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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体系精讲(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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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隋彭生 教授 20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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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名师讲座■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一、主要考点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主要出题角度:

1. 登记对合同生效的作用;

2. 实践合同的生效。

二、基本规定和基本理论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有时,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

《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 9 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 44 条第 2 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等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可见,对于批准、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能“一刀切”,而应区分:

首先,对于需“批准”的合同,未经批准,一律不生效;

其次,对于“登记”的规定,则要进一步区分 :

第一种是明确规定办理登记后才生效的。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未经登记的,一律不生效;

第二种是法律、行政法规只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还有实践合同等。对实践性合同,尽管当事人达成了合意,尚不能生效,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生效。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当然,对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在达成合意的同时交付标的物的,合同成立即生效。保管合同的情况比较特殊,保管合同在标的物交付时,不是生效,而是成立(参见《合同法》第 367 条)。

三、练习指导

4-1 甲将一套房屋卖给乙,双方依法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该合同是否因此而不生效。

解析:“过户”登记是所有权移转的要件,而不是买卖合同是否生效的要件,所以,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

第二节 附条件的合同

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 主要考点

所附条件、期限的构成要件及区别

主要出题角度:

1. 判断是附条件的合同还是附期限的合同;

2. 是生效条件还是解除条件,或始期还是终期;

3. 判断条件拟制的效果;

4. 判断约定以交付定金为主合同生效条件的效果。

二、基本规定和基本理论

( 一 ) 附条件的合同

1. 条件的构成要件

( 1 )须属于将来发生的事实,既成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条件;( 2 )须属于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必成的事实和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都不能设定为条件;( 3 )须属于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设定为条件; (4) 须被设定为控制合同的效力。

2.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 1 )条件的正当成就的意义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需注意一种例外情形:按照“担保法解释”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比如,甲、乙约定,当甲的弟弟考上外地大学,甲的房屋就让乙居住(租赁合同生效),这就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再如,丙、丁约定,当丙的弟弟大学毕业从外地分配到北京工作,丁就从丙的房屋中搬出(解除租赁合同),这就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 2 )条件的不正当成就与不成就

按《合同法》第 45 条第 2 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二 ) 附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生效期限,称为始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种期限,称为终期。所附期限,可以定期,也可以不定期。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成立后的第一场大雨过后,甲卖给乙一套雨后登山设备。此合同所附期限为不定期。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而所附条件,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

三、练习指导

4-2  甲卖给乙 10 万吨化纤,总价款 100 万元。双方约定:乙交付 10 万元定金时,合同生效。直至履行期,乙尚未交付定金,甲依照合同中代办托运的约定,将货物运送至乙所在地车站,乙收货,但主张合同因未交定金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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