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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知识脉络和出题特点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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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 张树义 教授 2005-06-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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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义 教授简介 张树义, 1953 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 兼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专家组顾问,国家计生委人口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专家咨询委员,国家海洋局、宜昌市政府、广州市政府、沈阳市政法委法律顾问等职。曾参与《行政诉讼法》、《邮政法》、《房地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项国家立法工作。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属于较难掌握的学科。但任何事情都是有规律可以遵循的。应对司法考试重在把握规律。而要把握出题规律,前提是掌握这一门学科的知识脉络。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知识脉络 从总体上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致可分为六个部分: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 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偏重对实用性、应用性的知识与能力的测试,并不太重视理论。但鉴于近两年司法考试中论述题的出现,基本理论就变得重要了。因为论述题测试的是对一门学科基本理论的把握。那么,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是什么呢? 行政法的全部起点在于行政权力,行政法就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规则。行政权力是维持社会秩序所不能缺少的,但其作为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又可能对被管理者的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权力的这种双重性,使得国家有必要通过制定行政法来规范、控制行政权力。行政权力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力,既意味着职权,又意味着职责,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作为职权,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强制他人服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但作为职责,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不能随意处分行政权力,只能依法行使。依法行政就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规则由此而生。对此,我们将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作一对比。民事权利具有可以自由处分的性质,由此决定了公民可以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任意处置:占有、使用、收益、转让、租赁、抵押、承包。只要权利人的处分不影响他人的权益,任何人无权干涉。但行政权力作为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决定了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处分行政权力,只能依法行使。考生只有对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的这种区别有了深层认识,才能说掌握了行政法入门的钥匙。 与民事活动不同的是,行政活动是由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在从事,面对如此复杂的组织系统,一个经常产生的问题就是如何明确其在法律上的地位。行政法学提出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以解释众多组织机构从事行政活动这一现象。对考生来说,就是要先了解政府机构,然后运用行政主体理论分析其活动。 复杂的机构必然会产生复杂的行为。行政行为部分的内容很多,但就司法考试而言,需要掌握的内容并不是很多。主要集中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这三个单行法。作为一种有效的方法,行政行为部分的把握应当结合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这两项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历来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具有绝对优势。因为司法职业者每天所面对的行政案件都需要运用这两部分的内容,建议考生以行政诉讼为主,行政复议为辅进行复习。因为两者许多内容都相同,因此,可以在了解行政诉讼的基础上,顺带将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作一比较,着重把握行政复议的特殊性。同时,国家赔偿部分也非常重要。对公民来说,其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除了免受被诉行政行为的约束外,可能还会涉及到国家赔偿。诸如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方式以及计算标准等,都是考试经常涉及的内容。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出题特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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