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一起行政执行案件的种种疑团 | |||||||
| 新闻线索 |
![]() |
||||||
移动用户 |
|||||||
| □本报记者 侯兆晓 发自大连 2005-07-11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一起行政执行案件执行了近三年,国有资产由姓“公”到姓“私”的转变却只用了短短四天; ■只欠工人工资 10 万元,却要拍卖价值 200 多万元的国有房屋来偿还; ■此房屋位于大连市一类地区,拍卖价格却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拍卖为何置已经租用此房屋的业户的利益于不顾? “现在,我们只欠工人工资大约 10 万元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为什么要将价值最少超过 200 多万元的国有房屋进行拍卖?”大连电焊条厂厂长李波说起此事,愤怒地将手拍在桌子上,杯子里的水四下溅开。 事起十年之前 大连电焊条厂属于国有企业,隶属于鞍钢集团大连轧钢厂附企公司。 1996 年经大连市体改委批准进行搬迁改造,大连电焊条厂遂停止转产从事第三产业。 电焊条厂一直亏损、负债经营,从 1995 年 12 月至 2002 年 3 月拖欠职工工资 118.2 万元;从 1999 年 1 月至 2002 年 3 月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 59.4 万元。 2002 年 5 月 27 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作出( 2002 ) 011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大连电焊条厂)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7 日内补发以上拖欠职工的工资和保险。 被执行人于 2002 年 5 月 28 日 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 9 月 25 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申请强制执行。 10 月 16 日 ,大连市中院行政庭对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可是为什么执行一直拖了近三年呢?大连市中院行政庭庭长张永宏说,其间中止执行过一段时间,由于市里的有关上级单位进行过协调,由于这个厂子没有钱,现在只有查封它的财产进行拍卖。 强制执行的各方异议 为了解决职工工资和保险问题,电焊条厂分别向鞍钢集团大连轧钢厂、市财政局借款,从 2003 年 9 月偿还职工社会保险费 59.4 万元,到 2004 年 11 月陆续偿还职工工资 108 万元,到目前为止,尚欠职工工资 10 万元。 2005 年 6 月 1 日 ,电焊条厂突然接到大连市中院行政庭法官马广明的电话,限电焊条厂在 6 月 5 日 前将拖欠职工工资 118.2 万元、社会保险费 59.4 万元还清。电焊条厂解释,在 2004 年 11 月前以上款项已基本还清。马法官讲,若还清请厂子找市劳动监察大队撤案,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史队长说他们已经申请法院执行让厂子找法院核实。再次折返回来,马法官说,是否有还清的证据我不管,只要市劳动监察大队不撤案,法院的强制执行仍要进行。 尽管电焊条厂在劳动监察大队和法院两个单位之间往返地解释款项已基本还清,而且还提供了 10 万元余款到劳动监察大队,请其代为发放,但是均未得到理睬, 2005 年 7 月 1 日 ,电焊条厂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 98 号东侧 1 — 3 层的房屋被强行拍卖了, 7 月 4 日 即过户完毕。效率之高,令人咂舌。 为什么劳动监察大队和法院两个单位对电焊条厂的还款事实不予理睬呢? 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王星说:“电焊条厂确实从上级托管单位和市财政借了款,但是这笔款项是否是用来偿还我们申请执行的拖欠职工工资 118.2 万元和社会保险费 59.4 万元?由于厂子没有逐一核实清楚,我们并不知道。由于该厂不是正常生产的企业,除了房屋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哪怕企业尚欠一分钱,我们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电焊条厂厂长李波则说:“我们按照劳动监察大队核实的要求, 6 月 30 日 至 7 月 1 日凌晨 ,单位的几个人整整加班了一个通宵,将还款的明细逐一核实了出来,但是 7 月 1 日 提交的时候,并没有阻止拍卖的进行。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了房屋以外,我们还有房租收入呀。” 大连市中院行政庭庭长张永宏说:“在拍卖之前,厂子是否还清款项,我们并不进行审查。我们只是审查处理决定书的形式要件,比如程序方面的是否具有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否送达等等,而不审查处理决定书的实质要件。” 大连的一位资深律师认为,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不仅包括程序问题,而且还有实体问题。如果实体是违法的,程序再合法,执行还有什么意义?行政机关申请的执行之所以由法院的行政庭来执行,而不是由法院的执行庭来执行,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审查。 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的一位法官认为,如果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拍卖应该中止。 6 月 30 日 ,电焊条厂对执行提出了自己的异议,但是相关部门的人士认为相对于 7 月 1 日 马上就要启动的拍卖程序而言,已经晚了。 种种异常的现象 关于拍卖价格问题,被拍卖房屋所在地段的市民拆迁补偿款是每平米 3800 元,而本案的被拍卖房屋的价格只有 1300 元,与市场价格严重偏离。 关于采访问题,记者刚见到马广明法官时,只是说是报社的。马广明法官似乎能先知先觉,二话没说,就抱着本案的卷宗说:“这个案子要采访,过来见一下我们庭长吧。” 关于业户问题, 7 月 1 日 ,拍卖会的第一天,在尚未过户的前提下,马法官就来到被拍卖房屋所在地,召集业户们开会,要他们交出与电焊条厂签订的租赁合同,现在房子已经是某某的了。 业户们更愤愤不平的是,“买卖不破租赁”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现在,买房者已经要求我们在 7 月 7 日 重新与他签订合同,否则就要封门市。而且拍卖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法院根本就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关于请客问题,在房子拍卖之前,酒桌上在座的有,电焊条厂的两个上级单位鞍钢集团大连轧钢厂、附属企业公司的两位领导、马法官和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王星。附属企业公司的初经理以为是自己要请客,所以没敢点贵的菜。可是没有想到的是,结账的时候,马法官抢在众人前面买了单。 大连市中院一位老法官说,在拍卖之前,只要是企业对执行提出质疑,法院就应该对质疑部分进行审查,本案厂方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偿还义务,法院仍然坚持超标的拍卖,无疑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是典型的违法办案,大连市中院还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
|
|||||||
| 发送至92639020 | |||||||
| 往日早报 | |||||||
| 登陆邮箱 | |||||||
| 本报面向全国 | |||||||
![]() |
|||||||
| 诚征广告代理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