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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提示及相关法条解析(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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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 刘玫 教授 2005-07-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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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与代理部分的重点提示 ■名师讲座■ 一、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 律师; 2.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注意:在我国进行的刑事诉讼中,外国人、无国籍人、国籍不明的人需要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的律师。 (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 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注意:包括尚未执行完主刑和附加刑的人、正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注意:包括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被监外执行的人、被劳动教养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律师法》第 13 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5.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8. 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 2 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9. 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0. 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1. 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律师。《律师法》第 13 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注意:对属于上述不得担任辩护人范围中第 4 至 7 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 1 至 3 项情形的,由被告人委托可以担任辩护人,但是第 1 至 3 项的这三种人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作为辩护人身份出现。 二、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 这种辩护方式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始终,无论是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1. 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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