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任文辉案”律师8年孤独呐喊 临终遗言全部为案情分析
新闻线索
移动用户
□实习记者 汪 彦 2005-06-20
发送至52639020
联通用户

■经典指数:

★★★★☆

■经典元素:

1. 8 年 6 审,坚持不懈无偿代理。

2.  认定冤案,申诉到底,至死不渝。

■出场律师:

沈阳盛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赵玉甄

8 年前的孤独呐喊

“整个案子的事实和证据我心里有数,我会随时关注这个案子。” 2005 年 4 月 27 日 ,任文翔并不知道电话那端的赵玉甄律师躺在病床上,止疼药正以每秒 40 - 60 滴的速度注入赵玉甄律师身体:“五一节过后,我会继续为你哥哥办理申诉。”

赵玉甄律师没能实践诺言,两天以后, 4 月 29 日 赵玉甄律师因肝癌病逝。

8 年中已经成为常事的电话联系,这一次成为赵律师留给任文翔和他哥哥——任文辉的遗言,时间大约有十几分钟,内容全部是任文辉案的案情分析。

《“疑罪从轻”被判死缓 河南警督山西狱中喊冤》 6 月 3 日 见诸《河南商报》报端,迅速为各大报纸网站转载,“任文辉案”令社会各界一片哗然。

赵玉甄律师没有看到,截至 6 月 6 日 , 18 位法律界人士到《河南商报》查阅卷宗、全国各地 200 余位读者就任文辉案给报社打电话发表看法。

“错案的社会危害性,有时远比犯罪分子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得多。这方面教训不能再多了。”而 1998 年 3 月 1 日 ,在山西太原,只有他一个人在为此案奔走呼吁:“为此,恳请依法对此案实施法律监督。”

电视“定”下辩护人

1997 年上半年的一天,正为弟弟任文辉被抓而心神不宁的任文玉出差到沈阳。下午,无法排解情绪的任文玉随意选了一个当地的频道,但立刻他的目光就被电视画面给“粘”住了。

他一眼就认出来,画面上的主角正是他的老战友赵玉甄,更让他惊奇的是,这是一个正在进行庭审直播的节目,赵玉甄是被告的代理律师。

任文玉目不转睛地看到庭审结束,赵玉甄代理的一方胜诉,他立刻拔通了赵玉甄的电话。“如果我弟弟一定要面对审判,那么能够让他洗清罪名的律师就是你。”

1997 年 9 月 24 日 ,赵玉甄律师出现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成为任文玉的的弟弟——任文辉辩护律师。

“我已经记不清他为这个案子去了多少次山西。”回忆让赵玉甄的老伴为他的忙碌心疼。在赵玉甄的老伴的印象里,赵玉甄从来就没有过节假日和休息的概念,任何时候只要案件需要,他都会立刻拿起他的公事包出去调查。

从 1997 年 9 月 24 日 任文辉案件一审开庭, 10 月 15 日 判决,到 12 月 3 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直至 1999 年 6 月 23 日 山西省高院终审裁定、同意太原市中院的死缓判决,在“任文辉案”六审六判中, 14 年军旅生涯性格上烙上“倔强、顽强、雷厉风行”印记的赵玉甄律师一直坚持为任文辉做无罪辩护。

两个诺言没有兑现

无论是在辛西亚律师事务所,还是辽宁沈阳的律师协会,所有人都亲切地称赵玉甄律师“赵老”。这不仅因为他在所里年纪最大,更因为他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

然而“赵老”却有两个诺言没有兑现。 “走的太突然了!五一节前,赵律师只说住院了,我以为没什么大病,他的声音还像平时一样洪亮。”任文翔描述着他最后一次和赵玉甄通话时说。当任文翔再次拔打赵玉甄的手机时,本该在电话那端的人已经匆匆离开了人世。

但 8 年中,为“任文辉案”出具了一份份辩护词、草拟上诉状、发表法律意见,一次次在法庭上为任文辉据理力争,奔波于山西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为任文辉申诉,赵玉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已经足以让任文翔满意:“他是个负责任、说话算数的律师。”“我们不知道该怎样才能再找到一位像他一样负责任的律师,为我们说话。”

2005 年 4 月 22 日 ,是赵玉甄律师 59 岁的生日。“买个生日蛋糕来给你过生日吧!”病中的赵玉甄没有同意老伴的建议,他一定要等五一节女儿放假回来,回家好好庆祝。

他终于没有吃到 59 岁的生日蛋糕。相关案情报道详见第 5 版

《童言孤证“证死”河南狱警》

“任文辉案”《律师意见书》节录

□赵玉甄律师

 

公安机关关于 1997 年 2 月 13 日 以“传唤形式”将被告人任文辉“传唤”到太原市南郊区公安分局小店派出所进行询问,直到 1997 年 2 月 16 日 一直关押在该派出所。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二款关于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12 小时。不能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之规定。

在 13 日 -16 日的“传唤期间”用手铐将其拷在床头、暖气管上,并用脚踹手铐,至今被告人手腕上还留下被手铐卡伤的疤痕。

同时,被告人陈述自 13 日被传唤到派出所,直到 16 日被逼迫作了有罪的假供述前,办案人员轮流对其讯问,不让其睡觉,有的办案人员用手掌击打其头部,在其作出假供述之后的 16 日早上,由于体力和精神实在无法支持,在两名公安人员架着两条胳膊后才离开询问室。公安机关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及人民警察使用械具的规定。

在重审调查中,辩护人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曾在被告人居室内提取了被告人洗手用的脸盆、擦手用的毛巾、洗手水;被告人当日穿着棉大衣、警服和在案发中心现场提取的菜刀等物品的扣押清单、实物,以及对上述物品移送手续和结论鉴定。

但是,太原市南郊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只出具“证明”一份,此证明称:“兹证明 1997 年 2 月 13 日 任文辉杀人案,任文辉被抓获后,我队对其所穿衣服及住宅处毛巾、洗脸盆和洗手水以及中心现场徐呈锁家提取的菜刀,送市局技术科检验,未检见血迹。”日期为 1998.2.13 。至于上述物品的扣押清单、实物、市公安技术科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迄今不能提交,据悉,实物已全部不存。公安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第 114 条、第 115 条、第 121 条之规定。

被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有罪、原审判决认定被告有罪的第一重要证据的,署有吴银钗姓名的《报案材料》,既不是出自吴银钗口述,吴银钗也没有请人代笔,本人既没有签过此材料也没有在上面按指印。而且,吴银钗当庭说她从来没有见过,更不知道有什么《报案材料》。如此重要、人命关天的证据,竟然是伪证,法律的尊严又如何在侦查活动中体现?

证人李金凤在前后两次庭审时,均到庭,且均当庭推翻了 1997 年 2 月 15 日 所作的不实证言,并说明此证言是在公安机关诱逼之下作出的。并说明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就已经向办案人员讲述了被诱逼下作了假证,但是,此份证言却不见佐证在卷。

通过庭审调查却查明如下事实:( 1 )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任文辉进行传唤时严重超出法定时间,并对其以非法使用械具等方法进行逼供;( 2 )作为重要证据使用的《报案材料》系伪证;( 3 )所提取的物品经技术鉴定没发现任何与被告人相关连的痕迹、血迹,因此,不能印证徐禾禾(化名, 8 岁)、徐苗苗(化名, 3 岁)的证言是真,反而能印证证人李金凤于 1997 年 2 月 15 日 的证言是假;( 4 )办案人员对被告人任文辉 1997 年 2 月 15-16 日在逼供下作出的所谓有罪供述的笔录,擅自更改,记录人员亦未在该笔录中作任何说明,更无法证明更改处系笔误。等等。

本律师认为,此案人命攸关所系,一旦造成错案,将无法挽回。错案的社会危害性,有时远比犯罪分子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大的多。这方面教训不能再多了。为此,恳请依法对此案实施法律监督。

 

发送至92639020
往日早报
登陆邮箱
本报面向全国  
诚征广告代理商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