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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 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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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有义 200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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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解析》后续报道

6 月 27 日 本报《冤假错案解析》一文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影响。全国各地读者纷纷来信发表自己的看法,这些读者中,有司法一线的工作人员,有普通的干部、工人、农民和学生。

文章刊出后,一个值得欣慰的事情令人关注。

近日,安徽省检察院研究室编辑了一部《冤假错案集》,初稿中共收录了胥敬祥“抢劫、盗窃案”、佘祥林“杀妻案”和王树红“强奸杀人”案、河北承德陈国清“抢劫案”、唐山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河南省安阳县秦艳红“强奸案”等几年来全国范围内已经披露的 10 个典型冤假错案案例。借此让该省检察机关在专项整改活动中进行更加深刻的反思:必须进一步强化“疑罪从无”理念,要重证据、尤其要重无罪证据的搜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必须真正受到依法保护。另一方面是为了让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到,要切实担负起法律监督职责,提高执法能力,增强质量意识,用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来防止错案的发生。

事后,云南省一位民警来信感谢法制早报对冤假错案体制原因的分析:

“我们认真阅读了该文章,我公安局领导在会上强调了办案绩效考核制度的弊端,也并不赞同部分地方开展的错案终身制。”这位读者认为,办案人员观念的转变和基本素质的提高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基础。

河北读者刘金刚来信诉说了他在一起错案中苦苦挣扎的过程,他渴求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早日出台:

6 月 27 日 法制早报问:你认为什么是冤假错案?答:我正在冤案的漩涡中苦苦挣扎!

我请律师打官司至今两年半,耗资将近三万元。经济上已经倾家荡产,精神也几乎崩溃!我希望大家一起关注农村中存在的冤假错案,让为农民办案的执法人员提高素质,也让广大农民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根本!

宁夏读者张辈是宁夏司法警官学院的一名学生,他在深夜给本报写来观点:

我是来自大西北普通的一所法律院校的的学生,也是《法制早报》的一名忠实读者。在近两年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下,使我深深地体会到了法律的真正内涵和灵魂。

我认为,冤假错案是办案机关认定事实和证据上发生错误,或是由于主观认识偏差造成的。执法和司法人员只有真诚的坚持法律信念,服务于法制建设,冤假错案才能根本的避免。

在此,我们希望更多读者通过来信的方式,参与到这个事关我国法制进程的大讨论中来,让我们共同为促进我国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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