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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缺失 办案经费弥补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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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有义 发自天津 2005-07-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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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之拍案醒世■ 十七年执著诉讼 法官终于致歉 被补十万元 款项师出无名 年届 70 岁的郭守芳老人泪流满面地讲述着自己 17 年的诉讼之路:打了几千个电话,跑了十几万公里的路程,历经天津市三级法院,几乎耗尽所有家产,而这一切仅仅是为了一起万余元的普通的经济纠纷。 2005 年 7 月 19 日 上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办公室。 “我们已经在 2001 年通过再审撤销了原天津市中级法院(现分为一中院和二中院)的错误判决,郭守芳又提请国家赔偿,经研究发现,他的案子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我们慎重考虑后,为了安慰受到巨大损失的郭守芳,从办公经费里拿出 10 万元对其进行了补偿。”陈敬庭长很热情地讲述着郭守芳的案子。 既然郭守芳案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这 10 万元属于什么性质呢? 曾经参加了天津高院再审工作的肖琳法官告诉记者:“其实我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避免不必要的上访,也借鉴了国内一些执法机关的做法,说到底,是对郭守芳的补偿而不是赔偿。” 无论如何,郭守芳还是很感激天津高院的法官。他回忆自己 17 年的诉讼经历,第一次听到法官道歉,是陈敬代表法院对他说的。为此,他从老家沈阳不远千里为天津高院的法官送来一面锦旗,上面写着:现代包青天。 郭守芳虽然近期患上了脑血栓,但他现在最想弄明白的是这 10 万元的性质,他要继续走国家赔偿的诉讼之路。“既然都承认原审判决错了,为什么在提起国家赔偿的时候,就不能确认它违法呢?” 都是 17 年前 调解书惹的祸 1989 年 11 月 9 日 ,天津市第五皮鞋厂(以下简称“五皮”)一纸诉状,将郭守芳任法定代表人的吉林省延吉市二轻贸易中心(以下简称“二轻”)诉至天津市河西区法院,要求“二轻”返还货款 28000 余元。 当时郭守芳因为被举报经济问题,处于停职期间,因此并不清楚该诉讼。 同年 11 月 21 日 ,河西区法院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二轻”以六十个高压锅抵偿“五皮”部分货款。 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郭守芳已经恢复原职。他发现,因为诸多原因,自己的公司不是欠对方钱,对方反而还应当返还自己货款。但此时,六十个高压锅已经被执行完毕。 1992 年 11 月 28 日 ,郭守芳向河西法院提请再审。河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调解案件事实不清,裁定再审。 此时的郭守芳并没有意识到将来漫漫的诉讼之路,他只是看到了这起官司的光明。同时,郭守芳的公司由吉林迁至沈阳,规模也有所扩大,更名为沈阳市台海百货商场。 河西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了河西区审计事务所,对双方业务往来进行了详细的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法院撤销原调解书,判决“五皮”退还郭守芳公司货款 10000 余元。但郭守芳认为,这份判决还是偏袒了“五皮”,于是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就是判我 10000 元,我也是债权人,可没有想到,在只有我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竟然不顾一审法院依据的审计结果,判决我返还对方 1000 多元。”郭守芳显得非常气愤,“正是这份判决让我在诉讼上纠缠了十几年啊!” 原终审判决确有问题 郭守芳颤颤巍巍地一会儿抚摸着贴满膏药的手臂,一会儿揉着汗津津花白的头发,他好像无处发泄自己的郁闷之情,自言自语道:“一波三折啊,一波三折!” 1997 年 10 月、 1998 年 8 月和 1999 年 12 月,郭守芳分别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市高院请求抗诉和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当时我确实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我好像只知道从沈阳到天津,然后再从天津回沈阳……就这样一趟趟的无功而返。”回忆着当时的情景,郭守芳的眼泪在眼眶里打着转儿,“天津火车站一个小卖部的服务员都认识我了,见了我就问‘大爷您怎么又来了?'” “我的本职工作好像从那时候就没有了,变成专职打官司。” 功夫不负有心人。 2001 年 3 月 18 日 ,天津市高院院长张柏峰终于签发了裁定书,同意对郭守芳案件进行提审。 2001 年 5 月 11 日 ,天津高院终审撤销天津中院判决,维持河西区法院的判决。 陈敬庭长意味深长地对记者说:“天津中院的那份判决确实存在问题,使得当事人不断申诉,肯定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10 万元补偿 没有办法的办法 “从 1992 年到 2001 年,我折腾了 10 年,结果还是原地踏步走,要是我当时不上诉,结果也就是这样。” 本来欣喜的结果,却让郭守芳痛苦不已,“我实际上拿的是一份兑现不了的白条。” 因为虽然判决“五皮”返还他 10000 多元,但事实上,“五皮”已经于之前申请了破产并进行了清算。 很同情郭守芳的陈敬庭长说:“我们确实考虑到了郭守芳的巨大损失,当时主管院长亲自指示执行局,千方百计也要把判决执行。同时,我们集体商议后决定补偿给他 10 万元,一方面是对他的安慰,另一方面也起到社会安定的作用。” 这个结果是郭守芳没有想到的,也确实让他感动。但是,郭守芳经过咨询后发现,他应该申请国家赔偿,因为他说, 17 年间自己仅差旅费就花去 9500 余元,工作、生活上的其他经济损失更是难以计算。 2003 年开始,他又走向了申请国家赔偿的征途。当年 4 月和 7 月,天津市二中院和天津市高院分别驳回了郭守芳要求确认原终审判决违法的请求。 郭守芳的请求是,一是要求赔偿因为原终审错误判决给其带来的财产损失,二是要求精神赔偿金。而天津高院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上述内容均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不属于国家赔偿,我干脆一分钱不要, 10 万的补偿算什么呢?我不是为了钱,我是为了把这个名字正过来!对就是对,违法就是违法!把国家赔偿私了算什么?”郭守芳说他就这样一个个性——较真。 曾经担任北京市高院副院长的知名国家赔偿法研究专家陈春龙分析,法院补偿郭守芳 10 万元损失实在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对错误判决引发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内容进行规范,法院只能在这种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执行。 他认为,这个现象说明两种情况: 一、 天津高院确实从实际出发,对国家赔偿法未能规范到位的内容予以了变通,对当事人和社会稳定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 说明国家赔偿法在重新修订过程中,应对像郭守芳这样的情况予以考虑。因为虽然天津高院依法改判了原错误判决,但是因为案件标的与当事人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即使执行回来,也不能弥补当事人实际判决以外的巨大损失,何况因为天津中院判决后,对方当事人已经破产,给实际执行工作也带来了障碍。 据记者初步调查和咨询,像郭守芳这样的案件在国内并非少数,如果国家赔偿法重新修订时对此问题予以考虑的话,应当坚持两个条件:其一,原审判决错误,再审予以纠正;其二,实际判决标的与当事人因为错误判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差距过大。 面对如此困境,郭守芳拖着因为脑溢血而半边麻木的身子,依然准备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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