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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知识体系精讲(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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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 吴景明 副教授 2005-06-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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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商法篇 ■名师讲座■ (续上期) (九)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1.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显著特点,是依法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和附属明细表等财务会计报告。 ( 1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报出。 ( 2 )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 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经营所得的利润依法先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 1 )如上一年度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 ( 2 )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 3 )提取任意公积金; ( 4 )向股东分配股利。 3. 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其目的是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 以是否依法律规定强制提取为标准,可把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其中法定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资本公积金。
(十)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 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契约,依据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归并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 1 )公司合并的种类 有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前者指几个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后者指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并后被吸收方解散,吸收方存续。 ( 2 )合并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续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2.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法律行为。 ( 1 )公司分立的种类 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一部分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 ( 2 )分立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 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使其法人资格消灭的行为。 ( 1 )公司解散的事由 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四,股东会决议解散; 第五,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包括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违反产品质量法规、违反税收管理法规、违反劳动法规等。 ( 2 )公司解散的后果 公司解散,除因合并或分立事由外,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的马上消灭,而是应进入清算程序,即解散清算,不同于破产清算。无论是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在清算期间内,公司的法人资格视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范围。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2. 公司的清算 公司清算是因某种原因(除合并与分立),依照法定程序,终结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 ( 1 )清算组织 普通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特别清算程序的清算组织,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当公司不存在上级主管部门时,法院可直接从专业人员中指定。 ( 2 )清算程序 第一,普通清算时,董事会应当将公司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终止公告。 第二,公司应在终止公告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四,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清偿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进行财产分割。
(十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 外国公司是指依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国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2. 外国公司的设立条件 ( 1 )外国公司必须向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国务院规定了营运资金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最低限额标准。 ( 2 )外国公司必须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表。 ( 3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 4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中置备外国公司章程。 3. 外国公司设立程序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许可 ( 向国务院对外经贸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其他部门审核批准 ) —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4.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与清算 ( 1 )外国公司被依法解散; ( 2 )外国公司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销; ( 3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 ( 4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故歇业; ( 5 )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我国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清算期间,不得基于非清算目的处分其财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三、有限责任公司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有如下特征: 1. 设立程序较为简单。 2. 股份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 3. 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人数的限制。 4. 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司不公开其财务会计资料和经营状况。经营具有封闭性。 (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生产经营和商业批发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零售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十万,科技开发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十万。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 签订出资协议 发起人应签订出资协议。出资协议是明确发起人各自出资义务的书面文件。 2.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 缴资与验资 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 公司名称预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5. 设立登记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 1. 出资证明书 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公司应签发出资证明书。它是股东据以享有股东权利的凭证,但与股票不同,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证权证书。 2. 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公司认定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虽出资证明书发生转让,而未将受让人的姓名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当事人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 (五)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 1. 转让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2. 转让的程序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3. 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六)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变动 1. 注册资本的增加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首先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然后,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股东认缴出资的条款。最后,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 注册资本的减少 根据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不允许随意减少。减资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基本程序为:首先由股东会决议,然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最后办理变更登记。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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