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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国人智慧成伟大法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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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振锋 2005-07-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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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国人智慧,成伟大法典”的口号响亮如雷;也许,只有伟大时代的平常之人才能喊出这种惊天的自信! 此次进行的物权立法不由得让人想起来许多久远的往事。 1901 年 1 月 29 日 ,在国势危难之际仓皇出逃西安的那拉氏,此时得知洋人并无把她作为“祸首”惩办的意思,开始定下神来,也开始考虑变法。 阴历七月,手握重权的湖广总督张之洞、两江总督刘坤一联名递上著名的“江楚会奏三疏”,要求改革教育制度、整顿中法、采用西法。 很快,修律变法进入了深水区,进行民事立法开始成为时代需要。然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浸染于官僚体制、忽视民法作用、甚至不知民法为何物的社会来说,这个问题难度太大了。方法还是有的,那就是借鉴与移植。派员留学调研,聘请外国专家,开张修订法律馆,筹建政法新学堂,翻译西书,以便除去旧疴,颁布新律。 1896 年颁布、 1900 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成了极好的样板,而刚刚颁布的日本民法典则是借鉴德国民法典现行的好榜样。 1907 年,沈家本、俞廉三等修律大臣高薪聘请日本人松冈义正参与起草民律草案并于 1911 年成稿。 早在 1902 年,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在保举沈家本、伍廷芳修律时已经提出修律时要注意“风土人情”的作用。经过一番讨论,清廷 1907 年下诏强调修律要“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礼教民情”。秉承朝廷旨意,沈家本等开始组织民事习惯调查“各处乡族规、家规。容有意美法良,堪资采用者,调查员应采访蒐集”,“各处婚书、合同、租券、遗嘱等项,或极详细,或极简单,调查员应蒐集各抄一份,汇寄本馆以备观览”。修律之宗旨也很明确,“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人事缘于民情风俗而生,自不能强行规抚”。事实上,民律草案第一条就规定:“民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者,依条理”。这条经过损益,在以后民国民法中得到了保留。在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以及亲属继承等方面,草案也都从传统中吸取良多。 民法只能是对社会现实的记录与回答,对仍处于自然经济的中国来说,大部分人民连糊口都难,更没有余钱去进行投资、置房、旅游、消费等种种自由选择时,即使再高明的立法专家,他如何去调查社会还未存在的习惯与现实?基于某种预测而借鉴“先进”国家的超前立法,又怎能逃脱脱离社会之讥?对于一个从传统向现代急遽转变的社会而言,又有哪位立法者能够真正的洞察先机?制定民法这一连皇帝太后都十分关切之事,实质上却是与寻常百姓无甚挂碍的肉食者谋之,条件不成熟却又不得不为之,想想也真为难了他们! 物换星移转瞬百年。今天人们再提民事立法的时候,他们少了许多凄惶,多了几分自信。红红火火的市场经济与机智灵敏的市民百姓,是真正的坚强后盾,民事立法也充盈着足够的自主与自立。于是,“集国人智慧,成伟大法典”的口号响亮如雷;也许,只有伟大时代的平常之人才能喊出这种惊天的自信! 6 月 26 日 物权法草案三审时,包括石广生在内的部分委员建议将物权法交付全民讨论。这不失为一个好主意,既然要“集国人智慧”,那么物权法立法就应该是一场全民大合唱而非学者或立法官员孤独的男高音,这也是民主政治和民主立法的起码要求。因为,工农商学兵,律师官员企业主……这每一个你我他,哪一位不是“国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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