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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知识体系精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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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吴景明 副教授 200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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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座■

■司法考试之经济法篇

公司法在历年司法考试商法部分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六年里,公司法的平均分值为 15.8 分,其中 2003 年 18 分, 2004 年 33 分。而且考点在重点突出的前提下,趋向多元化、分散化,考查难度明显加大。基于对上述特点的考虑,本文内容设置尽量涵盖全部考点,并力求条理清晰、便于记忆。另外本部分对公司法的修改和新考纲的变化作了相应的说明和讲解。考生在复习时应该作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

一、公司法总论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法设立的社团法人。在我国,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

1. 合法性。这是指公司成立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2. 独立性。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拥有独立财产,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性是公司与其他商事主体的主要区别。

3. 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性是指通过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经营收益。营利性这一特征使公司可以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法人区别开来。

(二)公司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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