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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现状是立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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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欣旺 200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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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辩之余■

本栏宗旨:以“法辩”观点为思考样本,为“公共利益”独立反思!

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非婚生子女可以办理入户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和争议。仅从这个制度本身来说,它无疑是进步的,并且解决了部分现实问题。

对于立法者(法律在这种解释与执行过程中获得生命,在此,本文将拥有国家强制权力制定普遍性制度者统称为立法者)来说,应对现实问题是实现立法预期目的的基础。必须看到,由于婚外性行为、未婚同居等的大量存在,非婚生子女在我国为数不少,长期以来,她们的户口得不到解决。鉴于户口在入学、城市居住特权等方面的作用,比如不少地区对无本地户口的学生加收择校费,这个制度的出台使她们获得了平等拥有这些权利的机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但是,从一个更大的视角来看,这个制度又是缺失的、甚至是违法的。它使得《婚姻法》的一些实质性条款被架空,以一个公安局下属机关出台的制度竟然能使国家的基本法律陷于无效,这是法治和法制本身的悲哀。至少,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使得社会可预期程度减弱,比如,前几年的人口普查,为了真实的统计出人口数,而作出对“黑人口”不予罚款的承诺,使得很多民众不惜通过各种手段,生二胎甚至几胎,期待再有一次这样的机会就可以顺利的“转正”。另一方面,这个制度忽视了非婚生育行为的社会责任,比如,出现婚姻法律制度禁止不能生育的疾病生下畸形小孩如何处理?等等。

对于普通人来说,他们心目中的法律是具体的,他们一般更关心司法和执法的结果,这才是他们看得见摸得着、对他们的生活有着直接影响的法律。一个好的制度从来不因为立法本意的正义而能避免坏事的发生,这个制度出台后,问题就暴露出来:重庆有些地方竟然出现家族性的早育,代际生育年龄提前 5 年,照这样的生育周期保持下去,那么 100 年后会出现什么景象?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基于目前的人口素质,他们很难从人口压力等大的环境考虑生育问题,更多的是如何满足个人在生育上的要求,而这个制度则成为他们有力的武器。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并非在此指责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的作法,事实上,在它的职权范围内它已经做得比较到位。问题在于,为什么出台好的制度反而会造成法律冲突以及出现负面效应?在这里,一个可以比较的模本就是《婚姻法》修改没有几年,它为何没有看到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这些真实而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最重要的一点,立法必须面向问题,面向中国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寻求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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