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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知识点提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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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魏敬淼 副教授 200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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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商法篇

■名师讲座■

(续上期 )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二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又称为保险标的的转让,对此,《保险法》第 34 条明确规定,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与一般合同内容的变更完全一样,参见《合同法》有关规定。

保险合同的变更方式除协议变更外,还有通知变更。通知变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仅适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仅适用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的情况。这一点经常考查,考生应注意。

(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考查重点是法定解除,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1. 总括性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人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依约及时通知保险人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而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在合同成立起两年内发现的,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7.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原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及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十)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情况下合同的终止

对于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实务中经常运用,考生应加以注意。《保险法》第 43 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 30 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 15 天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这段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这里有两点应注意:一是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时,当事人双方都有要求终止合同的权利,但投保人选择终止合同,必须在保险人赔偿之日起的 30 日内提出来,超过此期限,投保人便丧失了要求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保险人随时可以要求终止合同。二是保险人选择终止合同,应提前 15 天通知投保人,这意味着保险合同是在保险人发出通知的第 16 天终止的,在这 15 天的时间内,依然属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依然负有赔偿的义务。

三、财产保险合同部分

应重点掌握的内容

(一)财产保险是损失填补类保险

财产保险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为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绝不能因为参加保险而使得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利益。这一特征是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本质区别。

1. 有形财产保险中损失的确定

在有形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主张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例如,某个体运输司机,就其营运的汽车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必然会影响其营运,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往往主张直接经济损失多少、间接经济损失多少。由于投保人只把发生在机动车辆上的风险转嫁予了保险人,并没有将机动车辆遭受损失后期待利益的风险予以转嫁,保险人当然只承担直接经济损失部分。

2. 物上代位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后,受损标的物的相应权利即归属于保险人。

3. 债上代位

债上代位即代位求偿,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既可以向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保险人请求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了赔偿,那么他必须将对第三者的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第三者求偿。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叫做代位求偿权。对代位求偿权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 1 )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必须是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保险人进行赔偿后依法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无需被保险人的授权。

( 2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限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3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但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 4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 5 )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4. 重复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的分摊

重复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特有的问题,重复保险出现后,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标的价值 100 万元,向甲保险公司投保 100 万元,此后针对同一危险、同一保险利益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 50 万元,如果该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 60 万元,这 60 万元的损失甲保险公司应承担 2/3 ,即 40 万元;乙保险公司应承担 1/3 ,即 20 万元,这样两家保险公司共同填补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如果有相应的施救费用、查勘费用,也按同样的比例分摊。

5. 责任保险中“责任”的含义

责任保险中的“责任”仅指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包括行政责任中的罚款和刑事责任中的罚金。

四、人身保险合同(近几年考查重点)必须掌握的内容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之处

人身保险中不存在重复保险、代位求偿的问题,也不会发生超额保险的问题,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请求支付。

(二)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

投保人根据需要确定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条件成就时,保险人依据约定给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者部分。其中的人寿保险带有储蓄的性质和投资的功能。

(三)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是指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指定优于法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其指定受益人无需投保人的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四)道德危险的防范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因此道德危险的防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保险法》第 55 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 56 条又进一步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关于这两条有如下几点应注意到:第一,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外,其他投保人不得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含有死亡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第二,对有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投保含有死亡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口头同意不行。即使是父母对已成年的子女投保含有死亡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也必须征得子女的书面同意;第三,保险单就其性质而言是合同,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单具有有价证券的部分功能,可以质押,财产保险的保单、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的保单是纯粹意义上的合同,不能做债的履行担保。当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单质押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五) 2 年后不得否定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 2 年的除外。这意味着,保险人只能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以告知不实主张解除合同, 2 年后保险人就失去了权利,保险合同有效。

(六)年龄误告条款

当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少缴纳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补交保险费,但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也不得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保险人唯一可以采用的方式就是催缴保费,若投保人不予补交,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按照实付保险费占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七) 迟交宽限条款

这是对于分期交纳保险费而言的。保险法给予了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60 天的宽限期。在超过约定交费时间 60 天的宽限期内,投保人即使没有按时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在这个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后,仍然不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人就有中止合同或者按照约定减少保险金额的权利。

(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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