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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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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杨秀清 副教授 200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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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与管辖

■名师讲座■

(续上期)

( 3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26 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干意见”第 25 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4 )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27 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干意见”第 26 条规定,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 5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干意见”第 30 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 6 )铁路、水上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30 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7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31 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8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32 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9 )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33 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案件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若干意见”第 33 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四、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即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转移制度。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掌握移送管辖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 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法院依法进行的自我判断。即只要受理案件的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以认为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当为由进行移送,则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

2. 移送的次数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6 条的规定,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以防止多次移送影响诉讼效率。因此,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法院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法院是指受移送法院自己的上级法院。

例如,孔某在 A 市甲区拥有住房 2 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 A 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隔壁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等家电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况,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 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C. 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 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题所涉及的是一个侵权关系,故 A 是正确的,因为甲为侵权行为地,而乙则是被告住所地。因侵权纠纷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故 B 是错误的。本案孔某向有乙区法院起诉后,乙区法院以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为由进行移送,故其做法是错误的,选项 C 是正确的,而选项 D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36 条的规定,故是正确的。

3. 管辖恒定问题。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同时,也不得以行政区划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例如, 1998 年 8 月,住在 A 市甲区的齐明向陈方的户口所在地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方返还所借的 3 万元人民币,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1999 年 5 月,经政府批准,陈方户口所在的街道划归丙区,此外,乙区法院发现陈方一直居住在丁区,并于受理案件后第 21 天,陈方在丁区居住满一年,在这种情况下,已受理案件的乙区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该案件。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6 条、第 37 条以及“若干意见”第 36 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具体包括:

1. 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既可以指一些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也可以指法律原因,如所涉及的集体回避问题。

3. 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上述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若干规定》第 4 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1. 自下而上的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当然,要形成自下而上的转移,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同意;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提审。

2. 自上而下的转移

自上而下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所受理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 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 3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若干意见”第 66 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被告。

2. 异议的期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的效率,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否则,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就会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3. 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依法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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