。

李健成的观点得到了中宏保险首席财务官兼精算师李汉雄的认同。他说,由于外资公司历来注重企业经营利润,几大中资保险巨头也先后上市或改制,片面追求保费的阶段已经远离,因此出现恶性价格战这种行业普遍性现象的可能性并不大。相反,费率市场化后最大的好处在于产品创新能力的充分释放,使有能力的保险公司更有效地到达目标客户端,而不是简单地强化价格因素。这对整个行业的竞争力提高是大有裨益的。

基于此,有专家甚至认为,不论从保险市场内部发育的情况,还是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的情况来看,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已刻不容缓。理由是:

目前,我国对保险业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费率监管体制,在保险市场不发达、消费者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体制已带来了严重的弊端。突出表现在:在统一的高费率保护下,保险公司没有外部竞争的压力,因而缺乏改革的内在动力,不去积极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保险费率的高低由监管部门制定调整、审查核准、备案确认等。费率水平是否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并不关心,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保险公司的保护伞或者是代言人等。

渐进路线

应先放开一些区域性的、短期的费率,对重点产品的费率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降低费率标准、规定适当的浮动幅度等办法进行改革。

 

关于保险费率市场化,现在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一谈到费率市场化问题,有人就认为费率应完全放开,由市场自发调节。

实际上,保险费率市场化应该包括 3 个主要内容:首先,使绝大多数条款的费率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少数必须由政府制定的费率的形成也要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的情况;其次,在费率改革的基本内容方面,要以转换费率形成机制为核心,使费率在市场竞争中,灵活地反映保险活动中风险损失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第三,在费率改革的途径和方式上,采取渐进的方式,实行调整政府制定的费率和放开政府对费率的直接管制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放的比重。

至于“渐进”的路线,一些专家认为,应先放开一些区域性的、短期的费率,对重点产品的费率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降低费率标准、规定适当的浮动幅度等办法进行改革。

“在国内资本市场还不发达的情况下,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只能是个渐进的过程。当然,这其中有个假定,那就是保险公司必须自律。”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 任王绪瑾 教授对《法制早报》记者说。

王绪瑾 教授对于目前的费率市场化进程充满了乐观。“现在国内非寿险品种基本放开了,就是寿险,现在也有了很大的突破,我认为很快就会完全放开了。”不过,他再三强调,为了更快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当前应尽快解决国有保险公司的所有者缺位问题。

法律亟待跟进

尽管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比较多,可是,经过几年的实践检验,《保险法》中的一些条文与保险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已暴露出来,须抓紧修订。例如,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政府和公众对保险行为主体的监督还不够等。

 

我国在 1995 年制定并颁发了《保险法》,随后又陆续制定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 试行 )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 试行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管理细则。

2002 年 10 月底,修改后的《保险法》得以通过。新法律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自行确定保险费率和条款,但要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这是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一个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步入了正式实施阶段。

任何一个市场,都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发展直至不断完善的过程,而市场的完善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后盾的,没有建立起法律法规体系,就不可能有一个完善的市场。

拿保险市场而言,尽管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比较多,可是,经过几年的实践检验,《保险法》中的一些条文与保险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已暴露出来,须抓紧修订。例如,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政府和公众对保险行为主体的监督还不够,以及由于企业自身的短期行为,使市场操作处于一种“灰箱”状态,经营运作欠规范。这都需要相关的法律进一步加以约束。同时,有关外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保险投资、保险保障以及再保险的一系列管理规定还有待建立和完善。

不过,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保险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而,如果非要等到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非常完善时,才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话,那中国保险市场费率市场化恐怕永远也不能够实现。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在推进费率市场化过程中,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制定或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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