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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9·29”案悬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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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甘霖 发自 贵州毕节 200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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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曾被贵州省公安厅列为“ 2000 年贵州省十大重点疑难信访案件”之首。案件破了,“凶手”也被判决了。但“凶手” 5 年来一直坚持申诉自己不在现场。“凶手”是否被蒙冤入狱还有待司法部门调查和认定。但不可否认的是此案留下诸多未解之谜: 3 人作案为何演变成 4 人 ?作案时间供述为何前后不一?关键证人为何全遭到拘留?

“六·一”儿童节这天,赖郁陪同快满 5 岁的儿子在公园里玩了一整天,并用摄像机,记录下了儿子的每一个微笑。

第二天( 6 月 2 日 ),赖郁就迫不及待地来到毕节监狱探视丈夫王涛,并特地带着这台摄像机,把儿子玩耍的镜头放给王涛看。

“我不希望儿子在那样的场景,隔着铁窗去见他的父亲。”赖郁告诉《法制早报》记者。”

2002 年 3 月 5 日 ,王涛因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此前的 2000 年 8 月 11 日 ,王涛被毕节地区公安处(现为“毕节地区公安局”)的刑警带走。那一天,他的儿子刚出生 15 天。

而因同一起案子被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的肖卫东,在他的多次主动要求之下,妻子段葭终于在 2004 年与他离婚。

5 年时间已经过去了,王涛、肖卫东两个家庭已经变成了秋风中的蜡烛。而这一切源于那起被列为“ 2000 年贵州省十大重点疑难信访案件”之首案件——“ 9 · 29 ” 伤害致人死亡的“疑案”。

“监视居住”发生命案

“ 9 · 29 ”伤害致人死亡“疑案”中的被害人名叫王中天,贵州省六盘水市人。

1999 年 6 月,毕节市群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贵阳分公司经理肖海涛与王中天因购销焦炭发生欠款纠纷,肖海涛则向毕节市公安局报案称,王涉嫌诈骗他公司 30 多万元。

同年 6 月 18 日 ,毕节市公安局的两名警察在肖海涛的带领下,来到六盘水市将王抓获,以涉嫌合同诈骗将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但毕节市公安局依然没释放王中天,而将其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监视人”为债主肖海涛。

1999 年 7 月 29 日 下午,债主肖海涛从看守所将王中天领走,关押在毕节市洪山路群立房开公司的一间周转房内。

根据毕节地区公安处“ 9 · 29 ”专案组后来的调查显示,王中天被肖海涛“监视居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要回王中天所欠他的 30 多万元。同时,他也不断向王中天的家人交涉,让他们把钱还了以后再放人。“毕节市公安局对肖海涛的这种做法采取了默许的态度。” 王涛的妻子赖郁回忆说。

2005 年 6 月 14 日 ,《法制早报》记者在曾经的被“监视居住”地现场看到,房子分上下两层,极为偏僻。

王涛的妻子赖郁回忆说,当时,有个叫陈忠芬的妇女住在二楼,王中天就关押在一楼。旁边还住着一个叫周文飞的妇女,肖海涛就请周文飞每天给王中天做饭,并将做好的饭从窗口递给王中天。王中天的所有生活费以及周文飞的工钱全部都由肖海涛负担。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对记者说: 1999 年 9 月 28 日晚 ,肖海涛等人来到关押王中天的地方,对王进行拳打脚踢后,当面要王给他的女儿王鹏打电话,让她想办法还钱。王鹏不愿意在电话中听其父的惨叫声,就将电话挂断。

据毕节地区检察院后来指控,肖海涛等人“对王中天一阵乱打”后,又“用砖头、木棒、钉锤等打击王中天的头、背、腰、腹等部位”后离开现场。 9 月 29 日上午 ,肖海涛来到关押王中天的周转房,得知王已经死亡,于是在周世国、朱代龙、肖顺华等亲戚朋友和毕节市群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文忠的帮助下,逃到黑龙江省大庆市藏匿。

两个关键证人的描述

命案发生以后,公安机关进行了现场勘验,陈忠芬和周文飞成为关键的目击证人。

陈忠芬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是这样陈述的: 9 月 28 日晚 11 点 左右,她听到楼下有人敲门后下楼打开铁门,发现是肖海涛等三个人。陈忠芬下楼以后,看见其他两个人有一人个子高大,还有一人戴着眼镜,但她并不认识这另外两个人。肖海涛对陈忠芬说:“你上楼睡觉,我们要找王老(指王中天)摆下龙门阵(即:聊天)。”

陈忠芬认识肖海涛。她跟办案民警说:“打死王中天的是肖海涛和另外两个年轻人。这两个人我不认识,一个瘦高个、戴着眼镜;另一个较胖。”

另一位现场证人就是周文飞,案发以后,周文飞向公安机关陈述道: 9 月 28 日晚 11 点 过,她本已经睡觉了,但被旁边的敲门声惊醒。她起床以后看见肖海涛等三人走进了关押王中天的房间,随后她同样听到了不断的惨叫声,打得声音很响。

肖海涛等三人打人以后,准备离开时,周文飞便向肖海涛要钱(王中天的生活费和周文飞的工钱),肖顺手从自己兜内掏出了 200 元钱给了周文飞。周文飞同样证实,她只认识肖海涛,其他两个人并不认识,但她对其他两个人相貌特征的描述与陈忠芬叙述的一样。

陈忠芬和周文飞是案发时两个最关键的证人,她们能够证明的事实是肖海涛带着一名高个子男子和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将王中天伤害致死。

同时,陈、周二人再三肯定是三人共同作案。

“ 9 · 29 ”命案发生以后,高层领导作了批示。为此,贵州省公安厅将此案列为“ 2000 年贵州省十大重点疑难信访案件”之首,并于 2000 年 7 月 10 日 由毕节地区公安处重新成立了“ 9 · 29 ”专案组。

“ 9 · 29 ”命案告破

专案组在 2001 年 2 月 5 日 的《破案报告》中载明:“ 2000 年 8 月 10 日 ,专案组加大对肖卫东的审讯力度,并传唤了王涛,在强大的政策攻势和大量的证据下,两人初步交待了 1999 年 9 月 28 日晚 与肖海涛、肖海波一起殴打致死王中天的犯罪事实。”

而肖卫东、王涛的辩护律师显然不同意这个说法。 2005 年 6 月 15 日 ,这位律师告诉《法制早报》记者,“ 9 · 29 ”专案组“抓获肖卫东和王涛并将他们定为案件的凶手”是无中生有臆断出来的。因为陈忠芬、周文飞所描述另两个疑犯的特征为“一个高个子”、一个“戴着眼镜”,恰恰王涛正是高个子,而肖卫东戴着眼镜,所以“ 9 · 29 ”专案就把另两个疑犯锁定为毕节市群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职工肖卫东和王涛。

当“ 9 · 29 ”专案组再次去询问证人陈忠芬时,陈的回答是“肖卫东和王涛我都认识,但 9 月 28 日晚 那个高个子并不是王涛,戴眼镜的也不是肖卫东。”

那么“ 9 · 29 ”专案组是怎么对肖卫东、王涛进行“强大的政策攻势”的呢?肖卫东、王涛后来在法庭的控诉道,“ 9 · 29 ”专案组的办案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连续 7 天 7 夜的的突审,以“不让睡觉、不让吃饭、不让喝水”的方式对他们进行了折磨,并用恐吓、殴打等方式对他们进行逼供。在这样的“强大的政策攻势”下,肖卫东、王涛做出了“有罪供述”。

2000 年 9 月 21 日 ,“ 9 · 29 ” 专案组在黑龙江大庆市将潜逃一年的主犯肖海涛抓获。于是,“ 9 · 29 ” 专案组便把案件告破的“情况”及时向贵州省公安厅做了汇报。

3 人作案演变成 4 人

随着“案件的告破”,究竟是 3 人作案还是 4 人作案的前后不一的矛盾也出现了。

在贵州省公安厅宣布“ 9 · 29 ”案告破之前,首犯肖海涛曾有过这样的交代,肖卫东、王涛并未参与作案,另外两位作案者系他的弟弟肖海波和肖海波的朋友肖岗。 2000 年 8 月 12 日 ,肖海波、肖岗被刑事拘留,肖海波对自己和肖海涛、肖岗共同作案的事实供认不讳。

肖卫东、王涛的辩护律师告诉《法制早报》记者,他们曾经找到肖岗询问情况(注:肖岗被拘留以前),肖岗承认他参与了作案。肖卫东、王涛的辩护律师劝肖岗去投案自首,不要冤枉肖卫东、王涛两位无辜者。

据“ 9 · 29 ”专案组的侦察卷显示,肖岗在拘留前( 10 月 11 日 )第一次接受专案组传唤时,曾这样供述: “大概 1999 年 9 月 29 日凌晨 12 点 过,我们吃完后就分手了,我和肖海涛、肖海波就在工会门口打的回家,至洪山路交警队对门,肖海涛讲他要去看一个人,我们就下车了,我们三人(肖海涛、肖海波、和我)就从安全处旁边的巷子进去……”

根据在移动公司调查肖海波手机的通话记录显示,在案发当晚,肖海波的曾用手机两次拨打了肖岗的寻呼机,这与肖岗在第一次供述的拨打电话的时间上几乎完全吻合。

肖岗做出了有罪供述的第二天( 10 月 12 日 )就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肖岗突然翻供,称他第一次作有罪供述是因为毕节市群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文忠让他帮肖卫东、王涛顶罪,并称徐文忠许诺给他一套房子,如果工作没有了就到群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班。

“ 9 · 29 ”专案组认可了肖岗的第二次无罪供述,在被拘留了一个月后,肖岗被释放。

作案时间成悬疑

2001 年 3 月 14 日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肖海涛、王涛、肖卫东、肖海波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徐文忠、周世国、朱代龙、肖顺华因涉嫌包庇罪(帮助肖海涛逃跑)同样被起诉。

毕节检察分院的《起诉书》载明:“ 1999 年 9 月 28 日晚 ,被告人肖海涛、王涛、肖卫东等在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的‘砂锅王'火锅店喝酒吃饭,后又到毕节市威宁路一冷饮店吃冷饮。吃冷饮期间,肖海涛与肖卫东谈到要去四川大渡河钢厂追讨欠款。因无路费,就商量先逼王中天还钱,再去大渡河钢厂追讨欠款。

而证人周世国、周世华、吴乾德等人的证词则否定了毕节检察分院的以上指控。他们证实, 1999 年 9 月 28 日晚 ,肖海涛、肖海波、周世国、周世华、吴乾德一起在毕节地区工会附近的“酒文化酒家”吃烙烤,在吃饭的过程中,肖海波又打电话叫来了肖岗。大约次日凌晨零时许,他们 6 人一起离开了“酒文化酒家”。周世国、周世华、吴乾德三人都各自回家了,而肖海涛、肖海波、肖岗三人则上了一辆出租车。

周世国、周世华、吴乾德三人的陈述正好与肖岗第一次的供述相吻合。

那么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肖海涛、王涛、肖卫东等在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的‘砂锅王'火锅店喝酒吃饭”又是怎么出来的呢?根据证人付汉贵、谭召俊等人证实,案发一周前的一天晚上,肖海涛、肖卫东、王涛、付汉贵、谭召俊、丁祥 6 人曾经在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的‘砂锅王'火锅店吃过一次饭,后又到毕节市威宁路一冷饮店吃冷饮。而检察机关却指控“吃饭”和“吃冷饮”的人是肖海涛、王涛、肖卫东,时间也变成了“ 9 月 28 日晚 ”。

“证据锁链”的形成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肖海涛、王涛、肖卫东、肖海波四人系同时到达案发地,而两位目击证人陈忠芬和周文飞都证实系三人作案。

陈忠芬告诉《法制早报》记者,她数次接受专案组调查时都陈述道,是肖海涛和另外两个她不认识的人作的案。公安机关认为陈忠芬在作伪证, 2000 年 8 月 17 日 ,专案组以涉嫌伪证罪将陈忠芬拘留 21 天以后才被释放。

陈忠芬说,她被拘留后,案件侦查人员曾以不给吃饭,脚踢、殴打等方式迫使其指认肖卫东和王涛参与了作案。让她承认系肖海涛、王涛、肖卫东、肖海波四人作案。陈忠芬说,为了不再遭受肉体的折磨,她只得违心地在“肖海涛、王涛、肖卫东、肖海波四人作案”的笔录上按上了手印。

同样被拘留的证人还有付汉贵和谭召俊。他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曾如实地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吃饭”和“吃冷饮”的事实,但办案人员认为他们在作伪证,迫使他们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思作了不真实的陈述。

王涛、肖卫东的辩护律师说,侦查人员用一个个的逼供出来的证据,形成了所谓的“证据锁链”。检察院也根据这些“证据”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就以上证人的说法,《法制早报》记者曾来到毕节地区公安局,欲采访当年“ 9 · 29 ”专案组的副组长陈某,陈以“案子已了结多年”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集体翻供

2001 年 6 月 6 日 、 6 月 7 日 、 7 月 31 日 、 8 月 1 日 、 8 月 2 日 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五天时间的开庭审理。在庭审中,主犯、当事人和所有证人集体翻供,均称自己在公安机关的证词是在案侦人员的逼供下做的不实陈述。

2001 年 9 月 6 日 ,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肖海涛死缓,王涛、肖卫东有期徒刑各 15 年,肖海波 10 年,徐文忠 5 年,周世国、朱代龙各 3 年,肖顺华 2 年缓刑 2 年。

一审判决后,除肖顺华外,其余当事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2 年 3 月 5 日 作出终审判决,除徐文忠改判 2 年外,其余均维持原判。

这份判决遭到法律人士质疑:根据专案组的《案侦报告》和公诉机关的《公诉书》,肖海涛等人使用了“木棒、砖头”等作案工具,但公诉人在庭审中没有以证据形式出示,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没有体现。按照常理,专案组应该提取“木棒、砖头”等作案工具上的指纹,并与疑犯的指纹相对应,但这些基本的常识性的证据都没有,从整个判决来看,给四名被告人定罪的唯一依据就是“口供”。

肖卫东和王涛被入狱近 5 年来一直在申诉,均称自己从未到过现场,根本就没见过王中天,包括主犯肖海涛和其他证人至今也否认肖、王两人参与作案。

贵州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分析认为,“ 9 · 29 ”专案组给上级汇报和给公众披露的是“肖海涛、王涛、肖卫东 3 人作案”,主犯肖海涛却交代出了肖海波和肖刚。如此推定,作案就变成了 5 人,这是经不起推敲的。

他说,这个案子的真相和悬疑还需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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