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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篇(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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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光辉 2005-06-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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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术语■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所有权。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份。 2.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应有份只是所有权量的划分,而非共有物量的划分。按份共有人并不是就共有物的各特定部分享有权利、分担义务,而是按照自己的份额比例对整个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一)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 共有物的使用、收益 通常情况下,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协商决定。意见不一致时,可按照拥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 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二是对其应有份的处分。 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决定。全体共有人意见不一致时,可按照拥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未予追认,则行为无效,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擅自处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共有物是动产的话,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共有人对其应有份的处分,无须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在共有人有偿转让其应有份时,其他共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这种优先购买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这一期限可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合理确定,其他共有人在该期限内未作是否购买的表示的,应认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对其应有份可以抛弃,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除外。共有人抛弃的份额归属于其他共有人。 3. 共有物的管理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除特定情形外,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这里的特定情形主要指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 ( 1 )保存行为。保存是指以防止共有物的灭失、毁损或其权利丧失、限制等为目的,维持其现状。保存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对全体共有人都有利无害,二是须急速进行。故保存行为共有人可单独为之,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2 )改良行为。改良是指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加工、整理,以增加共有物的价值或效用。改良行为须拥有半数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二)共有人的外部关系 由于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只是对所有权量的划分,其权利仍及于整个共有物,故对于外部侵害,共有人基于自己的应有份,可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在义务承担方面,如果义务可分,则共有人承担按份责任;如果义务不可分,则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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