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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令人信服的判决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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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李亮 2005-07-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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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文章除署名外为李亮撰写 ■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引用法条“对号入座” ■控辩双方意见哪些采纳哪些不采纳答复明确 2004 年 8 月 3 日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对薛涛等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下为薛涛案刑事判决书(略有删节)。 “法早”打分 严谨指数: ★★★★★ 认真指数: ★★★★★ 简练指数: ★★★★☆ 特色指数: ★★★☆☆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刑诉字 [2004] 第 5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涛、赵以民、王玉亭、张滨、黄亮亮、丁松、董松松犯抢劫罪,被告人钟克山犯包庇罪,于 2004 年 6 月 21 日 向河口区法院提起公诉。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法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磊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被告人张滨、黄亮亮、丁松、董松松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赵以民、张滨、黄亮亮、丁松、董松松的辩护人及本院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到庭参加了诉讼。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3 年 11 月 l8 日,被告人薛涛、赵以民、王玉亭、张滨、黄亮亮、丁松与纪海龙窜至河口区仙河镇市场“东方通讯”手机店内,抢劫手机 16 部,价值 19500 元。同年 11 月 20 日 ,被告人钟克山明知薛涛、纪海龙等人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钱财,帮助其逃跑,并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仍做假证言予以掩饰薛涛、纪海龙等人犯罪。 2003 年 11 月 3 日 ,被告人薛涛、赵以民、董松松与段玉鹏窜至河口区孤岛社区协作二村 30 号楼西侧,抢劫张威的“三星”牌手机 1 部,销赃后得赃款 200 元。 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薛涛、赵以民、王玉亭、张滨、黄亮亮、丁松、董松松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钟克山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张滨、黄亮亮、丁松、董松松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薛涛、赵以民、王玉亭、张滨、黄亮亮、丁松、董松松、钟克山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滨、黄亮亮、丁松、董松松的法定代理人亦未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被告人赵以民的辩护人以被告人赵以民系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滨、黄亮亮、丁松、董松松的辩护人分别以被告人张滨、黄亮亮、丁松、董松松系未成年人犯罪、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03 年 11 月 l8 日 17 时 30 分许,被告人薛涛、赵以民、王玉亭、张滨、黄亮亮、丁松与纪海龙 ( 在逃 ) 携带刀具窜至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市场“东方通讯”手机店,由被告人王玉亭、丁松在店外的出租车上接应,其他人窜入店内,采用胁迫手段抢劫各种型号新手机 16 部及部分手机附件,价值 l9500 元。之后被告人钟克山在明知薛涛、纪海龙等人是犯罪的人的情况下而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跑,并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仍做假证言予以掩饰薛涛、纪海龙等人的犯罪事实。 2003 年 11 月 3 日 21 时 20 分许,被告人薛涛、赵以民、董松松与段玉鹏 ( 在逃 ) 携带刀具窜至河口区孤岛社区协作二村 30 号楼西侧,抢劫孤岛采油厂准备大队职工张威的“三星” 800 型手机 1 部,销赃后得赃款 200 元 ( 赃款已挥霍 ) 。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被害人李云霞、金鑫陈述证实“东方通讯”手机店被抢劫的时间、被抢手机的数量及经过;( 2 )被害人张威陈述证实四名歹徒抢劫其手机的经过;( 3 )证人张照证言及被抢手机明细表证实“东方通讯“手机店被抢手机的数量。 …… 河口区法院聘请的社会调查员董海军、高立燕、赵辉对被告人张滨、丁松、董松松的非涉案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出庭宣读了调查报告。依据经控辩双方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调查报告查明:被告人张滨系独生子,其父母文化水平较低,张滨从小就经常受到母亲的拳打脚踢,其父母还时常在张滨的面前吵架,这种过于简单粗暴的管理方法和家庭环境对张滨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张滨本人对自己也约束不严,不思上进,自暴自弃,在校学习不认真,成绩较差,还经常打架,这也为他发展到今天埋下了祸根。被告人丁松性格内向,自幼跟随其外祖父生活,与外祖父感情较深,其父母文化水平较低,与丁松交流较少,缺少对孩子行为的正确引导、分析和帮助,丁松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使其在辍学后两天滑向了犯罪的深渊。学校法制教育的不力和社会法制教育的空白也是被告人丁松走向犯罪的一个原因。被告人董松松性格活泼,待人热情,懂礼貌,家庭成员关系和睦,父母均无文化,在家务农,不懂得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平时忙于农务无暇对孩子给予更多的辅导和教育,董松松也从不主动和父母沟通,以致父母对孩子的心理动态无从知晓。董松松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差,过早放弃学业走向社会使其在分辨能力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沾染了哥们义气和享乐思想。董松松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学校、社会缺少关心和帮助也有一定关系。三名社会调查员均建议本院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张滨、丁松、董松松从轻或减轻处罚。 河口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涛、赵以民、王玉亭、张滨、黄亮亮、丁松、董松松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薛涛、赵以民、王玉亭、张滨、黄亮亮、丁松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钟克山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并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作假证言掩饰他人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张滨、黄亮亮、丁松、董松松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减轻处罚,对上述四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以民、张滨、黄亮亮、丁松、董松松的辩护人分别认为各自的当事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后认为,参与抢劫犯罪的各被告人所称的起组织、指挥及主要作用的同案犯纪海龙、段玉鹏在逃,未经法庭审判不能确定在逃人员有罪,更不能将其认定为主犯,在案的被告人之间主次作用不明显,不宜划分主从犯,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综合分析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分别酌情考虑对其从轻的幅度。上述八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王玉亭、丁松、董松松的近亲属为其可能判处的财产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及社会调查员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和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对被告人薛涛、赵以民、王玉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 四 ) 项、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张滨、黄亮亮、丁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 四 ) 项、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董松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钟可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03 年 12 月 14 日起 至 2014 年 12 月 13 日 止 ) ,并处罚金 1 万元 ( 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缴纳 ) ; …… 未成年人犯罪判决书制作“模本” ■专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周道鸾 这是一份制作得较好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制作有以下优点: 反映了未成年犯罪在判决书制作上的特点 本案共 8 名被告人 ( 不包括在逃 2 人 ) ,其中未成年被告人 4 名。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在判决书的制作上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 一 ) 在首部,判决书分别写明了张滨等 4 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出身年月日。因为这涉及未成年被告人应否和如何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列明了 4 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 父或母 ) ,以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 4 名未成年被告人设定了“指定辩护人”,以保障他们的辩护权,并与一般辩护人相区别;写明了依法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还写明了 4 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该院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到庭参加了诉讼等情况。 ( 二 ) 事实部分以较大篇幅反映了社会调查员对张滨、丁松、董松松三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的社会调查,叙述了他们的成长轨迹。如张滨系独生子,父母文化水平低,从小就经常受到母亲的拳打脚踢,其父母还时常在张滨面前吵架,这种过于简单粗暴的管教方法和家庭环境,对张滨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等等。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 2001 年 6 月下发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即事实部分要“概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 ( 三 ) 理由部分在确认 4 名未成年被告人参与抢劫活动,构成抢劫罪的前提下,简要阐明了对他们予以减轻处罚的理由。 回答控辩双方提出的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 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哪些采纳,哪些不予采纳,都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并阐明了理由。例如,针对赵以民等 5 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认为各自的当事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辩护意见,判决书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指出,“参与抢劫犯罪的各被告人所称的起组织、指挥及主要作用的同案犯纪海龙、段玉鹏在逃,未经法庭审判不能确定在逃人员有罪,更不能将其认定为主犯;在案的被告人之间主次作用不明显,不宜划分主从犯。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综合分析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分别酌情考虑对其从轻的幅度。”这样分析有理有据,合情合理,令人信服。 援引法律条文有针对性 本案在案的 8 名被告人中,有成年的,有未成年的;多数犯抢劫罪,也有的犯包庇罪,情况各异。判决书将本案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分为三种不同情况,采取分别援引法律条文的方法,做到“对号入座“。这就改变了过去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各被告人“一揽子”援引法律条文的方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份裁判文书涉及对多个被告人定罪处刑的法律条款,其中既有相同的,又有不同的,即“为了充分体现对被告人适用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和增强援引法律条文的针对性,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逐人分别引用”,值得提倡。 判决结果表述规范 判决结果又称主文,是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定性处理的结论,应当字斟句酌,认真推敲。本判决书对各被告人确定的罪名、判处的刑罚、刑期的折抵和判处的罚金刑及其缴纳期限的表述,符合《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 ( 样本 ) 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 <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 > 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同一被告人既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并处罚金的,其刑期起止日期和缴纳罚金的期限应当如何表述的要求,即“应当在判处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刑之后,分别用括号注明有期徒刑刑期起止的日期和缴纳罚金的期限”。 力求展现明明白白的“药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赵悦 ■法官谈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赵悦法官告诉记者:“判决书就好像医生给患者开的诊断书。”诊断书开错了的话,有可能危及病人的生命,所以于情于理于法,这判决书是应该有一“好、坏”标准的。赵悦是一中院民商事法官,其在司法文书写作上力求详细公正,一丝不苟,曾经为一个案子写了长达 20 页, 2 万多字的判决书。 根据判决书独有的特性,依据自己的分析,赵悦剖析了一下判决书,力求展现给咱老百姓一明明白白的“药方”。 赵悦谈了判决书的标准问题,她提到一份好的判决书要前后呼应,格式上必须规范统一,事实要认定清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都要体现到。而不好的判决书总是有法官凭空认为的思想,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不予考虑。对于错别字,由于法官任务繁重,有是难免的,不过一定要细心多检查几遍。还有一些费用数字的计算,同时也要考验法官的语文数学水平。 对于怎样写好判决书,赵悦介绍说去年北京高院给了一个推荐格式,相较以前最高法院给的格式有一些改变,目前来说只是处于一种试行阶段。推荐格式总的思路是让人看到判决书之后就能了解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逐渐强调透明度,让当事人不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能明白审理思路。在写作风格上,赵悦告诉记者,以前的时候成文都是特别短,怕“言多语失”。现在她力求把当事人争议的每一个焦点都写清楚,针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一方面重视说理部分,主张“一论一引”,就是说摆出论断之后,必须要说明根据哪个法条,哪个证据,为什么得出等;另一方面赵悦强调证据的采信部分,以前写作时不写证据,直接写“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现在要写出“哪个证据确实”、“为什么确实”这样的法官思考过程,这样的话无形当中法官的任务会更繁重,但是从效果来讲,是有必要的,有效的减少了当事人的“上诉、上访”。 赵悦强调了一份好判决书对当事人的重要性,“现在判决书的整体趋势是传达整个案子的审理过程。对于当事人来说,无论胜诉败诉,一份细致的判决书会告诉你什么地方错了,什么地方对了,下回注意,不要再受相同的骗,也可以增强你的法律意识,做一个明白的当事人。” 形式内容要规范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良彪 一份判决书首先应在形式上有所规范,在制作上要注意是否庄重、清爽,比如说有些判决书是有封面的,有些则没有;还要看是否符合格式。 在内容上,要结合案情来看: 内容是否完整,主文是否妥当;②看双方诉讼主张是否完备,评价是否符合实际要求;③证据的采信是否符合法律要求;④说理部分“本院认为”是否合理合法。 特色判决书 影响裁判文书质量的原因有多方面,除了实体法之外,还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有审判人员素质等诸多方面。 随着世界范围内两大法系的逐渐靠拢和融合,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随着国家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相信判决书的改革会越来越理性。 形式靓雅 不失威仪 特色指数:★★★★☆ 福建邵武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的判决书都采用外套印有彩色国徽图案的硬质封面,使体现法律的判决显得更加威仪。 精美的判决书会说话。接过装帧精美的判决书,尤其是看完认证有力、说理充分、法条明确的内容后,不少当事人打消了上诉的念头。 转变观念 温情有嘉 特色指数:★★★★☆ 广东白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判决书改革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判决书中多了谆谆善导、苦口婆心的规劝,变得更具“温情”,更有“人情味”了。 白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中,深挖未成年人犯罪在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根源,坚持对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做人。 在一份判决书中,经办法官写道:“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对立,若对不良行为不予改正,任其蔓延,犯罪行为就会接踵而至。本院要求被告人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吸取教训,珍惜机会,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文化知识,遵守法律规定,以实际行动实现自己重新做人的诺言,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对社会有用的公民……”对于这样的判决书,未成年人及其家长都表示了肯定。 劝谕倡导 融入判决 特色指数:★★★★☆ 在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以及人身轻伤害类案件中,山东寿光法院正在改革“八股文”式判决书,尝试推行“判前释明”与“法官后语”,对案件当事人乃至农村群众进行深层次的劝谕、倡导和教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风雨过后定会有灿烂阳光。婚姻大事理应三思而行,慎重为之,切莫草率行事,遗憾终生。”这段语重心长的“法官后语”,出自山东寿光法院的一份离婚判决书。寿光法院利用“判前释明”和“法官后语”等形式,不仅改变了过去法院裁判文书生硬、僵化的模式,增加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化诉讼色彩,而且提高了法院文书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法官综合调动了法、理、情等资源,有针对性地化解矛盾、明理喻法,取得“判决一案、说服一片”的良好效果。 详细推理 审慎判决 特色指数:★★★☆☆ 《北京文学》的肖夏林编辑写了一篇文章,题目叫《文化中的文化》,这篇文章评论目前文化界的一些现象,但是文章的主旨是批评学者余秋雨,说余秋雨这样的人沽名钓誉,根本不是一个文化人,不是个像样的学者。比如说余秋雨在深圳,他说深圳是中国文化最重要的地方之一,是中国文化的桥头堡,深圳将来会出现中国文化的深圳学派。众所周知, 20 多年前,深圳还是个小渔村。余秋雨怎么会说这么多的好话,肖 夏林 先生在文章里面说,是因为深圳市政府免费送了他一套毫宅,这里面有某种交易存在,文化在这个地方成为赤裸裸的名和利。余秋雨看后非常不满,就到北京打这场官司,起诉肖夏林和《北京文学》。最后余秋雨败诉。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所作的判决里边,进行了一种非常详细的推理,他告诉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的案件到底是否是肖夏林本人在捏造事实,这个情况非常重要。于是,就请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位研究哲学的教授 黎鸣 先生到法庭作证。黎鸣证明,在肖夏林写文章那段时间,北京地区的学界、文化界都在传说余秋雨得了一套房子。这个证据被法官所采纳,法官说,这就表明,这不是肖夏林个人捏造出来的事实,不能完全说是空穴来风。而且这个案件也在认真地确立一个准则,一个人在写文章的时候,他必须认真地去核实事实,但这种核实不能要求太过分,不能超出一种合理的限度。比方说,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一种情况,肖夏林作为一个普通的编辑,他如何能去核实这样的事实,这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同时,法庭还要求余秋雨举证,以证明自己的社会评价度因为被告的文章而降低,余秋雨也无法举证。最后,法官判决余秋雨败诉。 这个判决提出,文学创造中应该认真核实所用材料,但是,这种核实有一个合理限度。超过这个限度,作者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责任。这既有利于保护文学创作自由,也无损于保护名人的名誉权,是一个体现了法官审慎思虑的判决。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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