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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与矫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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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雁南监狱 李云清 冯建军 20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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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摘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监狱工作的新理念、新目标、新举措。它将加快与国际行刑制度的接轨,加快“三化”建设的历史进程,加快中国监狱的发展步伐。本文就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与矫正行为的应用,从监狱工作理念、目标、举措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从理念上进行了分析,把目标进行了界定,将举措进行了阐述,为新时期的行刑制度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

主题词:罪犯改造 质量评估 矫正行为

中国当代社会研究监狱工作问题,离不开对罪犯的矫正,更离不开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其实质,就是研究监狱制度(行刑制度)或矫正制度、改造制度。虽然称法不同,但它的内容还是涵盖了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到底用什么样的方法和途径来健全我国的监狱制度,又如何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作为矫正罪犯行为的新理念、新目标、新举措,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罪犯改造质量评估

是矫正行为的新理念

对罪犯进行改造质量评估,是准确、全面地考核评估罪犯矫正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它不仅能够全面检查罪犯矫正行为的好坏,还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推进监狱“三化”建设工作的新理念,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一)从概念上看: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指对罪犯经过服刑矫正,原有犯罪心理和恶习的消除程度、守法心理、良好行为习惯的建立程度以及对社会生活的适应程度的综合评定,是对罪犯思想行为的客观评价,是监狱机关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成效的综合体现。矫正,即改正、纠正的意思,是指利用外在的力量改变对象,使其恢复正常状态的行刑活动。对于“行为”,是指社会个体的有意识的活动。①“矫正行为”是社会对个体采用强制力量,迫使其改变有意识的活动,以达到矫正者期望目标的工作。对罪犯而言,“矫正行为”就是矫正罪犯个体的犯罪性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具有反社会倾向的行为、习惯等),这些行为是具有社会恶习又有实际危害的行为。矫正这些行为无疑有着积极意义。由此可见,两个概念具有三个共同点:

1. 都具有强制力量;

2. 都为了改变被矫正者的不良习惯或行为;

3. 都为了恢复被矫正者的正常状态。

(二)从方法上看: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动态评估,分为行为表现和非行为表现。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编写的《中国监狱改造质量评估指南》一书中,设定了 6 个标准要素、 27 个子项对矫正者进行全程评估。所谓全程评估,即从罪犯入监、矫正、出监的每一个环节设定了较为科学、具体、规范、可操作的评估标准,在罪犯“记分考核、以分折奖”的量化考核基础上,对矫正者进行月评估、年评定,动态地检验罪犯矫正行为的全过程,并作出阶段性的评估结论。矫正行为,则是监狱人民警察站在维护监狱自身安全的角度,维护国家稳定的角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对被矫正者反社会倾向的思想、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也有三个明显特征:

1. 都是动态管理;

2. 都注重了包括罪犯思想、行为、心理、知识技能、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

3. 都具有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标准。

(三)从手段上看: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以“改造质量为中心”,以日常管理、常规考核为墓础,侧重罪犯行为表现和非行为表现,内在表现与外在表象相结合而推行的一种改造罪犯的手段,目的是完善对罪犯进行单一的“记分考核、以分折奖”的量化考核方法,克服手段的单一性,促进罪犯思想改造,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矫正行为主要是“通过监禁隔离、教育感化、心理治疗和技术培训等措施,使罪犯逐步适应社会生活而进行的活动”②达到约束或改变被矫正者长期以来形成的与犯罪恶习有关的坏习惯和行为。用劳动改造这一“基于中国国情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式自由刑行刑制度”③来矫正罪犯行为,使其在严格的监管条件下,通过劳动生产,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生活卫生管理和考核奖惩等手段,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目的是将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造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才。④它同样具有三个共性特点:

1. 都是运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心理健康四大手段;

2. 都具有刑罚的强制性;

3. 都是以矫正或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为目的。

二、罪犯改造质量评估

是矫正行为的新目标

2003 年 11 月,在全国监狱“三化”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司法部明确提出了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具体目标和任务,为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构建了坚实的平台。科学评价罪犯改造质量,是为了全面考核罪犯的改造历程,激励罪犯悔过自新和提升警察管理能力;是新形势下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监狱工作方针,保障依法行刑,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途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出一个主题

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这就是主题,是监狱工作的目标、任务。在我国的行刑制度中,无论你采用几大手段,无论你运用什么矫正,矫治方法都必须体现到提高改造质量的轨道上来。因为,罪犯改造质量是监狱各项改造手段的综合反映,是促进每个罪犯(被矫正者)实现全面、持续、稳定改造,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的。

(二)明确“两个分支”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一个浩繁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律、政治、经济、心理等诸多领域。具体地讲,涉及到刑法、刑诉法、监狱法、行政法,狱政管理等、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和监狱工作改造质量评估体系两个分支,分别对罪犯矫正行为作出罪犯个体和监狱整体两个方面的改造质量评估,分别评估矫正行为的工作质量,形成完整的改造质量评估体系。

(三)设定“三个阶段”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过程,应建立在对罪犯行刑的全过程。若把罪犯(被矫正者)看成是一个病人的诊断及治疗,到康复过程的话,它可分为入监、矫治、出监三个阶段。

入监阶段的矫正重点主要是测试,可运用罪犯个性心理测试量表,改造质量评估要素问卷, AS-90 测试量表等来测试罪犯(被矫正者)入监时的不良倾向,价值取向、行为恶习等等,矫正者根据诊断结论制定“个性化矫正意见”,给罪犯(被矫正者)下一个矫正方案。以转入下一个改造环节(矫正阶段)对症矫治。

矫正阶段好比病人的治疗,是罪犯矫正过程的重要阶段。它主要是运用三大手段并举,运用心理矫治的手段,采用量化考核的方法,量化罪犯(被矫治者)的思想和行为表现,约束罪犯(被矫治者)的思想和行为,使其在矫正的强制力下,形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的动力定型,并将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估结果(矫正结果)作为罪犯刑事奖励的重要依据,与罪犯减刑、假释制度挂钩。

出监阶段好比康复病人出院前的全面综合性复查,重点是进行罪犯矫正行为的评估和再犯罪预测。出监评估的内容主要侧重四个方面:一是罪犯(被矫治者)犯罪心理和恶习的消除程度;二是守法心理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建立程度;三是罪犯(被矫治者)文化知识、技术、技能的掌握程度;四是罪犯(被矫正者)认识自我,认识社会,就业谋生的适应程度。矫正者根据罪犯(被矫正者)出狱时的社会、家庭、环境、改造表现、文化程度、技术技能等对其作出是否再犯罪预测。

(四)体现“五个特征”:

科学地评估罪犯改造质量是为了健全我国的行刑制度,促进罪犯改造的全面发展。它体现了五个特征:

1. 突出前瞻性

我国要与国际行刑制度接轨,是必然趋势。“矫正,一词的应用,将会成为时尚。我们应站在新的历史制高点上,立足目前监狱工作实际,科学地制定罪犯(被矫正者)三个阶段的矫正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矫正.

2. 凸显人文性

矫正的过程,要注意突出改造质量评估,更要注重人文评价。要关注被矫正者个案矫正的张扬和提升,使改造质量评估有助于矫正理念的传输、思想的交流、行为的改变、心灵的融合。让被矫正者变成我要矫正。

3. 注重个性性

被矫正者是不同的个体,个体则有不同的个性。注重个体现象的独特性与差异性是个性化教育的工作要求。要用不同的方式、手段去矫正每一个罪犯。客观存在的差异性是差异性评估被矫正者的重要依据,应疏导被矫正者,用不同的方式改造、矫治、发展。矫正者也要用不同的方式去矫正被矫正者,因人而异,因人施教。

4. 强调开放性

对被矫正者的矫正过程,应建立在公正执法、狱务公开的工作要求上如湖南在改造质量评估中,运用自评、互评、他评的“三评”方式,对被矫正者进行改造质量评估,就是开放性的矫正方式,让被矫正者知道自己的改造情况,让被矫正者看到改造前途,创造一个开放的改造环境,才能更加客观、公正、公平、准确的执行刑罚。

5. 适应社会性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看上去是对被矫正者的一种评价,但它应建立在中介评估的墓础上去评估每一个被矫正者。首先,它将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去评估各个监狱的被矫正者;其次,它不是单一的监狱机关的评估,可吸收多元主体的参与;第三,无论是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还是监狱工作的改造质量,他应得到社会的认可。

三、罪犯改造质量评估

是矫正行为的新举措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前无先例,大有作为的工作。在世界行刑界尚属难题,也无参照借鉴之捷径,但是,“评估是手段,矫正是目的,行刑理念和目标是中国监狱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发展方向”⑤就“湖南模式“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试点应用,考核与评估结果的双向效应,与分级管理的有机结合,突破了罪犯改造表现“分高质低”的瓶颈,使刑事奖励的依据更为科学、全面,是新形势下罪犯改造工作的开拓和创新。这一举措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是切实履行监狱职能、提高矫正质量的需要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工作方针是“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监狱工作的终极目标就是教育人、改造人,也就是矫正人。因此,监狱工作必须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全部监狱工作要围绕这个中心,服务于这个中心.这个中心的客体就是罪犯,评估罪犯的“改好率”,就是看罪犯矫正行为。矫正制度也反映了一个监狱的文明与进步状况,还反映了被矫正者个体的矫正结果。其内容应包括为: 1. 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待遇和科学文明的管理; 2.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矫正和改造使罪犯改恶从善,刑满释放后能适应社会生活; 3. 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和教诲。

第二,是实现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需要

新中国监狱工作五十多年的历史,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作经验和方法,但在继承和发展的前提下,已经逐步实现了“三个转变;从狭义的“三课教育”为主的教育,向教育、管理、劳动、心理健康相结合的大教育格局转变;从传统的、经验的、粗放的改造格局,向适应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建设转变,引领了国际行刑制度相适应的中国监狱特色。

第三,是“个性化”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

从生产管理的角度来看,质量好的产品不是检验出来的,而是制造出来的.同样的道理,罪犯改造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而是通过对罪犯进行矫正而改造出来的。不同的前者是物,后者是人;前者是物质产品,后者是精神产品;前者是机械的,后者是因人而异,用个性化矫正出来的“产品”。矫正者要因人适教,因人矫正,用动态的管理、手段、评估的方法,对被矫正者的每一个行为环节进行严格管理、检验、控制、定型被矫正者的思想和行为,确保个性化教育的质量,达到最佳的改造效果。

第四,是健全改造手段和矫正方法的需要

一般说来,罪犯改造动机的“功利性”和改造心理的“内隐性”,导致了现行考核罪犯矫正行为制度的局限性,加上目前矫正罪犯行为的标准单一,手段单一,方法简单,注重被矫正者改造过程的“外显性”,这与应用罪犯改造质量标准进行评估,与矫正的内涵相去甚远。通过改造质量评估,一方面可以为罪犯明示改造方向,明确矫正目标,激励其改造行为;另一方面,可以为减刑、假释提供更加科学、全面地认定

和评价罪犯的法律依据,使减刑、假释制度更趋完善。

第五,是提供再犯罪预测的依据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一个严谨的科学体系.一个被矫正者,要经历三个监狱的矫正,三大流程的检测,三次调遣,矫正者还要科学地运用测试量表,问卷,综合分析、专家谈话,既可以对罪犯进行改造期间的综合评定,又可以综合被矫正者犯罪性质、原因、恶习程度,行为习惯、家庭环境、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掌握情况,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等,对其作出再犯罪预测,从而全面提高监狱改造质量。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注重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与矫正行为的应用,树立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一现代治狱理念,运用现代矫正手段,将会带来监狱组织模式、工作机制、行为方式的新变革,将大大促进中国监狱的法制环境、人才环境、人文环境的建设,一大批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矫正专家、教育专家将会脱颖而出,专家群体、科学治狱的新局面将会谱写中国监狱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①《新华字典》( 2001 年修订版,商务书馆出版)。

②夏宗素著,《狱政法律问题研究》第 43 页。

③孙晓雾著,《劳动改造刑论》第 17 页。

④《中国劳改学大词典》第 290 页。

⑤湖南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中国监狱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指南》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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