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股民:四问股市怎么办 | |||||||
| 新闻线索 |
![]() |
||||||
移动用户 |
|||||||
| □本报记者 李玉荣 发自北京 2005-07-18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证交所不认账怎么办? ■为什么挡不住“黑嘴”分析师? ■把造假券商罚个“底掉”行不行? ■信息披露失误谁来承担责任? 老胡 1996 年底入市,至今已有 8 个年头。对股市怀有复杂感情的他对这个市场的法制建设问题有一肚子话要说。 证交所不认账怎么办? 本来证交所有规定:大盘连涨 3 天要停牌说明原因,连跌 3 天也要停牌说明原因。 2000 年 2 · 14 行情(周小川就任证监会主席,推出三项利好,大盘连续涨停 3 天)时,深交所发通知,因为连续涨停的股票太多,所以“连续 3 天涨停说明原因”这一规定暂不执行。 当时我就写文章质疑:连涨不停牌,连跌停不停?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样做是非常不严肃的。 这样的事情不止一例。经常一块打扑克的一个哥们儿,买了北京城建的股票,没想到那天这只股票盘中一笔单子将股价打涨了 30 %,哥们当时就挂单卖出,当时赚的钱足够买一辆小汽车。 于是大家忽悠让他请客,哥们儿高兴,中午请七八个人撮了一顿,花了几百块钱。没想到,第二天上交所不承认此事,说是“机构挂错了单”。 为什么挡不住 “黑嘴”分析师? 证券行业有一个很著名的规定:行业禁入,其实也就是一个处罚规定。比如券商老总操纵股价、或有名的分析师当黑嘴,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行业禁入”,有的是终身禁入,有的是 3 年或者 5 年内禁入。按理说,这应该是一个比较严厉的规定,有约束力。但这一规定,严格来讲只对那些行政性的、大的公司老总的职业生涯有影响,而对普通分析师或私人券商——人家改个名,有什么影响呢? 把造假券商罚个 “底掉”行不行? 在国外,造假上市,负责上市公司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承销的投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要负非常大的连带责任。包装造假上市,被发现了,券商可能会因此倒闭。 而在中国发生这样的事情,只是取消负责承销的人员或投行经理半年或者 3 个月的入行资格。 中小企业板块江苏琼花就是这样的例子。在上市过程中,有高达 2500 多万元的高风险的国债委托理财,没有向投资者公开披露。深交所因此对琼花高科及其董事长于在青、总经理敖吟梅公开谴责。证监会也作出决定,自 7 月 9 日起 3 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字保荐代表人——闽发证券张睿、吴雪明推荐的项目。 承销一个公司上市,一般都得上百万的承销费用,如果把承销费用没收,再几倍罚款,看谁还敢帮着造假?停止保荐代表人 3 个月的资格,违规成本太低了,因为大笔承销费人家已经赚走了。 总之一句话,整个中国证券市场有的就没法规,有法规的也是规定不到位、处罚不严。 信息披露失误 谁来承担责任? 在国外,对有关上市公司本身消息的报道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必须经核实,否则极易引起官司。一位出国做媒体考察的朋友回来说,美国有的报纸就是因为这垮掉的。 我国现在媒体竞争激烈,大家都在抢新闻,对上市公司消息的真实性尤其应该注意,这对上市公司、股市、股民影响都太大了。 比如去年 9 月份,有一南一北两家报纸报道了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谢庚 9 月 5 日 在深交所与部分券商和基金公司负责人座谈的情况。 其中一家报纸的报道称,谢庚在会议结束总结发言时明确表态,证监会不会再搞托市救市。 另一家报纸的报道说,这个会上透露出的最重大消息是,证监会很可能将不再托市救市。报道被各财经网站竞相转载,在市场上引起了恐慌,并推动了大盘的大跌。 对于这两则报道,谢庚在随后接受深圳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那是胡说八道,他已找有关报纸交涉,要他们做出澄清。 这还是政策层面的虚假信息,而且第二天就得到澄清。如果是具体某个上市公司的,影响就更大了。 证监会现在设立了新闻发言人,最起码的,我认为媒体在报道上市公司的消息前应先求证他们,这是对上市公司负责,对股民负责。我们也应该建立这方面的媒体信息披露规范制度。
|
|||||||
| 发送至92639020 | |||||||
| 往日早报 | |||||||
| 登陆邮箱 | |||||||
| 本报面向全国 | |||||||
![]() |
|||||||
| 诚征广告代理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