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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知识点提炼(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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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 魏敬淼 副教授 2005-07-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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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座■ (续上期 ) (八) 中止、复效条款 人身保险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 60 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因上述原因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九) 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此外,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依法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也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十) 自杀条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合同成立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十一)保险金的给付与继承 1.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条件满足,保险人应当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依法免责:( 1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疾病、伤残或者死亡的;(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3 )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自杀的。 2. 保险金的继承。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一般向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五、保险业法部分考查涉及的四项内容 (一)保险公司 有几个问题应引起注意: 1.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2.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合并、分立外,不得解散。 3. 保险公司破产奉行单一原因,即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保险公司破产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3 )所欠税款;( 4 )清偿公司债务。注意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在缴纳税款之前。 为了维护人寿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法》特别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二)保险经营规则 1. 分业经营规则。就整个金融业而言,实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就保险业而言,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 偿付能力的维持规则。保险公司通过提取保险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确保其支付能力。保险保障基金是一种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3. 风险管理规则。主要体现在自留保险费的限制和再保险的规定上。 4. 资金运用的限制规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1.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单位、个人均可充任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其后果归属于保险人。换个角度讲,投保人将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代理人,应视为已经告知保险人。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2.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虽然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提供中介服务,但却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经纪行为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人。 (四)保险业的监管 与一般的公司相比,特殊的措施有两个:一是对保险合同条款与费率的管理。《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的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二是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接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因接管而变化。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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