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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济的责任不应由物权法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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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路遥 申悦 2005-07-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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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辩之余■ 本栏宗旨:以“法辩”观点为思考样本,为“公共利益”独立反思! 物权立法备受关注,而其中关乎利益分配、财产交割的地方更是引人注目。立法草案关于保姆等的居住权引发争议自在情理之中。 关于居住权的草案希望通过对弱者的保护达到居者有其屋的和谐状态,但是,笔者以为,这一立法应该慎重。我们需要考虑到种种不利的后果,比如:可能导致更多的人不愿意请老年保姆,这些原本有着稳定工作的群体面临失业的困境;保姆的居住权行使而破坏雇主所有权的实现(这样的事情在各地屡有发生);使得雇主的后代的负担加重等等。 立法必须面向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参与立法的相关学者的言论来看,关于保姆居住权的立法背景有二:一是存在着老年保姆,一旦雇主老去,下一代并不一定会继续雇佣;二是这类保姆无处可去,如果不设立居住权,他们可能面临着无家可归的境地。但是,从这个背景出发,我们必须承认,第一,老年保姆在全国各地都存在,但数量并不大;第二,在这并不大的老保姆群体中,没有儿女无家可归者更少。现代社会的进步导致传统的历史观念的改变,家族功能以及养老育幼的思想开始瓦解,但尽管如此,赡养父母仍旧是我国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以一部基本的法律对一个并不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规定,在逻辑上说不过去。事实上,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雇主和保姆之间的关系已经超越一般的雇用关系,雇主完全可以通过遗产赠予等方式为保姆的生活提供保障。 最基本的问题在于,为什么立法?物权法的目的在于明辨产权关系,为私产提供保障,为交易划清边界。在物权法的视野中,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意思自治,等价有偿。在我国,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权利的范围。而关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更多的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出发,由此可知,关于保姆等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的保障并不是物权立法的旨趣所在。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看,无论是下岗还是其他弱势群体,他们的生存保障均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完成。在一个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的法律体系中,物权法追求的是产权明晰,私产神圣;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任务则是救济弱者、援助弱者,明确全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正因为此,笔者认为,社会救济的责任宜通过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完成,而不应该由物权立法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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