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税负转嫁催高二手房价格?
新闻线索
移动用户
□实习记者 孙昀 发自北京 2005-07-04
发送至52639020
联通用户

地税局:征收房产交易个税并非新政

专家:这一政策大大增加买房者负担

地税局:并非新政

近日,有报道称北京地税局将对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商品房出售按个人卖房所得的价差的 20% ,公房出售按单价超过 4000 元部分的 20% 征个人所得税,并称已在朝阳区、海淀区等做试点。

此消息一经发出,引起二手房中介公司和消费者的很大反响。因为这意味着,二手房交易将要在缴纳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的基础上再缴纳个税,三项合计约占总房款 9% 左右,无疑大大增加了交易者的负担。如一套海淀区 100 平米的公房,假设产生合理费用为 9500 元,出售价格 6100 元 / 平方米,那么房屋出售时,仅要缴纳的个税就约为: (6100 × 100 — 4000 × 100 — 9500) × 20 % =40100 元,占总房款的 6.5 %。

记者特意向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进行了求证,据该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对二手房交易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无“新政”出台,此消息也并非什么“新闻”。其实,早在 1999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就把财产转让所得列为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科目。 2003 年,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又发布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个人房屋转让过程中的所得应该缴纳 20% 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商品房等几种情况分别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会引发上述误传和议论,北京市地税局个税处工作人员分析,可能主要是因为最近北京市地税局加大了对这部分税收的监管力度,征收方式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据了解,目前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几大难点,“因为现在没有税务局代扣代缴,基本上靠售房人自行申报纳税。加之地税部门难以掌握个人售房的所得,对于免税政策的执行,相关部门在认定方面也存在困难,因此实际操作中税务局很难监管。”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 刘桓 教授分析说。

基于以上各种原因,目前的征收情况很不理想,上述工作人员就表示,以前很少听说因房产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但今后这种情况将会得到改善,税务局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征管力度,堵住个人转让房产过程中的所得税漏洞。

“目前房地局还没有代收个人所得税。将来卖房可能先要去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再凭完税证明或减免优惠证明到产权交易部门办理过户。”市地税局一位负责人向记者分析说。这就意味着如不缴纳个税,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另据个税处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地税部门采取的措施,不会改变 2003 年的相关规定,包括税率、优惠条件等。比如,对个人转让自用达 5 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专家:增加负担

谈到严格个人所得税征管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刘桓 教授说,在目前国家对银根和地根的调控不足以达到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情况下,政府会配合使用税收手段等进一步调节。目前新出台和改进的这些税收政策旨在提高房地产流通成本,控制流通性,从而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

但也有专家认为,政府平抑房价应通过改善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加大土地供给、增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方法,而非抑制市场的二次流通。目前二手房的房源本来就很少,在需远远大于供的情况下,卖方完全可以将新政策规定的房屋交易中 5.5 %的营业税和 20 %的个人所得税加价出售,转嫁给买方。在这样的背景下,会使二手房源更加稀缺,进而推高二手房价,大大增加购买者的经济负担。

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一对外地来京打工的小夫妇就向记者诉苦,现在开发商盖的新楼盘,不但户型面积大,地段也较偏远,最重要的是房屋价格一个比一个贵。想买经济适用房吧,又排不到号,好在还有二手房可以选择,不但户型面积适中,价格也较为公道。可现在国家征税,除了营业税还有个人所得税,这些税费很有可能要转嫁到购房人身上,必然会促使二手房价格上涨,“看来,我们的安居梦又增加难度了。”

 

发送至92639020
往日早报
登陆邮箱
本报面向全国  
诚征广告代理商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