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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保姆居住权:雇主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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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实习记者 申欣旺 2005-07-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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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雇主应不应该承担老保姆的居住权的义务? □要不要通过物权立法来保障老保姆的居住权? ■声音■ 支持:“我觉得应该设立居住权,多设一些权利,给公民一些选择。” 反对:“如果老保姆有居住权,那么这个房子还卖得动吗?既然卖不动,抵押是否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那么物的所有人就无法有效地处分、利用自己的财产。 物权法草案自 7 月 1 日 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引起广泛的关注。在物权法草案起草过程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提出了居住权的问题。他说,他家有个老保姆,他就此联想到,当前,城市里有很多老保姆,如果雇用她们的老雇主去世后,下一代很可能不会继续雇用她们,那么老保姆们就没有地方住了。因此,江平提出应该在物权法中设立居住权,确保老保姆能免费继续住在原雇主家,直到去世。物权法草案吸纳了江平的观点。 从保姆这个职业来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上班族为摆脱烦琐家务事带来的困扰,请保姆已成平常事。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北京的保姆市场需求大得让人吃惊,据主要业务包括家政服务的和易世佳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赵 小姐介绍,“目前 10 个客户只有 1 名保姆,保姆市场的潜力非常大。”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保姆的权利进行相关立法有着现实背景。但这一立法热点问题却围绕应不应由雇主来承担义务等方面引发争议。 赞成者 有利于保护弱者 居住权是为生活中的弱者一方所设立的,具有扶助、关怀的性质。 陈华彬 先生认为:居住权的设立“可以保障保姆对房屋的需求”,因此,赞成“物权法的用益物权部分设立居住权”。北京大学法学院 刘凯湘 教授认为,“按照我们中国人的讲法,安居才能够乐业,而且从居住权来看,它就是一些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的人之间,比如保姆等。它是对弱者的一种保护。居住权的设置的基本理念,还是体现了民法的一种人文关怀。”由此,他们认为应该由雇主这种“特定身份关系”的人保障保姆的居住权。 家住北京海淀的 王 先生认为:“一般的老保姆肯定是因为和雇主关系好,双方有感情才能够干到晚年,这样说来,为老保姆提供住处,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应该的。”“这些保姆为雇主奉献了一辈子,他们之间的关系肯定不是简单的工资和工作的对等能说清楚的,而一旦这些保姆失去工作能力,从人道的立场出发,法律应该规定由雇主给予一定的帮助。” 法律博客群中一位名叫舒歆桐的网友则认为:“这是一个私权勃兴的年代,法律更多的是突出权利,我觉得可以多设一些权利,给公民一些选择。”他表示支持通过居住权保障老保姆晚年的房屋住处问题。 反对者 破坏雇佣关系 第一,雇主对保姆的居住没有义务,也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婚姻家庭法规定,公民对其父母之外,对其他人均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和责任。”一位叫六月雨的网友告诉记者:“无论如何不能因为我曾经请你干过活我就要供养你。这样一来请保姆的代价就太大了。” 第二, 曹呈宏 博士告诉记者,即使有少部分无儿无女的老保姆,关于他们的权益保护问题“进入的不是民法的视野,而是社会保障法的视野,社会保障不应该放到物权里来讲。无家可归的老保姆,以前叫‘五保户'。是由集体供养的。现在应该由社会供养,让他们在敬老院里安度晚年。其他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实现。” 第三,对于老保姆的居住权问题的规定,可能会破坏本来良好的雇佣关系。比如曹呈宏认为,这种规定“会驱使大家通过辞退老保姆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即使他们自己不这样做,他们的子女也会逼迫他这样做,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的危机甚至破裂。因为既然父母不把完整的财产留给子女,而让外人有居住权,事实上限制了子女的财产权。那么子女很可能会拒绝赡养父母。”此外,还会破坏交易和雇主的物权。“如果老保姆有居留权,那么这个房子还卖得动吗?既然卖不动,那么抵押是否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那么物的所有人就无法有效地处分、利用自己的财产。” 第四,这个规定无法得到好的执行。在法律博客的 QQ 群记者发起的讨论中,有人问:“老保姆怎样才算老? 60 岁?那么 59 岁为什么不算?我能不能在他 59 岁时先辞退他?如果我为了避免自己的物权受损,在他 59 岁时辞退了他,那需要如何处理?”这些网友认为这个法律规定根本就无法施行。 梁慧星 先生对这种居住权的设立表示了坚决的反对,“中国幅员辽阔,大多数人口在农村。超过 10 亿之数的农民,恐怕不大可能雇用保姆。城市居民中,在使用保姆的家庭中,准备给保姆永久居住权的,恐怕只是极个别的情形。为了极少人的问题,而创设一种新的物权,既不合逻辑,也不合情理!如果谁要让自己的保姆终身居住,尽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表述此种遗愿。北京大学法学院 尹田 教授在对居住权进行质疑的时候也表示:“我真正关心我的保姆,我死了我还要让她住这个房子,何必还要住这个房子呢?我给她留笔钱,让她另外去租套房子不也行了吗?” 除此之外,还有观点认为,应该通过其他渠道保障诸如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比如,和易世佳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赵 小姐就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保险解决保姆的晚年生活问题,因为家政公司不向其他的公司,不可能提供一部分钱来办理三险,而客户提供吃、住和工资,显然不可能再拿一笔钱来办理,保姆自己有责任为以后负责。” 赵 小姐以新加坡的保姆制度为例,“菲佣需要向政府缴税,但晚年可以不用工作每个月领一笔钱,这个办法可以用于我国的保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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