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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鉴定让事主无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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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漠 发自哈尔滨 2005-07-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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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北方重镇哈尔滨,一起尚未判决的医疗纠纷仍然徘徊在鉴定结论的漩涡之中; 东南沿海厦门市,一起已经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法院判决医院赔偿。 本版两篇文章 从某些方面有机地反映出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中应当适用的原则和法律条款,藉此将不同的审判理念加以对比,并期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启示。 ■医院是否错过最佳治疗时间 ■省市两级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截然相反 ■鉴定依据是两本教科书 ■专业鉴定能否等同于判决结果 2005 年 6 月 21 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的一座民宅内,死者彭永成的妻子刘志平脸紧紧贴在彭的遗像上,涕泪交加。在彭遗像的一侧还有一幅遗像,是刘志平母亲的。据刘志平说,她母亲在获悉彭永成的病情后,终日焦虑,突发心肌梗塞先彭永成而死。 2003 年 7 月 16 日 , 52 岁的彭永成在持续三天的呕吐、头疼之后,走进(患者家属强调是患者本人当日在没有辅助的情况下步行进入)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就诊。该医院在 CT 检查后,以“蛛网膜下腔出血”收入该院神经内科。 住院当天,医院的病例记录是:患者(彭永成)神志清,语言流利,查体合作,双侧瞳孔等大同圆。 7 月 17 日 医院确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破裂所致);治疗方法是:止血降颅压,绝对卧床、安静等保守疗法。 7 月 20 日 凌晨 1 时,患者突然意识不清,被转入脑外科抢救,并立即进行“前交通动脉瘤 GDC 栓塞术”。 10 月 13 日 ,彭永成出院,但仍处于昏迷状态, 2004 年 4 月 7 日 死亡。 患者家属: 医院贻误最佳治疗时间 “ 2003 年 7 月 20 日 ,我爱人连续出现突然意识不清后,医生通知我们说患者不行了,让我们准备后事。后来经人提醒,我们觉得脑出血应该由脑外科的医生收治,最后在我们家人的强烈要求下,我爱人才被转到脑外科治疗。经过脑外科医生的全力抢救算是保住了我爱人的性命,但却错过了最佳的手术时机,因脑部出血太多,导致脑积水,醒来后就再也没开口说话,而且不懂任何事情了。直到他去世,他的头部一直插着一根引流管……” 说到这时,刘志平几乎昏厥。 2003 年 10 月 29 日 ,刘志平代表彭永成将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起诉至道里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部分医疗费用,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等等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 40 余万元。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向道里区法院申请对彭永成的病情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哈尔滨市、黑龙江省两级医学鉴定,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哈尔滨市医学会首次鉴定结论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而黑龙江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5 年 6 月 22 日 中午,哈尔滨医科大学的一名脑外科博士激动地对记者说,过去他在认真研究了彭永成的病历后,曾经发表过个人的意见,现在依然这样认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SAH )的致残率和致死率很高。一旦发现是脑动脉瘤所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应尽早治疗。从该患者治疗过程的反映看,患者未能在动脉瘤再破裂前及时进行脑血管造影检查,得出早期诊断。对于蛛网膜下腔出血患者都应及早进行脑血管造影检查,并尽早给予治疗,否则发生动脉瘤再次破裂出血后,其后果非常严重。假如该患者能尽早接受脑血管造影检查并能够转至脑外科接受动脉瘤栓塞治疗,也许能避免动脉再破裂造成的严重后果。 医院: 我们没有任何责任 2005 年 6 月 22 日 上午,在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党办工作人员的引领下,记者来到医务科。王科长立即联系神经内科。 10 分钟许,神经内科主任医师张宗逸赶到。他说哈尔滨市第一医院有一份由专家和彭永成的主治医师联合讨论的材料,完全能够回答记者的问题,随即他取来了《关于患者彭永成的治疗经过及几个问题的陈述》(以下简称《陈述》)。他和医务科王科长都表示这份材料完全可以代表院方的态度。之后,王科长特意给《陈述》加盖了医院的公章。 据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黑龙江省医学会《鉴定书》表述,彭永成脑损伤神经功能障碍,继发肺组织感染。 《陈述》记载:彭永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肺组织急慢性感染,气管阻塞。因此,该死因与院方治疗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 医学鉴定委员会: 鉴定的依据是两本教材 在黑龙江医学鉴定委员会,一姓程的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他说,省市鉴定结果相反很正常,也有市鉴定为医疗事故,而被省级鉴定机构推翻的。因为专家不一样。他又表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根据来源于《外科学》和《神经内科学》两本全国统编教材书。记者问:“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据这样的教科书 ? ”他的声调明显高起来:“这两本书是医疗规范,以此为依据,属于常识性的,是惯例。患属如对于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再委托鉴定,再鉴定就换另外一批专家,也可以由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 患方代理律师于海生明显反对简单地以教科书为依据进行医学鉴定,“省医学会作出的结论依据是教科书,但这结论是推断出来的,并非书本直接具有的。省医学会拿两本教科书就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只有法律法规才可以作为依据,你拿教科书作依据,是否属于学术上的探讨呢 ? ” 据了解, 2005 年 2 月 7 日 ,患方不满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已经向中华医学会申请鉴定,之后两周,申请被中华医学会退回。 6 月 20 日 ,患方又一次向中华医学会申请鉴定。 专家 : 如何适用医疗事故鉴定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长、法学教授于逸生分析彭案时说:“首先我认为省医学会鉴定的最大问题在于不鉴定医疗方案与治疗结果的因果关系,而只对医疗方案进行鉴定,只鉴定方案有没有问题。医疗方案肯定没有问题,保守治疗和手术疗法不能说哪个绝对好哪个绝对不好。” 他认为,“法院如何看待医疗鉴定的证据效用,是彭案的关键。我国司法问题中的很大问题在于把专业的鉴定等同于判决结果。因为法官没有把它当作一种证据来采信,往往是怎么鉴定,他就怎么判决,任何其他因素都不考虑。而此案的鉴定结果不一定能够充分反映患者得到了合理治疗和公正治疗。此案必须结合病人的身体健康情况,看医生是否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是否采取了最佳最有效的处理方案,症结不在方案有无问题,如果医生没有采取最佳的最有效的方案,尽管主要结果与治疗方案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仅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同样也可以判决赔偿责任。国外在这种情况下,哪怕医疗鉴定医院没有责任,法院也有可能判决医院全部赔偿责任,因为人的生命是高于一切的。” 于海生律师最后强调:“本案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只要医院有过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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