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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利的“浮财”失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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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涛 20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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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井池沱以及江池沱附近的村民,从 10 日开始就忙得不亦乐乎,因为刚刚过去的洪峰不仅给他们带来了丰富的柴火,还给他们“冲”来各种饮料、甚至色拉油。(《重庆晚报》 7 月 13 日 )

别看他们现在乐哈哈的,冒着危险忙个不停。可是真要追究起来,恐怕他们谁也乐不起来。这些“江上浮财”在民法上称之为漂流物,而漂流物按现在物权法草案的规定,是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那就意味着这些村民捡到的东西都要归还失主或充公,他们没有权利拥有这些东西。

先看归还失主的规定。草案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 20 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这说明这些村民在捞起这些“江上浮财”后,首先就应该去通知失主或者送到有关部门,如果失主来认领了,那么依照草案的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村民因此可以得到一些保管费用。但是,如果没有失主来认领,村民就更惨了,他们连要求保管等必要的费用的权利都没有,因为依照草案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那么,村民什么都得不到。

然而,如果我们回到现实,我们会发现,法律的规定恐怕根本就无法运行起来,因为从一开始,这些东西就无法打捞起来。首先,打捞这些“江上浮财”是需要花费精力,甚至还要冒生命危险的,没有利润与收获,是没有人愿意去花费自己的精力和冒险的。其次,寻找这些“江上浮财”的主人是需要成本的,有时这种成本甚至很高,甚至多数“江上浮财”是一些树枝、饮料并不值钱的东西,不但可能寻找的成本要超过物品本身价值,可能失主路途上花费的成本也要超过这些物品价值,结果是东西打捞上来后,可能最终还是会躺在拾得人的家或有关部门保管的地方,失主是得不到的。

在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议时,有专家针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定,建议增加两条规定,一是参照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不但有得到保管等费用的请求权,而且还应当有得到报酬的请求权;二是对于拾得 10 元以下的物品,如果找不到失主,遗失物归拾得人。可是,在草案并没有吸纳这些合理意见,据称是考虑到要“张扬道德风尚”,仅仅是规定了“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如果物权法草案通过了,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是村民们都很遵守法律,但是绝大部分人将做的事情是看着“江上浮财”随波逐浪,任那些树枝或其他东西变成垃圾污染江水或危害江面通行,物不能得到充分利用,损害社会效益。因为,高尚的道德毕竟只是少数人才能践行,多数人无法做到,而法律可以不赋予公民拾得漂流物取得报酬的权利,但是法律却不能强迫公民打捞漂流物,因为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第二种情形是更有可能在实践出现,那就是村民们仍然欢快地打捞着这些价值不高的“江上浮财”,并将它们搬回家,他们根本就不把物权法当成回事。因为,失主因为成本太高不会找上门来,国家也因为信息不对称和成本太高不太可能找到村民追究责任。“张扬道德风尚”的良好动机,最终换来的是社会效益和法律权威的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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