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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违约金不能看文件“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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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 孙昀 发自北京 200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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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银行开收提前还贷违约金

传言已久的提前还贷违约金终于“显露峥嵘”。

近日,中国银行总行下发通知,中行四川分行开始对住房类贷款提前还款的个人收取违约金,具体收费额度为“提前还款金额×月贷款利率”。据说,此举是为了弥补因提前还贷带来的利息损失。

无独有偶, 6 月 16 日 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的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从 7 月 1 日起 ,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将根据工商银行总行的要求和广西银行同业公会的有关通知精神,对提前还贷的客户收取 5 ‰的违约金。

银行:

提前还贷有不利影响

记者拨通了中行四川分行的电话,一位新闻处人员向记者表示,这次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主要是考虑这种行为对银行的资金运营和日常工作都带来一些影响。

“提前还贷行为对商业银行可能形成三种不利影响:一是直接减少利息收入;二是影响银行资本成本和资本结构,打乱银行资本运营计划;三是增加再投资风险。而现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 26 条明确规定: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因此,银行如果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是有充分依据的。”

这位银行人士还强调,“无论是在美国、英国还是中国香港,银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都是一种市场常态。”

自从央行决定提高房贷利息以来,随着购房者提前还贷人数的增加,关于银行方面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争论一直不绝于耳,正反双方的交锋也针锋相对。

银行方面的理由一般是,提前还贷是一种违约,打乱了银行资金的中长期安排,也给银行带来了利息损失,同时银行在办理此项业务时,还需要付出人力成本。

而以中国消费者协会等为代表的另一方意见则认为,每一个消费者所签署的购房贷款合同都是银行单方面提供的,在合同订立及利益保障方面,银行无疑处于强势地位。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利率上涨这种重大的变更情形时,贷款者为了自己生活的需要和更好的条件选择提前还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从法律角度看,按照《合同法》第 208 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贷者就不算“违约”。再者说,对于已经被居高不下的房价和房贷升息折腾得筋疲力尽的普通消费者来说,如果再收取违约金无疑更增加了负担。

专家:

积极影响不能忽视

事实上,主张银行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声音已经响了好几年了,但应者寥寥。

一位金融界人士分析认为,主要是因为虽然此举的确为银行带来一些利息损失,也增加了人力成本,但提前还款同样对商业银行存在着潜在的积极影响。

首先它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让银行免于承担因贷款人无力及时还本付息而带来的风险;还让流动性差的长期资产转化为现金资产,大大缓解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在目前银企借贷关系不良、呆坏账增加、信用不佳的大背景下,提前还贷更应被看做是守信用的一种表现。和许多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相比,购房者提前归还购房贷款的行为不但得不到肯定,反而要被收取违约金,似乎有些不太公平。

其次,收取违约金极可能让银行失去市场份额。不良贷款率仅为 2%~3% 的住房贷款市场无疑是众多商业银行激烈争夺的优质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各家商业银行的利率、服务自然趋同,此时谁越先提出收取违约金,谁就越容易被客户抛弃,辛苦争来的市场份额就会奉送他人。因此,对于那些充满雄心壮志的银行来说,收取违约金无异于帮助自己的竞争对手战胜自己——几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率先表示不会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恰恰是最好的证明。

针对四川中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做法,中国银行新闻处处长缪腮旺表示,中国银行各地分行的自主性非常大,有一些地方的分行在同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时就已经明确了提前还款要收取违约金,因此,不能说这种收取违约金的行为是为了应对房贷利率调高后的提前还款潮。

记者还采访了中行北京分行,有关人士则承认, 3 月 17 日 央行宣布提高房贷利率后,提前还款的人络绎不绝。一些分支机构接到的提前还贷申请也确实比前几个月有所增加。但中行各地分行对提前还贷的规定有所不同,而北京分行目前并没有违约金的规定。同时工行、农行、建行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在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就以合同为准,若合同中没有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条款,今后提前还款,也不会对其还贷收取违约金。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表示,目前并没有收取违约金的打算。

不应看文件,该看合同

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位专家认为,对于个人住房信贷提前还贷该不该收取违约金,在市场经济中应该是不证自明的事。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合约,而合约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性和当事人对预期收益的互利性。也就是说,在个人的自由意愿下,只有当事人预期到签约后有利时才能达成协议,签约后当事人则一定要履行其合约。如果不这样做,将按照合约条款处罚,或是由第三者来保证该合约执行。在市场经济中,如果离开了合约的这些基本原则,就无市场可言了。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徐静律师也认为,在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这一问题上,应从几个层面去看。最关键的一点在于银行与借款人对提前还款收取违约金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 , 如果没有约定,提前还贷者就不算违约,收取违约金的说法显然不合理。另一方面,按照《合同法》 71 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如果银行方面真的认为此举给自己一方造成损失,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叫做“赔偿金”。徐律师同样指出,在新贷款购房合同中,如果规定了提前还贷需要交付违约金,只要合同双方同意,是正当的,并非“霸王条款”。

看来,对于个人住房信贷提前还贷该不该收取违约金,并不在于哪家银行总部下什么通知或文件,而是看每个个体在购房时的合约条款如何。如果在房贷合约里已经明确规定提前还贷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就应以合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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