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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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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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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我在装修自家住宅时,在房屋的承重墙上另开了一个门,物业公司发现后,对我处以了 500 元的罚款。我向物业公司提出异议,物业公司却以《业主行为守则》有规定为由辩解。请问:物业公司有权对我进行罚款吗?

北京 王先生

律师视点 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物业公司有无对你进行罚款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是没有对你进行罚款的权利的。理由如下:

首先,物业公司不享有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15 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受行政机关委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所以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因此它无权对你进行罚款。

其次,如果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发现业主有违规行为,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国务院 2003 年 5 月 28 日 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 46 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因此,物业公司无权对您进行罚款,而是应对您的行为予以制止,而无权擅自对您处以罚款。如果您不听劝阻,则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牧远律师

本栏目由牧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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