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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授权本报发表《联合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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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6-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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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抗战史学会授权本报发表《联合声明 》: 2005 年 6 月 23 日 下午,在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第 14 民事法庭对刘连仁强制劳工案件做出了撤销原判决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二审判决。对于这份无视事实,罔顾正义,极不负责任的判决,我们表示非常遗憾和愤慨。 我们注意到,该判决虽然认定了日本国政府因违反战后救助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却又以不适用日本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互相保证条款,以及超过除斥期间为理由否定了原审原告的请求权。该理由严重违反国际公认准则,与日本法官倡导遵行的争议公平理念背道而驰。 同时,我们还注意到,该判决书明确认定了日本国政府强掳刘连仁的事实,在昭和矿业所强迫刘连仁在极其恶劣的环境下做劳工的事实,刘连仁因此被迫经过了 13 年的逃亡生活的事实,日本国政府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的事实,日本政府烧毁证据材料,以及日本政府官员在日本国会虚伪答辩掩盖事实的不公正行为。 2001 年 7 月 12 日 下午,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一审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日本政府向曾被侵华日军强掳到北海道充当苦役的刘连仁支付二千万日元的赔偿金。 一审判决书指出,在刘连仁于 1945 年 7 月逃走至 1958 年 2 月被发现的 13 年中,特别是在 1947 年日本通过战后赔偿法后,将其强掳到北海道并应对其负有救济义务的日本政府始终没有任何作为,法庭据此判决日本政府向刘连仁支付二千万日元的赔偿金。本案将强掳劳工的受害情况与战后救济的必要性联系起来,作为首个认定战后日本政府有义务保护战时受害者的判例,该判决具有相当积极意义。 关于民法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在本案中,一审判决书认为“按诉讼时效对国家予以免责有悖于正义、公平的理念”,坚持判定了日本国家的赔偿责任。法庭这一不拘泥于诉讼时效的判决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一审判决后,日本政府无视国内与国际上的舆论谴责,提出上诉,先以“刘连仁与日本政府没有雇佣关系”,后又以“刘连仁索赔案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妄图推翻一审判决。令人遗憾的是,东京高等法院的主审法官在人权、法律、正义与强权的选择中耻辱地倒向了后者,从而使日本政府的不当主张一时得逞。 1942 年 11 月,为解决由于发动侵略战争带来的国内劳动力不足问题,日本政府决定了有关强掳劳工的政策,至 1945 年 5 月,日本官方统计有三万九千名中国劳工被强掳到日本充当苦役,受尽非人的折磨,许多人被榨干血汗后惨死在异国他乡。日本政府至今未对当年的受害劳工采取任何救济行动,甚至推脱责任。 日本政府发动的那场罪恶战争,虽然已过去 60 年,但日本政府始终没有认真反省,没有对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亚洲各受害国人民做出真诚的谢罪,更没有赔偿。全世界都能清楚地看到,当年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两个主要责任国,在战争结束后对那段罪恶历史的态度截然不同。战后的德国能够认真地反省,并把正视历史作为头等大事,真诚地向受害者道歉并赔偿,从而获得包括受害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国民的谅解、信任和尊重;日本则相反,不仅不敢正视历史,而且还不断试图篡改历史,试图推卸责任,试图欺骗日本国民,继续伤害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亚洲各国人民。日本政府及日本相关法院顽固坚持错误立场的举动已向国际社会表明,日本既无资格也无意愿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受害者维护人权的正当请求。同时,我们对勇于正视历史,长期帮助中国受害者主张权利的有良知的日本律师和日本国民,表示诚挚的敬意。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谋求中日两国人民长期的真诚友好,为维护人类和平与正义,我们将继续共同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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