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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跨国公司能否规定禁止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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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实习记者 张 娜 200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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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公司管理守则中均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但在华跨国公司却没有这种规定

理由是中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修定后——

性骚扰,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明确规定而再度成为热点。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理事长 王行娟 女士说:“草案里面只是在总则上提到了禁止性骚扰,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现在我手头有这份草案,因为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所以打算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在华跨国公司谈性骚扰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 唐灿 教授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一些跨国公司在其本国的公司管理守则中,几乎全部都有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且有非常严格的配套管理措施。但这些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绝大多数没有这样的规定。理由是:中国法律里没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

目前,只有北京麦当劳公司等少数几家家对此做了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

现在,中国已经开始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中也规定了禁止性骚扰。跨国公司该何以应对?

在记者调查中发现,一些跨国公司的相关主管人员大部分都表示只是看到一些媒体的相关报道,目前还没有要修改员工手册的意向。但诸多在华企业表示,如果中国立法禁止性骚扰,他们将积极修订内部规章。

“关于禁止性骚扰就我们公司来说不太重视,目前还没有要修改员工手册的意向。因为首先,领导不关心这些;其次,在我们公司至今为止还没有发现有性骚扰的现象存在。”一位在一家日本的跨国公司担任领导的 王 先生如是说。

吉百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的一位女士说:“我们的员工手册当中虽然没有禁止性骚扰的明确规定,但有一些其他相关的规定,如要大家互相尊重等。员工手册制订得很严谨,一直沿用,基本上没做过修改。而且有无明文规定并不是很重要,以前没有规定,公司也没发生过这种事情,这与一个公司的企业文化有很大的关系。”

李 小姐供职于一家很知名的医药类跨国公司,当她得知记者的来意后立刻表示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随后,她兴致勃勃地说:“我们公司规定,是不能在自己公司找对象的,但是没有写入章程中,但已经成为一种固有的观念就像职业道德一样,每个员工都恪守,关于性骚扰也是如此。这与一个公司的企业文化有很大的关系。公司虽然现在没有修改员工手册的动向,但会根据不同国家的国情、法规制订出不同的管理规定,一直都在不断的完善。”

没有禁止规定是主要原因

现状真的如此吗? 唐灿 教授对记者说:“虽然多数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在内部管理中没有关于性骚扰的明确规定,但与那些管理混乱的中小企业相比,这些企业在对性骚扰的控制方面,明显好于后者。”

唐灿 教授说她曾经写过一份报告,其中有关于跨国公司的论述,报告中指出,在中国的跨国公司现有的管理方式中还存在着以下缺陷:

首先是绝大多数企业在管理规则中都没有明确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企业对人权价值的宣导,尚没有具体化和操作化为反性骚扰的制度和措施。

其次,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备。

第一,缺乏独立的监督系统。虽然规定了职工委员会可以部分参与企业的人事仲裁,但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替换大都由企业决定,作为企业雇员,受利益牵扯而难以具有独立的立场。第二,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制度。企业在性骚扰等与人权有关的问题上,基本采用自查自省的管理方式,员工权益状况的好坏,依靠的是企业管理者的良心。

现身说法

“跨国公司中肯定会有性骚扰的现象,” 王行娟 女士肯定地说,“只不过它在整个性骚扰案例中所占的比例比较小,没有私企表现得那么明显。”

供职于一家跨国 公司的高 女士在记者再三保证不透漏任何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讲述了一段她自己的切身经历。

“我的主管上司是个很和善的人,对下面员工都很好,大家也都很尊敬他。而且他也是个有家室的人,平时根本就没有想到过性骚扰这个话题。”

高 小姐犹豫了一下说:“有一次我请他吃饭,当时喝了一点酒,然后就是聊天,都是工作当中的事和朋友的私事,当时我挺开心的。可是,他忽然说‘我和你坐一起好吗?'忽然这么一句我还没有反应过来,他就坐到了我的椅子扶手上,并且抱住了我。我当时就一种想法——挣脱。”

“回家后我一直安慰自己说他是喝醉了。”

“可从那之后他总是找各种理由和我单独去见客户,或参加各种应酬,老是趁机占我便宜。我非常反感,我也和他讲过,希望他自重。可他说这是为了我好,多增加一些处事经验。”

“我真的忍无可忍了,但又不好意思和别人讲。最后我每天都担心,工作成绩也大不如从前。没办法,只好辞职了。现在在一家普通的公司工作,但在和领导相处时还是很担心,似乎那件事已经给我留下了阴影。”

“近几年还好一些,还有一些女性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提起诉讼,但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起性骚扰的案例胜诉过。”北京泽普律师事务所的胡晓琳律师说。

禁止性骚扰是国际惯例

性骚扰的问题最早在美国提出,当时美国妇女就性骚扰问题诉诸法律时,往往是以败诉而告终。当时的美国社会,包括法官都认为性骚扰是个人的私事,根本不构成犯罪。到了上个世纪 70 年代,由于美国各界妇女的努力,社会观念包括执法机构开始认识性骚扰不是异性相吸的问题,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本人的意愿,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

王行娟 女士说,“禁止性骚扰的法律规定是一种国际惯例。”

关于性骚扰,有些国家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对“性骚扰”进行了专门立法,更多的国家是通过相关法律的某些条款来对“性骚扰”进行规定,如人权法、非歧视法、机会和待遇平等法等。很多国家也试图通过立法来营造一个反对性骚扰行为的社会环境。

“我国此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非常必要的。” 王行娟 女士说到,“以前我国有个流氓罪,但后来刑法修订时把这个罪名去掉了,那么性骚扰就更难在刑法上体现出来了,这次修改就增加了家庭暴力和性骚扰两个条款。现在正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王行娟 女士最为担心的是,修正案还是缺乏可操作性,很多行为根本无法认定。同时,性骚扰案件在取证上确实很困难,因为性骚扰往往是发生在两个人之间,很难认定。而且草案中也没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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