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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保单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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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研律师事务所 傅明德 200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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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1997 年 3 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 3100 元,受益人为孙先生。

1999 年 2 月,张女土与丈夫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 2 年保费,共计 6200 元。离婚后,张女土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 1 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孙先生。

1999 年 6 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张女土不同意,遂前来咨询:前丈夫孙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获得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

■律师点评■

保单项下的财产权根据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或保单是否到期,可以分为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之前或保单没到期之前,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单到期后,保单项下的财产权就是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险金的归属,应当根据保单中是否指定受益人来确定。如果保险单中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就归受益人所有,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就属于被保险人。由于保险金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满期给付发生时才能取得,因此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它有可能因保单失效、受益人撤换、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等各种原因变更或消失。

根据文中所介绍的情况判断,该保单没有到期,至目前为止也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该保单项下的财产权就是所缴纳的保险费,由于其中 6200 元的保险费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而另外的 3100 元是张 女士在 和孙 先生离异后缴纳的,因此只有 6200 元的保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于这部分保险费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 孙 先生有权获得 3100 元。 张 女士在离异后所缴纳的 3100 元的保险费应属其个人财产,对此 孙 先生无权要求一半的补偿。

由于该保险单已经指定受益人是 孙 先生,如果被保险人 张 女士不申请变更受益人,则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或保单到期时,该笔保险金就属 于孙 先生所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或到期前,被保险人 张 女士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因此 孙 先生作为该保单指定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其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所以, 孙 先生无权要求获得一半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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