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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瞠目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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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宏然 法制日报记者 马竞 200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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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知年过半百老汉改名 一份 5 页判决书竟错达 80 处

“反工”、“牌扁”、“瑕庇”、“堪验”等大量错别字充斥其中 “原告还主张”写成“原告不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曾尖锐地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并要求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法律文书是国家实施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载体。而作为法律文书之一的判决书,是法院裁判案件、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每个字、每句话、每个标点符号都关系到法律的正确行使;关系到法院的正确裁判;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来不得半点马虎。

然而由于诸多因素,目前各地法院的一些判决书千差万别,这其中不乏一些精彩的判决书,同时也混杂一些鱼目。对于粗糙的判决书,不仅对法官水平提出了疑问,也向法律的威严性开了一个低劣的玩笑。本报拟以《法制早报》的目光,对判决书的好与坏做一全方位的比较。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2001 年 4 月对原告章某与被告贾某,第三人安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判决书进入法制早报“低质判决书”视野的理由——

 

荒唐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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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知

老汉改名

三河是个县级市,位于河北的东北部,在地图上像个孤岛一样被北京和天津断开。

56 岁的王宝财就一直生活在三河市的黄土庄镇王里村。去年因为承包三河市运输管理站的一块地,王宝财与该管理站产生矛盾,双方对簿公堂,三河法院判决王宝财败诉。

2005 年 1 月 19 日 ,王保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三河法院移交的一审案卷后,却发现上诉状与一审判决书中的涉案当事人名字不一致:上诉状上具名为“王宝财”,而判决书上写的却是“王宝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将案卷发回三河法院。

2005 年 4 月 7 日 ,王宝财接到一份盖有“三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公章的“通知”,上写:

“王宝才:你向法院递交的上诉状签名有误,与一审判决书的涉案当事人署名不符,不符合上诉条件。现通知你于接到本通知五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法院递交补正书,将‘王宝财'写成‘王宝才'。逾期则视为不上诉。 2005 年 4 月 7 日 ”

“名字是爹妈给起的,自小就是这仨字,身份证上也是这仨字,法院凭什么让我改?”几乎是满脸苦笑,王宝财一手拿着身份证,一手拿着“法院通知”对记者说。而由三河市公安局 2002 年 12 月 1 日 签发的这张身份证上赫然写着“王宝财”。

王宝财坚持没有按法院的意思改名,并称自己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的所有签名都是这个“财”字,而判决书上却用了那个“才”字,完全是三河法院的责任,他们不但不及时纠正错误,弥补过失,反而强迫自己改名,否则就剥夺自己的上诉权,真是岂有此理。

王宝财还说,因为打官司拖延了时间,那块地的使用权迟迟也没有定论,已经耽误了双方当事人的生意,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对此,三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人称:从案子起诉到判决前,王一直使用的是“王宝才”的签名,后来一审败诉了,他为了找茬,故意在上诉状上签了那个“财”,才导致案卷被中院发回。

记者询问在诉讼之初法院是否对诉讼当事人进行了身份审查,是否核实了身份证,三河法院办公室的负责人回答:核实身份有多种方式,不一定非要审核身份证。庭审时当事人双方相互进行了指认,都没有异议,就应该算核实身份了。

为了验证王宝财与三河法院不同的说法,记者提出查看王宝财的庭审笔录签名,三河法院解释道,因已移送案卷,建议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

7 月 4 日 下午两点, 40 ℃ ,廊坊中院。得知记者采访,传达室接通了该院宣传处的电话。一个姓阎(音)的人在电话里问明了采访内容后,称要与有关部门联系一下再给回话。

烈日下,记者在法院大门口站立了半个小时,等到的答复是:“不可以。”

虽然记者反复强调,只是核对一下签名,采访不涉及案情。但仍被以“案子在审理之中”为由拒绝记者的请求。

错误百出的判决书

 

在三河市,记者还看到一份三河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据当事人章天啸说,这份判决书中除标点暂不计,重大错误达 80 处!

1999 年,因为加工承揽牌匾合同产生纠纷,章天啸在三河法院打了一场官司。 2001 年 4 月 20 日 ,章天啸终于盼到了判决书,然而,这么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书,竟然出现大量错误:有的错字造成意思相反,有的错字造成语义不明,还有的错字造成文辞混乱、张冠李戴。最令人可笑的是,此案一共三个当事人,判决书居然将两个当事人名字都写错。

据章天啸说,他曾拿着判决书找到三河法院质问:“你们发的这叫什么判决书?”得到的回答是:“这不算什么问题,人民日报还有错呢。”

章天啸又找到三河市人大等部门反映。一个月后,三河法院在受到多方指责后,不得不又专门发了一份裁定书予以更正。(见“更正裁定”)

原本仅有 5 页的判决书,不得不用长达两页更正内容的裁定来更正。据记者统计,这份裁定中,予以更正的错处共有 41 处。

在三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记者提及这份荒唐的判决书,三河法院办公室的负责人说:“你们提这事有什么意义?其实没有别的问题,当时太匆忙,书记员急着下班,判决书打出来没校对,就是个责任心问题而已,何必小题大做。”

三河法院办公室这位负责人称,向媒体反映情况的这些当事人是一伙别有用心的人,他们故意与人民法院作对。他说,现在法院的威信这么低,跟媒体有很大关系。他认为,有错必纠的提法本身就不对,纠错必然造成法院声誉的受损。

7 月 18 日 下午,记者接到该负责人来电称:此前忘记告诉记者,河北省纪检委已经委托廊坊市纪检委,对群众反映的三河市有关问题予以调查,相关结论很快将出来。

 

“特此更正”的裁定书

本院 2001 年四月二十日 对原告章天啸与被告贾乘来,第三人安云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 1999 )三城经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第一页第 2 行第 10 个字“洵”应改为“泃”字。

第 11 行第 5 个字“详”字应改为“祥”字。

第 14 行第 3 个字“洋”字应改为“祥”。

第 16 行第 5 个字“详”字应改为“祥”。

第 18 行第 10 个字“鉴”字应改为“签”。

第 21 行第 4 个字“原”字应改为“字”。

第 11 个字“反”字应改为“返”。

第二页第 2 行第 20 个字“反”字应改为“返”。

第 4 行第 11 个字“科”字应改为“乘”。

第 8 行第 12 个字“扁”字应改为“匾”。

第 9 行第 15 个字“反”字应改为“返”。

第 10 行第 9 个字“吕”字应改为“只”。

第 11 行第 12 个字和第 25 行第 12 个字“板”字应改为“版”。

第 21 行第 19 个字“日”字应改为“月”。

第 22 行第 1 个字“鉴”字应改为“签”。

第 29 行括号中“系原”应改为“每字”。第 18 个字“详”字应改为“祥”。

第三页中第 13 行第 7 个字“中”字应改为“十”。

第 16 行第 13 个字“月”字应改为“词”。

第 17 行第 3 个字“目”字应改为“词”。

第 29 行第 5 个字“费”字应改为“使”。

第 16 行第 2 个字,第 18 行第 15 个字,第 19 行第 6 个字,第 20 行第 3 个字,第 21 行第 12 个字,第 22 行第 20 个字,第 24 行第 6 个字,第 25 行第 19 个字,原为“扁”字应改为“匾”。

第四页中第 1 行第 17 个字“不”字应改为“还”。

第 10 行第 19 个字“堪”字应改为“勘”。

第 14 行第 3 个字“扁”字应改为“匾”。

第 15 行第 4 个字“被”字应改为“原”。

第 17 行第 2 个字“扁”字应改为“匾”。

第五页第 7 行前三个字“费和未”应改为“贾乘来”。

第 8 行第 18 个字“洋”字应改为“祥”。

第 15 行第 19 个字“出”字应改为“供”。

花样繁多的收费白条

除了判决书错误百出,还有花样繁多的收费白条,其中有的名曰送卷费、有的名曰印卷费……不一而足。这些白条与判决书有着什么样的直接或间接关系呢?

2005 年 7 月 3 日 ,河北省三河市一户简单的院落里。

布满皱折的黢黑面庞,瘦骨嶙峋的矮小身体,今年 63 岁李玉珍看起来要比同龄人老很多。是七年前的一场灾难将她和丈夫推进了痛苦的深渊。

据李玉珍回忆, 1998 年,为一点小事,李玉珍的丈夫被村民李某打成重伤,至今不能讲话,头脑不清,走路不稳。三河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当年,三河法院一审判处李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李玉珍认为量刑太轻,遂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2004 年改判李某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向三河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三河市人民法院段甲岭法庭一个姓张的法官让李玉珍交 700 元钱的诉讼费,说官司打赢后还给她。为给丈夫看病几乎倾家荡产的李玉珍将家中唯一值钱的牛卖掉,才凑齐了这些钱。这个张法官收到钱后,只给打了个白条。过了几天,该法官又找到她,说要 100 元的“印卷费”。李玉珍不懂这是什么费,但为了打赢官司又不敢不交。当她把家中的烟叶卖掉交上这 100 元钱时,法官拿钱走人,甚至连个白条也没打。而7年过去了,李玉珍提出的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却再没人理,时至今日也没开庭,李玉珍找过法院多次也没有结果。

在三河法院,像这样收诉讼费打白条,巧立名目收取送卷费、印卷费、交通费等情况并不少见。在记者的案头,堆放着几十张三河市人民法院开具的诉讼费白条。这些白条中,有的是白纸,有的是格纸,有的是一面已经用过的废纸,其花样之多令人瞠目。现随便挑出几张:

“今收李河林诉讼费柒百元整。¥ 700 元。段甲岭法庭张 7 、 13 ”(三河市人民法院稿纸。括号为编者注,下同)。

“收据: 2005 年 3 月 28 日 今收到陈增山交来上诉费人民币叁仟伍佰六拾玖元陆角柒分¥ 3569.67 收款人霍(三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章)”。

“收条:今收章天啸给付贾×违约金 1755.20 元及一审诉讼费 1007 元。城关法庭:刘新田(收条的反面是空白的“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今收到章天啸执行费贰佰元整。城关法庭张占华(半截格纸)”。

……

关于三河法院的打白条问题,该法院办公室负责人辩解道:这都是为了方便老百姓。因为现在实行收支两条线,法院只有一本账,放在财务室。而下边的 7 个基层法庭离城区较远,让在那里立案的当事人到法院交钱太不方便,所以我们就采取了由下边的法庭代收诉讼费,先打个白条,每过一个月后,法庭拿着这些白条到法院换正规的票据,取回正规票据后再给当事人换白条。

而记者采访到的多名诉讼当事人则表示他们曾多次跟法院要过正规票据,却没有任何结果。

至于当地群众反映的“每个诉讼当事人都要向法院交 100 元的‘送卷费'或‘交通费',且没有任何手续,连白条都不打”的问题,该办公室负责人的回答是:“没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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