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 | |||||||
| 新闻线索 |
![]() |
||||||
移动用户 |
|||||||
| □中国政法大学 王顺安 教授 2005-06-20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理论研究■ (续上期) 7. 探索建立风险管理模式,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 “风险管理”是当今加拿大、美国等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罪犯管理模式。其核心就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的调查测量,分出不同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等级,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教育和矫正方案,以便体现社区行刑与矫正的类型化、个别化、科学化,从而提高社区矫正的安全防范与教育改造质量。北京市为了创新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模式,探寻矫正工作规律,提高安全防范和教育矫正质量,市社区矫正办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工作系合作,在参考借鉴了国外风险管理的评估方法及成功经验,综合了有关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和社区矫正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基础上,研发了《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指标体系》。该系统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视角设计了两套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态度、再犯罪可能性、个性心理特质、再社会化程度、社会期望值等 9 个方面内容, 100 项指标的测试量表。根据对测量指数的综合分析评估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和回归社会的趋向程度,然后依据评估结果对服刑人员进行分类和实行不同强度的管理。在此基础上,还要求进一步做到“三个到位”,即:组织体系、管理制度、运行模式到位;做到“三个清晰”,即:角色定位清晰、任务目标清晰、职责划分清晰。力求建立一个科学、有效且操作性强的工作模式,构建社区矫正长效机制。 8. 监督、管理、矫正工作向前和向后延伸,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的系统效能。 社区矫正工作不是司法局和司法所一个部门的工作,针对缓刑和假释制度司法适用过程中的顾虑与困难,以及少数矫正对象由于不了解社区矫正制度而对参加矫正抗拒抵触的问题,北京各区(县)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各自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将社区矫正作延伸到人民法院、监狱等矫正对象的“出门关”,协调人民法院在对罪犯决定缓刑和假释前的调查与矫正方案的决定,深入监狱介绍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价值与做法,为做好矫正对象的接受工作奠定了基础,亦为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监管、矫正工作铺平了道路。对于少数在社区矫正中的违法犯罪和严重违规的人员,也不放弃,即使解除缓刑等也要考虑到罪犯收监执行的未来发展与再次回归社会的问题。对于刑满和解除监管完全回归社会的人员,同样予以人道关怀,帮助其解决住房、就业、低保救济乃至婚姻家庭问题,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功能作用。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政法机关,充分发挥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街道、乡镇等部门更是倾其人力、物力和财才,大力帮助社区矫正工作的创建与发展,在社区矫正工作的综合治理、监管与矫正罪犯上初步显示出系统大于各部分之和的整体效果。 三、完善“北京模式”的若干建设 对于北京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根据我们对北京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与认识,现在与未来应重点做到以下几方面工作: 1. 适用范围扩大化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将社区矫正工作适用到北京市所有符合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的罪犯,且不分本地人与外地人,这是刑罚普遍适用性的要求,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对缓刑、假释和管制的适用应扩大规模,不要担心“放虎归山”、“咬人伤人”等事情发生,而因噎废食,变相地剥夺了罪犯的缓刑、假释权,或使管制刑虚设。此外,对监外执行的种类、方式应结合目前监所管理中的行刑社会化探索,进行大胆创新,将劳动释放、学习释放、离监探亲等措施与社区矫正工作结合起来,使北京社区矫正的内容丰富,更能体现社区矫正的本来面目与工作追求。 2. 矫正程序司法化 在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还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因此应将所有的刑罚执行、变更执行及其在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犯罪、漏罪、罪犯死亡处理、增加或缩减矫正期限、刑事奖惩制度司法化,以保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公正性与权威性。同时,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让检察机关检所检察工作延伸到社区矫正的各个工作环节,超前防范社区矫正工作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新形式的“司法腐败”,保障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人权,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未雨绸缪,防范未然。 3. 组织机构专门化 社区矫正工作既然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与活动,那么必须要有专门的行刑与矫正机构予以组织落实。目前北京依托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与矫正工作,获得了司法部的认可且纳入司法部“暂行办法”之中,要求全国遵从,但目前司法所的任务多、人员少、经费紧张、办公条件较差,与派出所的硬件设施相比,差距甚远。但我们认为这些物质条件是可以改善的,不是大问题,重要的是工作机构的专门化,应当得以确认。如果没有完整的专门性的刑罚执行机构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要走得更远,是不可能的。我们的理想是首先从北京市开始,从市、区(县)、乡镇、街道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三级专业性矫正组织机构”。市、区(县)两级是管理机构(隶属司法局),机构名称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乡镇、街道是工作机构(隶属司法所),机构名称为“社区矫正工作中心”,工作机构一定要定员、定编,人力、物力、财力要有保障。惟有如此,才能建构社区矫正的高效工作机制。 4. 矫正干警多元化 这主要是由于社区服刑人员 5 种类型的复杂性及行刑与矫正工作的多样性决定的,除了现行的司法助理员、监狱、劳教警察以外,理应广泛吸纳懂得法学、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行为学等知识的各类人才,以便更能动地管理与矫正罪犯。因此,可以借鉴上海招收“司法社工”的经验,通过向社会招聘,吸纳一部分社会人才,作为专业性矫正人员。以弥补现有干警年龄、文化、素质结构的不足。 5. 服刑人员特定化 主要是指对参与社区矫正的 5 类人员,应将适用的标准规范化、特定化,以便适用主体、机关的操作。对未成年罪犯、女犯、老年犯、过失犯应从宽适用,但标准应特定,以防止新的司法腐败发生。 6. 监督管理分类化 社区矫正适用的刑种、刑制的多样性、罪犯类型的复杂性,要求对罪犯的行刑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分类实施。因此,应建立罪犯分类调查制度,并将此制度贯穿于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始终,实现社区行刑个别化与分级累进矫正处遇,能动地为罪犯的改造、矫正服务。 7. 教育改造个案化 在监督管理分类的前提下,因人而异地设计罪犯个案矫正方案,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刑种、刑制的规定要求,罪犯的犯罪原因及主客观危险性与危害性程度,分别采用不同的矫正对策,真正做到因人管理、因人施教,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 8. 帮助服务人性化 既然人的犯罪主要来源于社会(区)的不良环境的影响,社会(区)理应有责任关心、帮助社会生活中的失败者。但帮助服务不是施舍或简单的生活救济,而是以人为本,将罪犯当人看,以恢复正常人格为目标,使“犯罪人”变为“社会人”,或将监狱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狱人”变为“社会人”。 9. 考核奖惩规范化 考核奖惩是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也是考核罪犯表现的依据,以及激励罪犯自我更新改造、奖惩违法违规罪犯的有效手段。但是考核要准确、奖惩要公正,否则会适得其反。因此,考核奖惩工作是一项极其严肃、细微的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完成,必须要将其规范化、公示化、透明化,以体现公平、公正与正义。 10. 接收释放系统化 罪犯进入社区矫正,起点是接收,终点是释放,其间要经过司法确定的服刑期、考验期和考察期,因此,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而且是一个不断演进发展的过程。为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出整体大于各部分之和的效果,应将接收与释放工作的全过程,纳入系统化工作原理,不仅在此过程中向内延伸,花大力气监管改造罪犯,而且还要向前延伸、向后延伸,使接收工作顺畅、使释放后罪犯接茬帮教工作仍然有保障,让整个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循环。 11. 矫正模式本土化 社区矫正制度是一个新名词——“舶来品”,为使这项获得世界公认的一项刑罚执行的文明制度,在中国开花结果,还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根据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区资源的特色与优势,予以科学的消化与吸收,否则会水土不服,使社区矫正走样,出现“橘生淮南为桔,橘生淮北则为枳”的怪现象。所以,“北京模式”应力图中国化,同时亦应考虑与国外社区矫正工作的国际化模式的接轨,为此,应重视社区矫正的国内、国际比较研究,吸收他人之长,为北京模式的完善与发展服务。 12. 法律法规一体化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很多,有宪法、基本法,有实体法、程序法和执行法,有刑事法、行政法、民商法和社会法,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因此,未来的社区矫正法一定要将上述法律规范及特点融为一炉,形成一体化的法律。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制定的社区矫正试行办法,应力图体现一体化思想,彼此之间应当协调与统一。据此,我们建议在拟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时,适当地将一体化原则贯穿其中,否则,仅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实施细则,是无法规范与指导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及职责的。由此将不利于动员发挥各相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北京模式”的特点也就不能很好地体现与发扬。 1 详见: 许冷《对加拿大社区矫正的考察、思考和借鉴》, 载《犯罪和改造研究》 2004 年第 11 期(完)
|
|||||||
| 发送至92639020 | |||||||
| 往日早报 | |||||||
| 登陆邮箱 | |||||||
| 本报面向全国 | |||||||
![]() |
|||||||
| 诚征广告代理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