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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自首”以罪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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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虞 200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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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法语■

被通缉的嫌犯是否可以为罪行开价要钱?

被通缉的嫌犯本身是否真正值钱?

法律为了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是否应该满足嫌犯的“有偿”请求?

嫌犯有没有以罪行卖钱的权力?

6 月 19 日 ,欧洲头号战争罪行通缉要犯之一拉特科·姆拉迪奇将军同意在斯雷布雷尼塔大屠杀 10 周年前自首,以换取 500 万美元“赔偿金”。

了解情况的谈判官员们说,已逃亡 10 年的姆拉迪奇是为他的家人和保镖索要这笔“赔偿金”的,得到“赔偿金”后,他愿意向设在海牙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投案。

“悬赏缉凶”全世界都比较流行,“有偿自首”则有点像天方夜谭。悬赏通缉,是为了能够把犯罪嫌疑人及早缉拿归案的一种有效方法,全世界都普遍通行。

而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为自己的罪行开价要钱,提出有偿自首,这能够被法律和人们的思维习惯所接受吗?这个问题应该包含这样几个疑问:被通缉的嫌犯是否可以为罪行开价要钱?被通缉的嫌犯本身是否真正值钱?法律为了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是否应该满足嫌犯的“有偿”请求?如果嫌犯的罪行值钱,是否意味着法律对罪犯的妥协,或法律在运用时使用了诡计?因为法律对犯罪是无情的,在法律面前,嫌犯所能选择的是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嫌犯与法律讨价还价意味着什么?嫌犯有没有以罪行卖钱的权力?

国际法中关于“有偿自首”问题的探索论文微乎其微。 70 年代中期,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经济学教授 和法学 教授们在一个题名为《私人执法》的研究报告中涉及过这一问题:“将权力授予执法者的制度产生的一个另类问题是,允许违法者通过自首和接受执法者有权获取的罚金或赏金而令法律威慑无效。自行缴纳罚金洗掉刑罚,并允许其不负担任何处罚成本而保留非法行为之收益……解决这一问题最简便的方式可能是,赋予犯罪的受害人向执法者或违法者主张其被违法者剥夺或破坏的任何财产的价值之权利。但这种解决方式并不完全适当。困难在于违法者通常处于一个相比其他执法者而先发制人的位置;若其知悉执法者正逼近他的风声,他可先自首而后获取报酬。这种可能性促使违法者抵销了执法效应,即使对受害人赔偿必需且有效时。”

报告中还就“有偿自首”可能性举了个例子:“违法者夺走财物价值为 10 美元,逮捕和罪的概率为 0.01 ,而罚金为 1000 美元。违法者知道,他犯罪 100 次可能被惩罚一次;并假定当逮捕即将来临时,他总是先自首而后获得报酬。那么对该犯罪的有效惩罚就不是 1000 美元,而是 10 美元(必需的赔偿),且每次犯罪的预期惩罚成本并非是 10 美元而只是 10 美分。”

这个报告中虽然有“先自首而后获得报酬”等命题,但是概念和举例都显得模糊、晦涩,很难从中获得一个清晰的认识,也很难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来。“有偿自首”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姆拉迪奇今天提出“有偿自首”也是对国际法提出的一个挑战。

“有偿自首”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但是按照法的精神、按照人们的思维习惯,毫无疑问,“罪行卖钱”是很难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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