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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纠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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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毓 200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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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驿站

产品侵权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等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而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在实践中,二者容易混淆,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产品质量纠纷必须发生在合同领域,必须以原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而产品侵权责任的发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关系,但并非因合同关系而引起,这种侵权行为是物件致人损害,而不是行为致人损害,同时很多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并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以合同纠纷处理,受害人就无法得到救济。

二、产品质量纠纷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而产品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或者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这是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侵权责任的最主要区别。

三、产品侵权责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于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致害人身或者财产,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为;而产品质量纠纷致害的原因,是违约行为,是因为违约而造成损害。

四、确定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因而责任构成无须具备过错的要件。而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责任,构成违约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尽管这种过错的确定采用推定形式确定,无须受害人举证,违约一方须提出反证才能推翻这一推定,但产品侵权责任则根本无须具备此条件。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蔡 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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