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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上书国务院建议审查一部门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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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06-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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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一份《建议审查书》从浙江宁波特快专递到国务院,袁裕来、刘子龙、姜彩熠及谢惠定等四名律师联名上书,建议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 7 条第 1 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据了解,此事源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的一起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污染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一直没有对污染事件作出处理决定。律师受 130 多养殖户委托代理案件,到有关环保局查阅这些重污染企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遭到拒绝,到工商局查询,工商局只同意查阅机读档案资料,该工作人员出示的依据是《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 7 条第 1 款: "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 可是,从企业机读档案资料中,无法得知,企业申领营业执照时,是否递交了经过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律师将相关环保局和工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同意他查阅档案材料。同时,袁裕来律师先后联络了刘子龙、姜彩熠以及谢惠定三位律师,四名律师一起上书国务院,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 7 条第 1 款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他们认为,将企业登记资料的使用限定为诉讼之用,没有法律依据。(王荣环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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