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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为了避免刑讯逼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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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侯兆晓 2005-07-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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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千呼万唤的刑诉法大修有望明年“大兴土木”。遏止刑讯逼供、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将成为此次修改的重中之重 编者按:任何人不能保证一辈子不涉嫌犯罪,因为除了故意犯罪外,还有过失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过失伤害罪等等。当你涉嫌犯罪后,你的一系列权利同样应该依法得到保障。 即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将增加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保护。 如果涉嫌犯罪 你知道 自己的合法权利吗? 如果你涉嫌犯罪,你有以下权利行使: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你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如果你被拘留或逮捕了,你有权要求公安人员出示拘留证或逮捕证并说明拘留或逮捕你的理由。 ■当你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讯问时,你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并进行修改,或者自行书写供述。 ■你有权在接受讯问中拒绝回答与涉嫌案件无关的问题。 ■任何人不得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获取你的口供。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你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为你辩护,如果你没有钱聘请律师,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无偿法律援助。如果在审判阶段,你仍然没有律师,你可以向法庭申请为你指定一名律师。 ■你有权在被羁押期间要求会见您的律师或和他通信。 ■如果你被羁押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你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解除对你的羁押。 ■你有权申请或要求你的律师为你申请取保候审,即有条件的释放。 ■你有权对办案人员违法办案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 ■你有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因此加重对你的刑罚。 ■你有权对于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要求国家赔偿。 侦查干警和法律专家各有观点 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修定将涉及以下内容:关于基本原则问题。 1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是追求有机的统一,不能单纯地强调某一方面。 2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立法方面应该建立程序性的制裁机制,我们的处理通常是实体上处理,而没有程序性的制裁机制。 3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当事人选择诉讼,就是为了公正,如果没有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了。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权利的平衡。 关于证据方面的问题。刑诉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证据问题:当事人和法官对证据当庭认定不够,对鉴定结论有意见,对证人出庭的证言,证人出庭比较低。如何保护证人?人身安全不能保证,文化传统,法律义务的问题,经济补偿,免证问题,公安司法人员不出庭问题等。 在举证责任上,通常是控方举证,但有些证据,控方很难举证,是否可以在举证责任上改变一下,考虑各方的举证公平,在特殊情况下,可否让辩方举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还提出了一些具体运作规则,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被告人或嫌疑人的口供;二,有供无证不定罪处罚,坚持自白补强法则;三,只有言词证据而无实物证据的验证,不能定罪处刑,即实物验评法则;四,案内所有证据的运用,必须排除一切矛盾,达到供证一致,证据与证据一致,全部证据同案件事实一致,即排除矛盾法则;五,吸收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坚持疑罪从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即疑罪从无法则。 关于审限问题,被告有限的三审(包括三大诉讼),民行案件特殊情况下可以搞三审终审,民事案件搞,而刑事案件不搞三审从道理上讲不通。很多专家建议死刑复核取消,搞三审。 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重视证据问题的解决,关键从源头上杜绝刑讯逼供。 一切为了避免刑讯逼供 2003 年 10 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大型刑诉法修改座谈会上专家们慷慨陈词。 在刑诉法修改中确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通过律师在场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设计来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已成为学界、立法界、实务界的共识。 海淀分局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的试点之一。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今年 5 月 19 日下午 3 时,警察询问及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让其选择接受讯问时的三种方式:律师在场、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全程录像等。王某最终选择了律师在场。 据报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年轻律师陈蕊随后参与了对王某的讯问过程,尽管她除了做简单记录,但她的在场还是给了王某很大信心。“这样我可以坦然面对问话,相信法律最终能还我清白。”王某说。 为什么王某选择律师在场而不选择全程录音、全程录像?犯罪嫌疑人的担心并不是多余的,中国政法大学张方解释说,全程录音、全程录像均可以剪辑,很难保证最后证据的真实性。 张方 教授说,国外已经有参与诉讼的技术专家,在整个侦查和诉讼过程中,技术专家可以一言不发,只是起到见证人的作用,但是,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实至关重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律师在场权”目前最大的阻力来自侦查部门,侦查部门担心律师在场容易造成嫌疑人的顽抗,不交代问题。 侦查部门的质疑 三项侦查讯问改革试点一经出台,立即就遭到侦查人员的质疑。一名参与试验的民警说:“以前讯问犯罪嫌疑人想咋问咋问,想咋说咋说。现在身边冷不丁多了个人,感觉到很别扭,还真有点不太适应。总觉得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与公安机关的讯问工作是对立的,心理上多少对律师存有抵触情绪。” 公安部有关部门的一位人士认为,公安机关对律师在场的顾虑,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律师会泄露案情。 “现在的律师素质良莠不齐,很多律师更多考虑的是怎么帮当事人减轻处罚。”而北京市检察院的一名中层干部也认为,律师在场虽能防范刑讯逼供,但同时也有一些律师会利用在场权,帮助当事人和侦查机关周旋,不利于案件的审查。 一位诉讼法专家说:“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思想是造成刑讯逼供的根本原因,只要不是刑讯逼供,有律师或者其他人在场又有什么关系?真正的铁案在任何环节都是经得起推敲的。在某种程度上,刑讯逼供为命案必破、完成指标大开方便之门,当刑讯逼供是为了完成某种必须完成的任务时,权力就会被滥用。要不然佘祥林等冤案也不会出现。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考虑是一种天然的责任,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是天经地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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